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產前照護發展與現況

一、產前照護的背景與發展

歐美國家早在二十世紀初期已有產前檢查的概念,並且利用產前 檢 查 來 瞭 解 孕 婦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態 (Bernstein, Harrison & Merkatz, 2000);1958 年開始有產前門診的設立,孕產婦在生產前會尋求醫師診 查,確保生產安全性,因次使得醫師有機會瞭解孕產婦的相關病史,

而孕產婦經由產前檢查,也可得到適當的醫療與照護(Bernstein et al., 2000)。1901 年後公共衛生護士對於預在家中生產及產科門診之孕產婦 提供家庭訪視服務(Maloni, Cheng, Liebl & Maier, 1996)。1920 年 AnnSteven 將產前檢查目的定義為:產前檢查主要為使孕產婦身心不適 降至最低,且達到最佳的身心健康直至妊娠結束,並使新生兒得到健 全發展並降低死亡率(Bernstein et al., 2000)。

學者Bernstein 等 2000 年歸納產前檢查對於孕產婦、新生兒及家庭

有多項功能存在。

在孕產婦面,產前檢查的功能是:

1. 增加生產前、中、後的安適狀態,促進自我心向發展及自我照護。

2. 減低孕產婦的罹病率、死亡率、流產與不必要之妊娠危害。

3. 減低孕產婦在妊娠與生產期間的健康危害。

4. 增進為人父母之技能發展。

在胎兒及新生兒面,產前檢查的功能是:

1. 增加胎兒及新生兒的安適狀態。

2. 減低早產、胎兒發展遲緩、先天異常及不良的成長。

3. 增進新生兒健康的成長發展及其免疫功能。

4. 減少神經與發展上的傷害及其他疾病罹病率。

5. 減少孩童虐待及傷害,預防急、慢性疾病及住院率。

在家庭面,產前檢查的功能是:

1. 增進家庭發展與正向親子關係。

2. 確認導致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的危險行為。

二、產前照護的現況

依 據 美 國 產 科 醫 學 會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ACOG)指出,正確的產前檢查應於懷孕前三個月即開 始,每四週一次至二十八週;第二十九週起採每二週執行依次至三十 六週;第三十七週起每週一次執行ㄧ次至妊娠終止。台灣全民健康保 險實施以後,有關孕產婦接受產前檢查及分娩部分也提出相關規定。

目前全民健康保險產前檢查補助次數為十次,時程分為三階段:妊娠 第一期(未滿十七週)補助二次;妊娠第二期(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 週)補助二次;妊娠第三期(二十九週以後)補助六次。十次例行產 前檢查服務皆不需負擔費用,如經診斷有病情需要,須接受超次檢查 時,可依健保按一般程序就醫,並比照門診負擔部分費用(中央健保 局,2006)。

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的產前檢查,包括初次產檢及例行產檢。

初次產檢項目應有:問診,包括家庭病史、過去病史、過去孕產史及 本胎不適症狀。身體檢查,包括孕婦身高、體重、血壓、甲狀腺、乳 房、骨盆腔、胸部及腹部檢查。實驗室檢查,包括血液常規、血型、

Rh 因子、梅毒檢查、尿液常規。而例行產檢項目則為:身體檢查,包 含體重、血壓、腹長(宮底高低)、胎心音、胎位、水腫、靜脈曲張。

實驗室檢查,包含尿蛋白、尿糖。妊娠二十週前後提供一次超音波檢

查。妊娠三十二週前後提供 B 型肝炎、德國麻疹抗體、梅毒等實驗室 檢驗。部分孕婦須在醫師認為必要時實施母血唐氏症篩檢、羊膜腔穿 刺、糖尿病篩檢等(黃月桂、林勤豐,2000)。

為落實照護並協助台灣新媳婦建立生育保健觀念及接受各項產前 檢查,2005 年 3 月國民健康局開辦外籍產前補助,針對無全民健保的 外籍及大陸籍配偶,提供產前檢查及生育調節服務費用補助。外籍與 大陸配偶來台,設籍前未納健保之懷孕個案產前檢查費用,每人每次 產檢最高補助600 元(每胎不得超過 5 次),每案一年內最高可獲補助 3000 元,但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者,則不列入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