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物相似性藥品概論
第一節 生物相似性藥品相關名詞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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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物相似性藥品概論
本章首先透過對藥品相關名詞的分類說明,闡述生物相似性藥品之定義,並 於第二節介紹近期全球生物相似性藥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最後,則簡述我國生物 相似性藥品研發廠商之發展現況與困境,藉以勾勒出目前生物相似性藥品產業活 動的樣貌。
第一節 生物相似性藥品相關名詞定義與分類
壹、 藥品
依據我國《藥事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 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 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
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同時,《藥事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 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另依據我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原料藥(藥品有 效成分):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 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故將上述法律規定簡單繪製成下方示意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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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我國法律針對藥品相關名詞定義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楊子弘(2012)另整理了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對於「藥品」一詞在法律上之 定義,其共同點在於:以功能或作用限縮藥品範圍,亦即「用以診斷、治癒、減緩、
治療或預防疾病」與「足以影響身體結構、生理機能」。於此定義下,舉凡小分子 化合物、生技產物或結合前述物質之醫療器材等皆可能落入該範圍內。
以下將依照兩項標準對藥品更進一步分類。一是依照藥品的原料藥(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API)生產來源及製程技術作為劃分,可將藥品分為化 學藥品及生物藥品。二則是依照藥品是否具新成分、療效複方或使用途徑以及是 否受專利權保護,將其分為新藥(品牌藥、原廠藥、參考藥品)、專利藥及學名藥。
最後,再詳細說明生物相似性藥品之定義。
貳、 化學藥品
化學藥品,是指人類用來預防、治療、診斷疾病,或為了調節人體功能、提高 生活品質、保持身體健康的特殊化學品。相對於生物藥品,我國並未對「化學藥 品」一詞特別進行定義。
然參考中國大陸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之附件 6
《新藥監測期期限表》對於化學藥品之描述,可將化學藥品與一般化學品較明確 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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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品通常是指透過化學合成或者半合成3的方式所製得的原料藥或其製 劑。也可以是透過一般物理、化學反應從天然物質中萃取或經發酵反應分離而得 之有效單體及其製劑。亦可以為透過分離或合成等方法製成的已知藥物的光學異 構體及其製劑。
參、 生物藥品
生物藥品(Biologics),另可簡稱為生物藥。隨著醫藥生物科技的發展,目前 較廣義的生物藥品定義為:從生物來源取得或利用分子與細胞生物技術開發而來 的藥品。究竟何謂生物藥品,各國定義皆不相同,實際範圍仍須參照各國法規。
以我國為例,我國最早於 2001 年 11 月便制定了《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 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而後於 2002 年 1 月陸續制定了《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 則-基因工程藥品之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過敏原生物藥品之查 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等,共計四項與生 物藥品相關的法規。稍晚於 2005 年制訂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當中明確的 針對「生物藥品」一詞做出定義,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 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
基因工程藥品是指包括基因重組蛋白質藥品及單株抗體藥品等,以基因工程 方法製造之生物藥品。其中,基因重組蛋白質藥品,係以基因工程方法,將產品之 去氧核醣核酸(DNA)片段,藉由質體(plasmid)或病毒載體等,送入適當的微 生物或細胞系內,表現該基因片段之蛋白質,再經由萃取及純化獲得所需之產品。
而單株抗體藥品,則是經由純株融合瘤細胞(hybridomas)產生之完整免疫球蛋白 及其衍生物。
人用血漿製劑是將多袋人血漿混合(pooling)、分層(Fractionation)精製而得 之治療性產品。於某些情況下,亦可篩檢出含高力價特定抗體之人血漿,混合後 分層精製而得。人血漿之收集可由血漿分離術或將全血進行離心而得。
3 半合成是指以從來自於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的天然產物為起始原料,並合成至最終產物的化學合 成方法。所需原料通常已具備最終產物的基本骨架及其多數官能團,甚至已具備最終產物所需的 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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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原生物藥品則是包括過敏原萃取物及過敏原測試等藥品,用於進行人類 過敏原之診斷、預防、及治療的生物藥品。過敏原生物藥品通常是將原料經萃取 或調配而獲得的活性成分,原料來源可包括花粉、昆蟲(包括毒液)、黴菌、食物、
化學物質、及動物等,可包含單一過敏原或多種過敏原之混合物。
