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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監察權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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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觀點已受大部分監察院成員肯定,但從訪談者與調查案文的內容看來,監察權 事後課責所發動的案例仍相當多。因此,監察權是否真屬「事後權」之性質而無 任何積極之意涵是相當值得討論的,這個問題的回應同時也涉及了監察權影響民 眾信任、涉入政治過程方式的改變與積極互惠行為增加的可能。以公共政策過程 為例,從預算通過的那一刻起政策即開始執行,監察院是否有必要忽略預算合理 性、執行效率、落實程度等問題,而僅聚焦於政策執行失敗時之檢討不無疑問,

故監察權行使者有必要善用其裁量來創造監察院與民眾間的良好關係。

具體的做法即在透過過程的監督達到事前課責的效果,也就是說政策執行的 過程若已有重大瑕疵,何必待重大的成本與代價產生,監察院直接介入進行調查 與糾正即可,此外,專案調查的趨勢性或重大議題的挑選、若能明確指名負責之 機關,以「參考」之性質取代「指導」亦無不可,此皆有助於監察權突破事後課 責與消極性質的刻版印象,同時增加採取積極行為之正當性。若監察委員與監察 院成員能突破以往監察權行使之窠臼,應能促進監察院與民眾的社會資本。

二、 非正式網絡非正式網絡非正式網絡非正式網絡

(一)權力的觀點

監察權難以介入非正式網絡的現象存在憲法機關中是一相對違背主觀思考 的情形,舉例來說,若行政與司法體系停擺,可預見者為民眾生活的重大衝擊,

但透過研究過程發現,其不僅較少直接介入公眾彼此互動與生活,就算其做為改 變了公眾的互動亦無人知悉。此項問題亦反映在監察院空轉的三年期間內,相關 議題諸如組織存廢、層級的調整與權限範圍為何等,皆引起廣泛的爭論。再回到 空轉事件發生前,在五權憲法背景下,我國迥異於西方三權分立的「異狀」同樣 深受批判與檢討,雖兩者時空背景不同,但深究其爭議之原因,概可歸類為:一、

監察權的選擇性與裁量性所帶來之「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之譏;二、監察權無 法對公眾造成直接影響,公眾在生活中亦無法體會監察權的重要;三、既然監察 權理論上僅具備事後課責性質,實務上又似與社會大眾生活無干,是否有必要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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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至五院層級。上述觀點自實務、憲政體制與跨國比較之角度切入,確實可以推 論出監察權在層級上沒有置於五院之一的重要性。

然後就本研究以社會資本理論觀察,監察院的角色與職權,如前者所述,與 民眾彼此之生活的確缺少直接互動的管道,故在此欲提出的解決之道是權力水平 擴張的必要性,而非過往所談之權力層級的垂直移動。申言之,監察權在本研究 的推論過程中實有必要將其影響力從正式網絡中擴張至非正式網絡,進而直接地 影響公眾,致要求監察院績效與課責的基礎不似過往薄弱,監察權孱弱和與世無 干之批評亦可迎刃而解。

(二)監察權影響力的公開

據分析與討論之內容,部分監察權之行使導致機關法令之改變,這些改變無 疑地會對民眾生活造成影響,但就本研究社會資本概念架構來看,監察權僅屬間 接影響非正式網絡中人民與人民的關係與互動,其原因概可推論為:一、監察院 非法令之公布者與執行者;二、其影響法令之頒布或改變的事實並無任何管道供 非正式網絡所知悉,是以監察權停擺的三年內,公眾主觀上的生活並無受任何重 大衝擊。

然監察院的重要性並不能因其影響概屬間接而全數抹滅,公眾有必要知道導 致法令頒布或改變之啟動者為誰,透過此項資訊之透明化,亦有可能將監察院對 非正式網絡間接的影響力轉化為直接影響,依此途徑可謂為在不改變現有制度的 情況下,促進監察權與非正式網絡連結的可行方式之一。

(三)夥伴關係的倡導

監察院另一影響非正式網絡之途徑在於告知社會,監察權之行使有賴公眾之 協助,而此種協助有助於公共秩序和自身權益的保障,由夥伴關係的建立,促發 公眾互惠與信賴之行為,藉正式網絡帶動監察權在非正式網絡中的影響層面,進 而促發整體社會資本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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