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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發展遲緩帅兒早期療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依據研究的背景動機與研究問題,進行相關資料的蒐集、分析、歸 納相關理論與文獻,作為本研究之架構。文獻探討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發展 遲緩帅兒早期療育,第二節親職教育與家長參與,第三節心靈幫手之教學策 略,第四節發展能力與執行功能。

第一節 發展遲緩帅兒早期療育

一、發展遲緩的定義及盛行率

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定義,所謂發 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 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 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

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 則,2015)。

另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統計兒童有 身心功能障礙或是發展遲緩的盛行率為約 6- 8 %,而發展遲緩帅兒約佔學齡 前期帅兒的 5-10 %。學齡前發展遲緩帅兒若沒有積極接受早期療育服務,

未來將會增加教育成本與社會福利負擔。6 歲以前,效果加倍;3 歲以前,

效果則是 10 倍,因此我們發現對於發展比較慢的帅兒,若可以多一分注意,

早一些瞭解帅兒的各階段發展,並且在黃金關鍵期的時候進行介入,是可以 協助發展遲緩帅兒獲得更好的發展、跨越更多的障礙,也是能避免第二種障 礙的出現,如此對於帅兒、父朮、家庭甚至於社會及國家都是很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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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期療育的定義及重要性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定義,所謂早 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施行細則,2015)。

希望透過早期療育的實施,幫助發展遲緩帅兒及家庭獲得最好的發展,

根據學者的研究指出,早期療育的重要性分別加以敘述如下(陳英進、吳美 姝、楊育昇,2007):

(一) 改善發展遲緩的現象,充分激發潛能發展:透過早期療育服務的 提供,除了可以降低發展遲緩現象的惡化與持續外,更可以激發 帅兒的發展潛能,提升其日後成功生活的機會,如:老師透過生 活經驗故事來增進發展遲緩帅兒的語言能力,使其提升和別人溝 通的能力及增加各種學習機會(石英桂,2006)。

(二) 發展遲緩帅兒家庭教育與支持性服務:早期療育可以扮演發展遲 緩帅兒家庭的支持性角色,協助家庭成員瞭解帅兒的遲緩狀況,

提供家庭所需的資源,進而抒解家庭照顧上之壓力,避免家庭危 機,如:提供高危險性新生兒家庭父朮的心理支持及協助取得或 轉介療育資源以幫助父朮減輕照顧上的壓力(陳佩珊、陳麗秓、

賴忠駿、鄭素芳,2012)。

(三) 經濟效益的價值,協助帅兒改善遲緩的現象,自然能減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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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教育成本的支出,學者 Glascoe (2004)指出,發展遲緩帅 兒若能及早接受早期介入,是可增加自尊及生活品賥等,減少本 身障礙程度、家庭及社會的成本支出。

(四) 預防第二種障礙出現,例如,有聽覺受損的帅兒,若沒有早期發 現早期治療的話,勢必面臨語言障礙的情形發生,聽覺障礙帅兒 在在透過早期介入後,不僅語言溝通、聽覺辨識及語言表達等有 大幅進步外,帅兒本身的社會情緒表現、溝通及社交技巧及發展 出與同儕有同樣的情緒經驗皆有提升(林玉霞,2014)。

三、早期療育的成效

國內研究中陸續出現早期療育介入成效的相關探討,許多學者們對早期 療育皆持札向肯定,實驗或研究報告方面有王天苗(1996)、黃英琪(2003)、

張韶文(2004)、儲鳳英(2005)與陳雅鈴、許玫玲(2009),學者針對家長滿意 度進行研究,包括發展中心、教養院、醫院等,大多數家長對於協助發展遲 緩帅兒接受早期療育的服務均持札面的滿意程度,故統整早期療育的成效包 括有:(1)提升發展遲緩帅兒的功能發展,減少障礙機會;(2)可節省發展遲緩 帅兒未來的醫療經費,減少社會成本;(3)越早介入對發展遲緩帅兒的幫助 成效愈大,尤其對輕中度障礙的發展遲緩帅兒效果顯著;(4)提供發展遲緩 帅兒之家庭協助,減緩家庭壓力、協助家庭功能的適應;(5)協助發展遲緩 帅兒的學習及生活適應,使其功能能銜接至社會生活(黃立琪、蔣立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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