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由「部落」的建構來探討人群分類

第五章 「部落」的觀念與建構

第三節 由「部落」的建構來探討人群分類

一、人類學的人群分類理論

人群的分類一直是人類學研究中的重要議題。從十四世紀文藝復興時代開始 的地理探索與擴張,讓歐美社會接觸了大量的異文化與異民族。之後隨著進化論 思想的發展,從一九三0年代開始,歐美學界以自然科學的進化或演化觀點出 發,提出了種族(race)的人群分類概念。在當時的人群分類觀念中,普遍地認 為體質形態上的某些共同遺傳特徵可作為自然的人群分類依據,甚至也相信社會 的型態決定於種族的性格,而且不同的種族間自有高下之分。不過在不久之後,

人類學的研究就開始意識到人群聚合及分類的現象應該視為一種社會建構,因而 發展出族群(ethnic group)及族群性(ethnicity)等觀念來重新理解及說明人群 的分類,並逐漸捨棄了種族(race)這個涉及生物基礎的詞彙。

早期的族群概念大多認為族群團體是一套特定文化的承載體,群體的成員透 過血統、語言、文化等根基性鈕帶(primordial ties)所自然衍生的「既定資賦」

(givens)而凝聚,彼此間共享著一套文化,並藉由文化差異與其他社會群體區 隔。在這種根本賦予論(primordialism)的立場之下,外在的語言、血緣及歷史 等表面文化差異,被認定為區別不同群體的判準依據。但以文化特徵作為人群分 類的依據,往往會陷入文化本質論的假定而不自知。

一九五0年代之後,英國人類學家 Edmund Leach 首先質疑了文化表徵與社 會群體之間的對應關係。他從對緬甸高地克欽(Kachin)社會的觀察,指出擁有 不同文化的群體,事實上並不必然意指不同的社會體系;反而看似擁有不同文化 的群體可能必須置入同一體系之下,才能解釋其族群關係(Leach 2003[1965])。

隨後 Fredrik Barth(1969)則提出了邊界(boundry)的觀念。他同樣認為在同一 個社會架構之下的文化差異未必是本質性的,文化差異作為一種族群邊界,乃是 基於人群互動而刻意凸顯並發展而成的區隔措施。族群(ethnic group)及族群性

(ethnicity)的發展是一種製造差別(making difference)的過程,目的是藉以維 持社會體系之下的政治經濟關係,所謂的族群關係往往也是反映了體系資源的分 配。因此 Barth 認為人群的區隔並非來自於不同的文化內涵,看似不同的文化特

質往往可能只是組織成員所選擇的區隔標誌,用以作為區隔內外的人群邊界。

Abner Cohen(1969)在後來則更進一步試圖探討族群這個概念被借用的程度與 形式。他認為在大環境的經濟及社會脈絡之下,人群為了爭取自身的權益而聚 集,因此文化的形式是策略性的,其內涵並不重要;無論是文化的語彙或同源共 祖的追溯,都只是行動者用以建構族群的工具。其目的是讓族群論述看似具有歷 史背景上的延續性依據,並藉以獲取集體行動的正當性。

上述 Barth 等人的看法,大抵上都被歸類為情境決定論(constructionism)

觀點。其中 Barth 和 Leach 認為討論族群現象的重點在於族群關係、而非族群特 性,不同的族群必須置入更大的社會架構之下,才能解釋其族群界限。Cohen 則 更為極端的指出族群在本質上只是一種藉由文化符號遮掩而形成的利益群體。建 構論者的共同點都在於強調情境與脈絡的重要性,也批評根基論者忽略脈絡,導 致將表面上的族群現象誤為本質。關於這點,John Comaroff 也曾提出詳細的說 明。Comaroff(1987)認為在歷史過程當中,不同的人群經由接觸與互動,逐漸 被納入同一個社會體系,而體系內各群體間的不對等關係逐漸成為族群的建構基 礎。當這種架構一旦成立之後,每個族群就在體系內各有其位置,而且看似自發 性的存在。最後其族群意識還會反過頭來影響其成員的行動,讓族群的區隔變得 更為明顯。Comaroff 的分析說明了許多族群研究上的誤解皆起因於缺乏歷史深 度,因而受到族群的表面現象所迷惑,無法認清族群現象的本質。從 Comaroff 的觀點來看,族群既然是一個特定歷史條件下所建構的群體關係,因此族群性本 身也就不能被當作是本質性的,族群性的內涵也是可變動的。

另外,人類學家在南島語族的社會文化研究中,也對於人群分類這個議題提 出一些饒富啟發性的看法。Jocelyn Linnekin 和 Lin Poyer(1990)指出傳統的大 洋洲觀念是透過交換與分享而產生社會關係,建立出個體的社會位置,並進而形 成自我認同。對當地人而言,個人屬於哪一個族群並非來自天生的身份,反而是 來自社會關係。Rita Astuti(1995)的研究則指出,馬達加斯加島的 Vezo 人用當 下的行動來決定其身份的認定,當這些人換了居住地點、改變了習慣與行為,則 其身份也隨之轉變。因此 Astuti 又另外帶出了「文化認同」(cultural identity)的 觀念來說明當地的人群分類方式。