疫苗類藥品是由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經由人體投與後可刺激免疫系統,對 疾病或感染源產生預防、改善或治療的效果,可包括其他體內診斷用之抗原、微 生物蛋白質或細菌毒素(如:肉毒桿菌毒素)成分。疫苗的主要組成成分包括經減 毒處理的活菌、病毒或寄生蟲;去活化的生物有機體;經處理的活細胞;或天然/
純化的免疫原(包括於宿主細胞中製造之基因重組成份、共價結合物、合成抗原)、 聚核苷酸(如質體、去氧核醣核酸疫苗);表現特定異種免疫原之載體細胞、或帶 有免疫原之細胞;或上述多種疫苗的組合。
相較於其他生物藥品多藉由傳統的微生物學或免疫學原理,透過純化分離技 術製成,每批產品易受到原料來源或生產過程不同而產生差異,基因工程藥品透 過基因重組技術,較能產出維持一致性的藥品,易於進行科學分析。因此本研究 以下所稱之「生物藥品」或「生物相似性藥品」,除了有特別註明之外,泛指以基 因工程方法製造之生物藥品。我國亦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相似性藥 品之查驗登記》當中,明確指出生物相似性藥品之適用範圍為:以重組胜肽、重組 蛋白質為活性成分的生物技術衍生的藥品。並明文排除疫苗、致敏原產品、血液 或血漿衍生製劑及其重組替代物,以及如基因或細胞治療產品等其他未列入前項 之生物醫藥產品。
總歸來說,生物藥是一種大型、分子結構相當複雜,以基因為基礎、從活體細 胞培養而得的巨分子藥物,通常較小分子藥物大上 200 到 1,000 倍。由於生物藥對 於製造過程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也使其較小分子藥品更加難以描述及生產。基於 分子大小與敏感性,生物藥品的使用方法幾乎都是將其注射到患者的身體內,而 個別患者的反應可能與個別生物藥品的製作過程息息相關。
肆、 新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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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Listed Drug, RLD)。
關於「新藥」之定義,根據我國《藥事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新藥,係
另參考美國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CFR)Title 21, Part 310, Subpart A, §310.3
(h)5對於新藥之認定包括:(1)藥品有效成分、溶劑、賦形劑、載體、包裝或其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API)為名。
5 The newness of a drug may arise by reason (among other reasons) of:
(1) The newness for drug use of any substance which composes such drug, in whole or in part, whether it be an active substance or a menstruum, excipient, carrier, coating, or other component.
(2) The newness for a drug use of a combination of two or more substances, none of which is a new drug.
(3) The newness for drug use of the proportion of a substance in a combination, even though such combination containing such substance in other proportion is not a new drug.
(4) The newness of use of such drug in diagnosing, curing, mitigating, treating, or preventing a disease, or to affect a structure or function of the body, even though such drug is not a new drug when used in another disease or to affect another structure or function of the body.
(5) The newness of a dosage, or method or duration of administration or application, or other condition of use prescribed, recommended, or suggested in the labeling of such drug, even though such drug when used in other dosage, or other method or duration of administration or application, or different condition, is not a new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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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除了成分、療效複方或使用途徑之外,美國對新藥的認定,尚包括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或新單位含量等。而在我國,則是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 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 章新藥之規定。」這些具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或新單位含量的藥品也被實務界稱 之為類新藥。綜上,廣義的新藥範圍係包含了新藥與類新藥。
伍、 專利藥
不論是新藥或類新藥,皆有可能受有相關有效專利之保護,而使該藥品的開發 廠商可主張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此時,便可稱該藥品為專利藥。一般而言,由於新 藥的開發藥廠是所有使用相同 API 進行藥品研發的廠商中,最先獲得主管機關核 准上市銷售藥品之廠商,而在其研發過程中也會適時地進行專利申請,藉以於未 來主張行使專利排他權,因此,實務界有時會習慣以專利藥來代稱新藥。新藥的 研發程序與上市審查流程可參考圖 3-2。
圖 3-2 新藥研究開發與上市流程圖
資料來源:鄒玫君(2014)。新藥審查(頁 3)。經本研究修改繪製。
觀察目前製藥產業當中,藥品開發廠商所申請之專利,大略可分類如下,當然,
有時同篇專利當中會包含下列多種類型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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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物質(Drug substance):通常專利權之標的為藥品有效成分或其代謝物、
藥物物質(Drug substance):通常專利權之標的為藥品有效成分或其代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