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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男性親密關係暴力之再犯風險

關於家暴的再犯(recidivism),研究者們強調的是對新的家暴犯行的預測

(Grann & Wedin, 2002)。Hilton等人(2004)認為一個有用的風險衡鑑(risk assessment)可以正確地評估曾對伴侶施暴之男性加害人當其有機會時,會再次 傷害伴侶的可能性。而正規的風險衡鑑(formal risk assessment)並非為了測量 一個潛在的假設性心理構念或特質而設計,其主要目的在於估計明顯的行為的可 能性(像是人際暴力,經常用不完整的方式以逮捕或定罪來測量暴力犯罪),其 主要檢定在於它的預測效度(predictive validity)。因此,Hilton等人認為,藉由 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來選題、內部一致性信度、再測信度、建構效度等這 些對於心理測驗建構相當重要的要素對正規的風險衡鑑就未必那麼重要,反倒是 利用多元迴歸(multiple regression)來選題、建立評分者間信度(interrater reliability)、呈現預測效度與複核效化(cross-validation)則顯得相形重要。

壹、國內外家暴與親密關係暴力再犯概況

國內王珮玲與黃志忠(2005)接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 所進行的研究發現,根據內政部在民國 88 年至民國94年期間的家庭暴力通報資 料庫所收集之資料,藉由加害人之身分證字號,清查出有15,475 位加害人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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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被通報之情形,而這些再犯者總共被通報有36,353 件次。因此平均每一位再 犯者再犯之次數為2.35次,初步推估的家暴再犯率為12.8%。但由於登錄資料有 遺漏,實際的再犯次數有可能比2次至3次還更高,而實際的再犯率則更可能會因 資料登錄的遺漏而無法正確估算,造成低估。

根據鄭瑞隆與王文中(2002)的文獻回顧,1998 年 Dutton 的研究估計家暴 犯再犯比例大約在 25%至 50%之間,1986 年 Langan 與 Inne 亦發現如果沒有有 效的處遇方案介入,32%的家暴受暴者會在相當短的期間內再次受暴,1995 年 Saunders 則是根據研究結果推估,有參加家暴加害人處遇方案的加害人再犯率約 36%,而沒有參加該類處遇方案的加害人再犯率高達 52%。根據鄭瑞隆與王文 中的研究結果,發現婚暴犯有三分之一具有前科,其文獻回顧整理亦指出,犯罪 前科記錄是婚暴犯再犯的危險因子,有前科者再次對配偶施暴之可能性比無犯罪 前科者要高。而 Hilton 等人(2004)的研究則發現男性 IPV 加害人在 51 個月內 的 IPV 再犯率為 29.7%,經複核效化所得的再犯率則為 26%;Grann 與 Wedin(2002)

在七年追蹤期的研究發現,男性 IPV 加害人再犯率為 28%。

由上述文獻可知,即使再犯率可能會因資料登錄的遺漏而無法正確估算,既 有文獻一致指出,再犯率高達 25%至 52%,其中未參加處遇方案者之再犯率高 於參加處遇方案者。探究家暴犯的預測因子,是一個頗為重要的課題,對於處遇 模式的建立亦具有重要的意義。

貳、國外親密關係暴力再犯風險評估之相關研究

Aldarondo 與 Sugarman (1996)以三年為期,比較停止施暴兩年、持續施 暴及無暴力男性 IPV 加害者的特質,發現高婚姻衝突及低社經地位(SES)不僅 與暴力的發生有關,也與暴力的持續有關。而 Grann 與 Wedin(2002)以經法院 轉介接受司法精神醫學評估的 88 位男性 IPV 加害人為研究對象,進行七年追蹤 期的再犯風險研究,結果發現曾違反假釋或社區監督、人格違常疾患伴隨有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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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或行為不穩定,極度淡化(minimisation)或否認(denial)IPV 犯行等因 素會顯著增加 IPV 的再犯風險,而指標犯行嚴重度則與再犯風險呈現負相關。

Hanson 與 Wallace-Capretta(2004)比較 50 位非再犯之 IPV 緩刑者與 52 位 再犯之 IPV 緩刑者的再犯風險後,發現社會人口學資料(年齡、教育程度、職 業、評估時的婚姻狀態、種族)、犯罪史(暴力前科次數)、治療有關之臨床變項

(如︰參與治療之動機高低、願意承擔過去對配偶施暴的責任、未來施暴的臨床 風險評估、參與治療的次數)等,均無法顯著區分出兩組的不同,唯一有差別之 處在於初次評估時,再犯者比非再犯者更被認為不適合治療。

而 Hanson 與 Wallace-Capretta(2004)納入五個不同追蹤期(分別為 15、63、

74、77、91 個月)的接受社區處遇男性 IPV 加害人,共 320 人,發現年輕、無 婚姻狀態、不穩定的生活型態(經常搬家、工作不穩定、適應差、物質濫用、利 社會價值的承諾低)、犯罪史等能預測 IPV 再犯。但與治療相關的多數變項(如:

治療前的動機、治療中的進展、對治療滿意度)以及不利童年經驗、對婚姻的滿 意度都與 IPV 再犯無關。值得一提的是,完成治療之加害人,比中輟治療之加 害人的再犯率要來得低,顯示是否完成社區處遇可以作為整體再犯風險評估的一 個項目。

參、小結

雖然國內王珮玲與黃志中(2005)的研究初步推估家暴的再犯率為 12.8%,

但該研究中並未特別討論有關男性 IPV 的再犯率。而國外男性 IPV 再犯率則約 略介於 26~30%間,完成處遇之加害人之再犯率低於中輟治療之男性 IPV 加害 人,可見是否完整接受完社區處遇可以作為整體再犯風險評估的一個項目,也是 國內在探討男性 IPV 加害人處遇方案時,一個值得探究的重要議題。

另外,就所回顧文獻中有關再犯風險的預測變項方面,雖然大多數研究是以 男性 IPV 加害人為研究對象,然而不同研究樣本其特性不同(如:緩刑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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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區處遇個案、接受司法精神醫學評估個案),所得到與再犯風險顯著相關 的預測變項似乎也有不一致的發現,因此,很難完全對照比較出一致性的高再犯 風險因素。除有研究指出中輟治療者的再犯高於完成治療者的再犯風險高外,其 他有關治療的相關變項似乎對於再犯的預測力並不佳。但與治療相關的變項像是 動機、治療滿意度、參與治療的次數等並非是直接與心理治療內容有關之項目,

因此,究竟治療內容與再犯風險的關係為何,在目前的文獻回顧中並無法提出有 力之佐證。然而,不同研究似乎也發現部分的再犯風險項目與本研究目的二的研 究變項有關,例如:生氣、衝動、行為不穩定(接近本研究的情緒調節困難)、 物質濫用(接近本研究的飲酒問題)、不利童年經驗、前科、犯行嚴重度等。由 於國內有關男性 IPV 再犯風險評的研究相對較少,因此,本研究擬在探討研究 目的三時運用本研究目的二既有的研究變項來進行有關男性 IPV 再犯風險評估 的初探性研究,以探索性地瞭解是否本研究目的二中影響男性 IPV 受刑人做出 衝動攻擊犯行的預測變項是否也能作為預測男性 IPV 受刑人再犯風險的參考指 標。至於上文文獻回顧指出的相關社會人口變項,本研究於探討研究目的三的時 後,也將之納入再犯風險評估時擬探討的變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