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環境教育相關文獻

一、環境教育內涵

1974 年,在英國召開的學校理事會環境計畫(Schools' Council's Project Environment) 揭 示 環境 教 育包 括三個 主 題軸 心 ,分 別是「 認 識環 境 的教 育 (Education about the environment)」、「從環境中學習(Education from the environment)」和「為環境而教育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Palmer, 1998):

(一) 認識環境的教育(Education about the environment):

從調查與探究的過程中發現環境的本質,其首要目標是累積環境的知識。

(二) 從環境中學習(Education from the environment):

以兩種方法將環境當作學習的資源:第一種是當作探究和發現的工具手段,如 此可以增強學習的過程,主要的是學習如何學習;第二種是當作語文、數學、科學 和工藝等課程活動的學習教材。

(三) 為環境而教育(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

培養關心環境的訊息,除了技能和知識的獲得以及培養影響行為的價值觀外,

從培養態度和瞭解的過程中孕育出個人的環境倫理,也就是教導學生有益於地球環 境的正向行為。

圖 2-1 環境教育三個主題軸心圖(盧敏惠,2014)

貝爾格勒憲章(Belgrade Charter,1976)指出,環境教育的目的為促使世界人類認識 並關切環境及其相關問題,具備適當知識、技術、態度、動機及承諾,個別地或整體地 致力於現今問題的解決及預防新問題的發生。

二、環境教育目標:

貝爾格勒(Belgrade)會議(1975)的最後聲明中,列舉一些環境教育的目標如下:

(一) 覺知: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瞭解整體環境和相伴的問題,並敏銳的反應出 來。

(二) 知識: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瞭解整體環境以及相關問題的基本性質,以及 人類的責任和角色。

(三) 態度: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建立社會價值觀,肯定對環境的強烈關切和主 動積極的參與環境保護及改進等的意義和價值。

(四) 技能: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獲得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

(五) 評價能力: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從生態、政治、經濟、社會、美學、教育 等角度,評估環境措施和環境教育計畫。

(六) 參與:協助個人及一些社會團體發展與環境有關的一種責任感和迫切感,以保 護將採取適切的行為去解決那些問題。

1977 年,聯合國的代表在蘇俄伯利西(Tbilisi)召開國際環境教育會議,提出「環境 教育目標(Goal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培養意識及關切在都市和鄉間有關經濟的、

社會的、政治的與生態的相互關係。為每個人提供機會去獲得保護環境及改進環境所需 要的知識、價值觀、態度、承諾和技能。為個人、群體和社會整體創造出對環境的新行 為模式。」

環境教育之內涵或概念,Gustsfson 認為環境教育的內涵包括內容、概念和良知三 方面。在內容方面,要將環境問題的訊息利用不同的教學媒體傳達給學生,使學生有充 分的環境知識;在概念方面,要使學生能把獲得的環境知識,予以概念化、意義化和系 統化,也就是能應用系統的環境知識,謀求環境問題的解決;在良知方面,要使學生學 習之後,對環境問題能產生正確積極的態度(余興全,1984)。環境教育在教導人們在實 際面對有關環境品質的課題時,如何作決定,並且發展自我行為的依據準則(王鑫,1988;

周儒,1988)。

在蘇俄伯利西(Tbilisi)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中,對環境教育的定義為:「環境教育是一 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 會文化成分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 將來的環境問題」(Palmer, 1998)。

環境教育強調環境問題的解決,因此,自 1980 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際環境教 育學者逐漸取得共識,認爲環境教育應以培養國民環境行動及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爲首 要目標(Roth,1992;引自楊冠政,1993;UNESCO,1980;1988)

李聰明(1987)認為「環境教育就是教育工作者,關心環境,而將目前發生的環境問 題或可能會發生的環境問題,納入教育歷程,在有關課程與教學活動中盡量將環境有關 的知能,納入教育設計,有效地傳給下一代,使他們在日常生活能關心周遭的環境,愛 護環境,不做破壞環境的事。遇有環境問題發生時,也能積極參與解決,並具有解決環 境問題的知能,以應付困難的環境問題。」

教育部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則提到:環境教育的教育目標含:環境覺知與敏感度、

環境概念知識、環境價值觀與態度、環境行動技能與環境行動經驗。而環境教育的實施 原則包含:整體性、終身教育、科際整合、主動參與解決問題、世界觀與鄉土觀的均衡、

永續發展與國際合作。

楊冠政(2003)對環境教育作下列定義:「環境教育是認知價值和澄清概念的過程,藉 以發展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間相互關係所必須的技能與態度。

