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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以縣轄市 B 市為例,就 B 市行政區內之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之互動關係引申出本研究之背景、動機與問題及目的之探討。B 市為縣轄市,以 下之編組單位均以里為單位,設置有里辦公處。里辦公處由市公所配置里幹事執 行里內工作,除民政課所主辦之業務外

,尚有協辦其他課室之各項業務,如社會

課之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對里的運作有相對之關係,如經濟生 活環境空間的改善、農業再生農業現代化的概念、衛生改善、教育進步、社會福 利成長,以及人的改變等都是社區發展的內涵。因此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 互動值得探討。

本章第一節為「研究背景」之陳述,旨在說明里幹事辦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 之基本認知與歷史沿革,及其相互間的互動關係;第二節為「研究動機目的與問 題」乃針對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所接觸之問題予以探討;第三節為「名詞釋 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般村(里)辦公處由鄉、鎮(市)、區公所配置村(里)幹事執行各村(里)

工作,除山區仍按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設置外,其餘由鄉、鎮(市)、區長視 各里業務繁簡情況,在不影響村(里)業務正常推行下統籌適當調配。村(里)

幹事除執行鄉、鎮(市)、區公所交辦及村(里)福利建設事項外,並接受人民申 請服務事項,其應辦事項甚為繁雜瑣碎,舉凡平日的反映民意、探求民瘼、家戶 訪問、社區發展等瑣事,不勝枚舉。

基於因應社會結構變遷,強化改善社區居民生活環境、提升生活品質,行政 院遂於 1969 年 5 月頒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為我國正式全面推動社區發展工 作之依據(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1986:426)。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 規範中,明定組織社區發展委員會和社區理事會作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的組織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1997:17),自此社區發展協會加入基層組 織之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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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運作實施,一直沿用至 1983 年,修訂為「社區發展 工作綱領」,其旨意乃在加強精神倫理建設及生產福利建設以維護基礎工程建設,

並且在社區中加強推展社會福利之重點工作,該階段之社區發展工作偏向政策宣 導模式,以政府為主體,上行下效之模式,為上對下的要求與執行(朱美珍,1999:

64)。社區發展有兩個意涵:其一是聯合國於 1960 年提倡的結合政府與社區的力 量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依據內政部 1991 年發布的「社區發展 綱要」即本此精神,謂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動精神,

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其二,社區發展 是指一種組織與教育的過程與方法,社區工作者用之以協助社區居民解決社區共 同問題(蔡景輝,2003:3)。

第二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研究者現為縣轄市 B 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對於現行實務中里幹事的業務 相當暸解。此外,在公務執行過程中發現,B 市公所社會課的社區發展協會業務 與里幹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相關連性,分述如下:

社區發展協會具有人民團體的性質,社區居民可藉參與其中認識自己的力量,

其工作方式是由社區居民運用社區工作之方法解決社區問題,採用志願服務之方 式推動社區工作,更能展現出社區主義之精神,凝聚社區意識,顯示社區組織在 社區發展與社區中的重要性。洪嘉欣(2005)研究指出社區發展協會的功能主要 在於:(1)促進社區居民的情感交流;(2)推展社區文化活動;(3)維護社區治 安;(4)提供福利服務,及(5)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另依據「臺東縣加強村里 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1)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2)推行村里育樂活動、(3)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 其他建設事項等共計 12 項。

綜上所述,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在功能與角色扮演上如此密切,兩 者間應該是相互配合,為社區的總體營造齊心合作,惟實際上在 B 市境內兩者 間的關係卻是各自執行各自的任務,沒有多大關係。為什麼會如此?實有探討的 必要性並提出解決對策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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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本研究以縣轄市 B 市為個案,從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 係,來進行思考與資料蒐集,以瞭解實務上兩者間的相關議題,俾益於未來提供 予推展社區總體營造有關政策執行時之實務面具體參考。

具體而言,本研究主要在於瞭解現階段 B 市境內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的互動關係,其在互動上出現的問題有哪些?其原因為何?有何解決策略?綜合 上述之訴求,本研究期望達到以下之目的包括下列三項:

一、探討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係。

二、探究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的問題與原因。

三、研擬改善 B 市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的策略。

研究者目前從事縣轄市 B 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業務,經常與 B 市公所社會 課社區發展協會業務接觸,因此,以本身從事對里幹事的平日執行業務工作經驗 及職場觀察,將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情形進行下列三個研究問題 之探討:

一、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現況?