從上述關於人群分類的的學史回顧中,顯示出過去多數的族群研究其實都是 基於歐美社會體系的群體認同觀念。不但在解釋上有其侷限性,而且在不同的社 會文化之下也可能有著完全不同的人群分類方式。因此就如 Linnekin 所言,族 群理論(ethnotheory)本身就是一個必須探討的關鍵問題。

二、試論卑南人的人群分類觀念

本章的第二節中已說明卑南人如何透過大獵祭儀式來跨越不同家系(bini)

之間的異質性,並建構其「部落」。除此之外,大獵祭的儀式內容也和卑南人的 各項生命儀禮關連。男子除了必須在大獵祭期間接受成年儀禮之外,傳統上男子 也必須晉升為 bangsaran 之後才具有結婚的資格。結婚時,出現在婚宴中的長條 形花布也是由男子的教父所提供。年度內的喪家更是必須透過大獵祭完成「除喪」

之後,才可重新被納入聚落。筆者在大獵祭的民族誌資料中提到的馬拉松冠軍的 事例,顯示了生命儀禮可作為巴布麓卑南人界定聚落成員的依據。如果生命儀禮 所展現的精神就是卑南人的「人觀」,那麼很明顯的其「人觀」可以界定出「個 體」在「部落」中的身份與資格。

傳統上卑南人以聚落而非族群界分自己的群體認同。但是在今日國家體制的 作用之下,一個整體性的「卑南族」觀念逐漸定型。從民國七十八年起共同舉行 的卑南族聯合年祭,是一個所有聚落同時參加,且不論聚落大小,輪流主辦的活 動。聯合年祭的出現,讓原本只是以聚落為單位舉行的歲時祭儀擴大成為象徵包 含整體卑南族群意涵的活動,這也顯示出卑南人開始主動的呈顯族群這個觀念。

筆者曾參加過民國九十四年及九十六年度的卑南族聯合年祭。聯合年祭活動 是以聚落為參加單位,所有參加活動的族人也分別依據落站定位置。若分析聯合 年祭的儀式設計,會發現個人並非以國家認定(身份證上註記)的族群身份而取 得參加資格。反而必須取得某一個卑南族聚落成員的身份之後才能參與聯合年 祭,否則在活動中根本沒有落腳的位置。因此卑南人透過對於「人」的認定,不 但可以是原先構成部落的基礎,現在也可能在國家體制下擴張為構成族群的文化 機制。

第六章 結論

在過去臺灣南島語族的研究中,陳文德(1999b)指出卑南人藉由 bini 的文 化觀念,連結並構成家戶規模以上的「親屬」群體。筆者試圖以此作為基礎,配 合卑南人歲時祭儀中隱含的象徵意義,說明卑南人如何透過血緣及地緣的交錯關 係來建構其「部落」概念。其次,將文化上的概念放置在歷史脈絡之下,重新理 解及解釋「部落」的發展過程及現況,並藉此說明「部落」的觀念可能會隨著實 際的情境而變化及發展。要言之,本論文分別從家戶與家系(第三章)、歲時祭 儀(第四章)以及日治時期迄今巴布麓卑南人對於「部落」drekalr 界限的認定 及範圍的改變(第五章)等層面的討論,試圖指出巴布麓卑南人的「部落」觀念 及「部落」(drekalr)本身就是一個不斷銜接及轉換內外差異並持續擴展的動態 過程。除此之外,經由討論巴布麓卑南人的「部落」觀念與建構,也可提供探討 人群分類議題的一些不同觀點。

在人類學的研究上,人群分類或族群這項議題至今仍有多種分歧的觀點。近 年來的研究雖然大抵上都揚棄了純粹的根本賦予論(primordialism)立場,但檢 視一些在國內外發生的族群現象時,卻難以解釋為何少數族群的菁英在試圖結合 族群力量時,都不約而同的採用了本質化的意識型態建構,而且這套意識型態的 敘事與表述方式似乎也發揮了一定的功能,有效的激發了族群成員深沈而壯闊的 參與情感。在另一方面,情境決定論(constructionism)所提供的解釋在過去數 十年來確實提供了嶄新的族群研究視野,但如今卻也面臨了無法說明族群團體本 身特質的問題。為了結合根本賦予論及情境決定論二種主要的族群理論取向,

Brackette F. Williams(1991)曾試圖經由分析個別行動者的動機來解釋族群的構 成。他的理論取向看似折衷於根本賦予論及情境決定論的觀點,但一些南島的社 會文化研究(Linnekin and Poyer 1990; Astuti 1995)同時也指出,所謂的族群理 論,可能僅是歐美社會的人群分類觀點。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之下,可能往往有著 不同的人群的分類觀念。

若以巴布麓卑南人舉行的大獵祭為例,儀式中不但隱含著超越不同家系

(bini)並建構一整體性「部落」的意涵,而且儀式內容又與卑南人的各項重要 生命儀禮相關。若生命儀禮能顯現卑南文化中所隱含的「人觀」,那麼可能也顯

(bini)並建構一整體性「部落」的意涵,而且儀式內容又與卑南人的各項重要 生命儀禮相關。若生命儀禮能顯現卑南文化中所隱含的「人觀」,那麼可能也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