環境教育也需要應用在有關環境品質的決策及自我定位的行為規範。」其後此定義也成 為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環境教育定義。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環境教育所下的定義如下:「環境教育是以達到改善環境 為目標的教育過程,是一種澄清觀念與形成價值的教育過程,是發展人們瞭解與體認人 與文化及生物、物理間相互關係時所必須的知識、技能與態度。環境教育也教導人們在 實際面對有關環境品質課題時,如何作決定暨發展自我行為依據之準則。」(行政院環 保署,1999)。

三、環境教育法源起與發展

1970 年代開始是環境教育發展的關鍵,尤其美國在 1970 年訂定實施環境教育法,

成了環境教育正式發展的開端(楊冠政,2003)。環境教育系統化的推動,則於 1972 年聯 合國在斯德哥爾摩(Stockholm)召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並通過人類環境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呼籲人類必須 關心自然愛護環境,接著舉辦了幾次重大國際環境教育會議,而起始了國際環境教育的 潮流(張子超,2003);1974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擬 定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gramme),並核定實施(楊冠政,2003)。197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聯合國 環境規劃署(UNEP)在貝爾格勒(Belgrade)召開了國際環境教育研討會,通過了《貝爾格 勒憲章(The Belgrade Charter)》,提出了環境教育的目標,即「促進全人類去認識、關心 環境及其有關問題」,這是有史以來,層級最高以環境教育為專題的國際性研討會(王嫣,

2002)。1977 年 10 月在前蘇聯伯利希(Tbilisi)召開首屆政府間環境教育會議,更啟動環 境教育蓬勃發展,會議所發表的「伯利希政府間環境教育會議宣言和建議」,指出了各 國環境教育的努力方向和指導思想(劉繼和、田中實,1998),自從這次環境教育會議以 後,世界各國的各級環境教育事業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同時定義如下:「環境教育是一 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 會文化成分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 將來的環境問題」(UNESCO,1978)。會中制定的環境教育目標之一就是為每個人提供 機會去獲得保護環境和改進環境所需要的知識、價值觀、態度、承諾和技能。會中決議:

在發展環境教育計畫時,必須考慮倫理的價值,環境教育應以產生認知和價值為目的,

藉以改進生活品質(楊冠政,2002)。

換言之,環境教育並只不是自然研習、戶外教學,或只是環境知識的傳遞,它是一 種價值教育,強調環境行動及問題解決。也正因爲環境問題常錯綜複雜地同時牽涉到自 然生態與社會結構,所以環境教育乃是由整體性的觀點來分析環境問題,它是科際整合 式的教育。而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透過公民社會的運作來達成,因此,環境教育又具備 了全民教育與終生教育的特色(UNESCO,1978)。

聯合國在 1983 年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關切主題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兩大類,將環保的意涵由對 自然環境的關懷,擴充到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關懷。這個委員會在 1987 年發布了「我 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宣言,呼籲全球對自然環境與弱勢族群表達認同與 關懷。1992 年聯合國召開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通過了舉世矚目的「二十一世紀 議程」(Agenda 21),把永續發展的理念劃為具體的行動方案,強調對未來世代的關懷與 對自然環境資源有限性的認知以及對弱勢族群的扶助。在環境教育學習上,有關於環境 教育的本質,楊冠政(1997)認為應包括科際整合性、整體性、價值性、生活性、實踐性、

終身性及全民性等七個特徵。這與九年一貫國民教育的理念是相符的,也就是說九年一 貫的國民教育就是環境教育。汪靜明(2000)認為環境教育在本質上,是一種引導人類順 應自然與維護環境的生活教育。

我國於 1987 年 8 月環境保護署成立之後,便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推動環 境教育計畫」,擬訂 1988 年至 1992 年五年計畫來加強推動環境教育,分為「加強環境 教育政策研訂,強化教育能量與基礎研究」、「學校環境教育之輔助與推動」、「社會環境 教育之輔助與推動」。於 1992 年 10 月頒布的「環境教育要項」為台灣環境教育後續推 動的重要指導原則,以具體推動環境教育工作。由環保署負責協調相關機關,統籌我國 環境教育之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完整之環境教育體系、加強各級學校與社會的環 境教育、培養環境保護及環境教育人才、加強環境教育研究、推動國際合作、輔導及獎 助環境教育之個人或團體幾個方面。

2002 年 12 月公布施行《環境基本法》,更為台灣環境教育發展提供重要依據,法案 除了明訂全民對環境資源的運用,更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 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 常生活中。2005 年 12 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提出《環境教育法草案》,試圖以法來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