二、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之原因?

三、改善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的策略?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依所探討問題相關之重要名詞加以解釋,為方便本文討論,將「村(里)

幹事配置」、「社區發展」、「社區總體營造」之名詞予以定義及解釋分述如下:

一、村(里)幹事之配置

村(里)辦公處由政府配置村(里)幹事執行村(里)工作,除山區仍按一 村(里)一幹事為原則設置外其餘由鄉、鎮(市)、區長視各村(里)業務繁簡情 況,在不影響村(里)業務正常推行下統籌適當調配。村(里)幹事除執行鄉、

鎮(市)、區公所交辦及村(里)福利建設事項外並接受人民申請服務事項。村(里)

應辦事項,甚為繁雜瑣碎,村(里)鄰長既無給職,自無以使之與有給職之公務 員兼負同等責任,其行政工作由村(里)幹事負責辦理,故村(里)幹事事實為 為民服務及政令下達之基層執行者,是開拓地方自治之先鋒,更是便民利民之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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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其職責極為重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98)。

二、社區發展

社區發展乃社區週遭生活環境改善的概念。具體而言,社區發展乃包含多面 向的,它具有經濟生活環境空間的改善、農業再生農業現代化的概念、交通進步、

衛生改善、教育進步、社會福利成長,以及人的改變等都是社區發展的內涵。依 據聯合國對社區發展的定義:社區發展是一種過程,由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府 當局的配合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在此過程中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人民自己參與創造,以努力改進其生活水準。二是由政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 服務、助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自動自發與自治。(徐震、林萬億,1983:

248)。

本研究的社區乃指縣轄市 B 市的社區發展協會,在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過 程中,經由社區共同的協調、凝聚、動員社區內外相關資源,採取由下而上的社 區需要計劃,提出行動的步骤,以達成社區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社區想要解決 的問題,所秉持這種合作精神的過程。

三、社區總體營造

文建會(1998)闡釋「社區總體營造」的意義,實際上就是社區文化的改革 運動,就是社區居民自動自發的參與,發揮創意,進行全方位的總體經營和管理,

建立屬於自己社區的文化風貌。

張德永(1996)認為「社區總體營造」是以社區為基礎的文化建設工作,其 過程在透過社區民眾的主動參與,並結合社區有關組織與資源,進行社區的各項 物質、精神和倫理建設,以達到建立社區自主文化、提升社區生活品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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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縣轄市 B 市境內之里幹事及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為研究對象。

由 B 市公所的資料可知目前編制內且實際從事里幹事職務者為 20 名;另從 B 市 公所所得資料顯示 2016 年止登記在案的社區發展協會共有 33 個。在文獻調查分 析方面,除請 B 市公所民政課、社會課協助提供法規制度面有關研究方面的書 面資料,及研究者在 B 市公所從事里幹事職務實務工作經驗外,相關的研究報 告、參考用書及論文亦在蒐集分析之列,惟國內對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 動情形研究相當少見,僅得參酌專家學者們的專論,經多方蒐集、客觀評定與相 互比較,並取其精華,加以融會貫通。本研究範圍主要是以縣轄市 B 市里幹事 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係為對象,並針對發現之問題提出具體建議與因應之 道。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雖然在資料蒐集及分析上儘量克服各項面臨的困難,但是此實證研究 之過程仍會遇到下列研究限制:

(一)無法做全面性之研究

本研究僅限於縣轄市 B 市境內的里幹事與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 為研究對象,而里幹事及社區發展協會為全國性地方制度,其間存在著 都市、鄉村型態,其認知與服務需求截然不同,無法更廣泛綜合進行全 面性之研究,故研究所建構的成果受到區域限制。

(二)參考文獻不足之利弊

經過多方的蒐集有關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議題研究相當少見,

顯見此議題雖然存在很久卻仍是隱晦不明的。相關研究的論述固然為本 研究帶來參考及學習上的困境,但相對地減少了前人框架的侷限與影響,

顯見此議題雖然存在很久卻仍是隱晦不明的。相關研究的論述固然為本 研究帶來參考及學習上的困境,但相對地減少了前人框架的侷限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