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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產品創意

根據創意的4P之定義(Person,Product,Process,Place),產品可定 義為:創造出的事物,可能是個創意構想(creative idea)、新設計、新產 品、策略、或計畫(王思峰、黃家齊、鄭俐敏,2002)。

關於「創意」有幾種不同的說法:創意是一種過程;創意的展現為一 件產品;以及創意乃是一套人類特質等。許多學者認為,創意是描述人類 許多行為中,最複雜的其中之一(Amabile, 1982; Runco & Sakamoto, 1999),而創意也曾經被認定為不可能定義與不可能測量(Callahan, 1991;

Khatena, 1982)。創意經常被描述為「創造性思考」、「能力」、「問題 解決」、「想像力」、或者「創新」。許多定義都意味著一個觀點,就是 解決問題,而問題的解答需要洞察力(Simonton, 1999;Sternberg &

Davidson, 1995)。Taylor(1960)認為創意是產生新奇與有價值的構想 的結果。Rogers(1954):「創意展現在新奇的產品上,一方面是個人唯 一的特色,另一方面是材料、事、人或人類生活的現況」。Vernon(1989):

「創意就是一個人產生新的原創性構想的能力」,洞察力,解構,發明,

或者是藝術品,那些可以被具有科學、美學、社會或技術專家們所接「創 新」(innovative)、「發明」(inventive)、「創意」(creative)等通常 可交互使用(劉向上,1988),「創新」一詞是用來界說新產品或創意發 揮實際效用的過程;「發明」乃是創意的產生,創意的發展,並將創意付 諸實踐的過程;「創意」則是發明過程的第一步。

僅管在以教育的觀點,創意的結果不一定要有作品的呈現,一如Parson 認為創造力不適宜以「產品」的角度討論,而應以「人」為中心;有創造 力的人是指有「能力」完成作品,而非必須要做出有價值的產品。然而 White 卻持不一樣的看法,「有創造力的,就如同一面別在公開產品上的徽 章,而非只是個人內在歷程的名稱而已」(引自Bailin, S., 1988)。在沒有

明顯的證據能說明創造力和表現及測驗有所關聯時,藉由有創意的產品來 顯示個人是否有創意,無疑是最有力的指標。

創造或創意的過程主要涉及心智活動,因此,多半都不易觀察與辨認,

使得其本質也難以捉摸。但是從許多文獻的看法(官政能,1995; Kao, 1997;

洪榮昭,1998;林坤鎮,1998;HiteDoku, 2000)。我們可以知道,創意 的產生有其一定的來源與程序,一般的思考模式大致可分為兩種:「發散 式思考模式」及「收斂式思考模式」。當我們在尋求任何新產品創意時,

往往會在相似用途的產品中探尋,常用的思考技巧有:屬性條列法

(Attribute Listing)、強迫關係法(Forced Relationships)、形態分析術

(Morphological Analysis)、需求問題辨識法(Need/Problem Identification)、

腦力激盪法(Brainstorming)、綜合隱喻法(Synectics)、觀察法(Observation Method)等(林坤鎮,1998;洪榮昭,1998;Kotler et al., 1999)。其中,

需求問題辨識法、腦力激盪法、綜合隱喻法等比較屬於自由聯想法;形態 分析術、強迫關係法,則比較屬於強制聯想法;觀察法,比較屬於自由歸 納法;屬性條列法則比較屬於強制歸納法。運用哪些創意思考技能可以開 發創造力?根據《創意活力:產品設計方法論》(楊裕富,2000)指出,

人的思考模式可分為垂直思維、水平思維、邏輯思維、圖形思維、敘述思 維、程序思維、發散思維、收斂思維、類比思維、轉型思維、抽象思維、

創意思維、語言思維與後設思維,面對不同的問題會產生不同的思考模式。

這些思考模式的運用,除了在於產生大量的創意,也希望能夠因此而提昇 創意的質與量,獲得富有創意的新產品與新方向。吳靜吉(無日期)將產 品的創意區分為一般性及教育上的產品:

一、一般的創意產品:發明的產品、有創意的想法、笑話、機智反應、藝 術作品、建築設計、表演藝術、文學創作、政治的改革想法、Business model、高科技產品、任何可以獲得智慧財產或專利的創意、發明作

二、教育上的創意「產品」:包括教師與學生在正式或非正式教與學歷程 與後果中產生的「產物」,例如:教師教學的創意點子、教學方法、

獨創研究、學生論文、教材設計、輔導學生的方法、危機處理的方法、

軟體設計等,以及學生的各種作業、作文、實驗設計、創新的問題解 決方法、公式發明、創意數學解題、造句、畢業製作、刊物、計畫撰 寫、科學展覽與競賽、藝術創作、活動的構想與執行、教室布置、創 意造型等等。

Jackson 和 Messick(1965)認為創造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引自 邱皓政、葉玉珠、蔡明宏,1998):

一、在常模的脈絡中是不尋常的、恰當的,而且產生令人驚奇與滿足的效 果。

二、必須超越傳統的限制並產生新的型式,而不僅是改善舊有的事物;

三、必須具有「創意壓縮(creative condensation)」的特性,即創意的 產品應兼具簡單性與複雜性。

Taylor(1975)首先針對「創意產品清單」(Creative Product inventory),

提出測量產品的七項指標,分別是:1.產生(Generation)、2.重新規劃

(Reformulation)、3.獨創性(Originality)、4.關聯性(Relevancy)、5.

愉快(Hedonics)、6.複雜度(Complexity)、7.凝結性(Condensation)。

爾後,學者Besemer 與O’Quin 於1987 年發展「創意產品語意量表」

(Creative ProductSemantic Scale),更明確的規劃評估創意商品的三個構 面:

一、新奇性(Novelty)─獨創性、驚奇性、原始性

二、 問題解決(Resolution)─具價值、有用性、合理性、可理解

三、精緻與綜合(Elaboration and Synthesis)─組織性、簡潔、複雜性、

優良的製作。

而 Amabile(1983)對產品創意的要求則為:1.產品需具有新奇和恰

當(有用的、正確的、有價值的)之特性;2.製做過程是啟發性(heuristic)

的而非規則的(algorithmic)。所謂新奇即獨創(originality)(吳靜吉,無 日期)。獨創的產品同時需要考慮是否符合是否有用(是否能產品化)、有 意義(是否符合任務需求),意即是否能合於恰當性。而對於製做的過程 則要求是非單一方式、按步就班、問題解決方式不是唯一。

因此界定產品是否有創意時,最明顯的區分是評估是否有獨創性。

Christiaans(2002)研究指出,有創意的產品通常被期望是有原創性或獨 創性的,並且可以展現設計的價值(引自陳辰洧,2005)。故具有獨創力 可以說是產品創意的表現,吳靜吉(無日期)曾指出獨創性的特質及在教 育上的看法:

獨創時必須同時考慮使用絕對(absolute)、內省(intrapersonal)或常 模(nominal)的效標或層面,通常我們會從常模的角度來界定創造力,但 是以教育的角度觀之,我們也必須談絕對的標準,例如:一個學生和其他 學生相比時,他的創意並不獨創,但與他的過去相比已經有很獨創的表現 時,便應該給予鼓勵。絕對/內省的界定是內在動機、學習導向,常模的 比較則是外在動機、表現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