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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相關文獻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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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

( 三 ) 兼 顧 國 家 財 政 、 社 會 觀 感 , 以 及 常 務 與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結 構 衡 平 等 因 素 。

( 四 )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之 俸 級 架 構 如 有 變 動 , 將 直 接 影 響 退 休 人 員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權 益 ,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綜 合 而 言 , 我 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在 激 勵 機 制 上 , 主 要 是 在 兼 顧 績 效 管 理 之 精 神 與 常 態 分 配 之 原 理 , 依 其 績 效 表 現 以 加 發 績 效 獎 金 之 方 式 微 幅 調 整 , 以 激 勵 並 提 升 高 階 主 管 之 工 作 表 現 。 而 績 效 獎 金 發 給 額 度 , 則 與 考 核 機 制 一 併 規 劃 。

至 於 在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則 延 續 前 開 規 劃 思 維 , 針 對 以 契 約 進 用 之 高 階 主 管 ( 亦 即 外 補 人 員 ) 薪 給 , 除 本 薪 及 加 給 外 , 如 契 約 高 階 主 管 年 終 考 績 優 等 , 給 與 1.5 個 月 薪 給 總 額 之 一 次 獎 金 ; 甲 等 , 給 與 1 個 月 薪 給 總 額 之 一 次 獎 金 。 乙 等 、 丙 等 或 丁 等 , 終 止 契 約 或 不 續 約 。 另 外 , 各 機 關 尚 得 視 團 體 績 效 情 形 及 高 階 主 管 貢 獻 程 度 發 給 績 效 獎 金 , 如 年 終 考 績 列 優 等 者,給 與 1.5 個 月 俸( 薪 )給 總 額 之 一 次 獎 金;列 甲 等 者 , 則 給 與 0.5 個 月 俸( 薪 )給 總 額 之 一 次 獎 金。是 以,高 階 主 管 人 員 之 薪 給 結 構 , 基 本 上 由 本 薪 及 加 給 、 考 績 獎 金 及 績 效 獎 金 等 3 部 分 組 成 , 而 激 勵 誘 因 , 主 要 來 自 於 績 效 獎 金 。 至 於 其 他 誘 因 部 分 , 雖 前 述 銓 敘 部 規 劃 中 尚 提 及 快 速 升 遷 , 惟 在 銓 敘 部 之 規 劃 報 告 或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中 , 並 未 見 有 進 一 步 之 規 劃 。

第三節 相關文獻及理論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如 採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方 式 , 實 務 界 仍 對 於 是 否 未 符 憲 法 公 開 競 爭 取 才 精 神 、 可 能 造 成 組 織 衝 突 , 以 及 提 供 之 誘 因 不 足 等 存 有 顧 慮 。 因 此 , 本 節 就 憲 法 公 開 取 才 、 組 織 衝 突 、 激 勵 理 論 等 相 關 文 獻 作 一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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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 。

壹 、 憲 法 公 開 競 爭 取 才 相 關 論 述

高 階 主 管 是 否 對 外 競 爭 取 才 , 銓 敘 部 在 規 劃 報 告 中 , 原 顧 慮 開 放 外 補 恐 違 反 憲 法 第 85條 , 公 務 人 員 選 拔 應 施 行 「 公 開 競 爭 」 考 試 制 度 規 定 , 而 採 封 閉 式 進 用 規 劃 , 究 竟 憲 法 「 公 開 競 爭 」 考 試 制 度 之 真 正 意 涵 為 何 , 相 關 論 述 如 下 :

一 、 司 法 實 務 見 解

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41 號 大 法 官 鄭 健 才 及 張 特 生 不 同 意 見 書5 中 , 就 有 關 憲 法「 考 試 用 人 」制 度 之 建 立 認 為 :「 憲 法 第 85 條 係 從 反 面 規 定 『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任 用 』 , 而 非 從 正 面 規 定 『 經 考 試 及 格 應 即 任 用 』 , 故 基 本 上 考 試 僅 係 賦 予 及 格 者 以 任 用 資 格 , 理 論 上 稱 此 為

『 資 格 考 式 』 。 考 試 機 關 經 由 『 資 格 考 試 』 選 拔 人 才 儲 為 國 用 , 匯 為

『 才 庫 』 。 全 國 用 人 機 關 受 上 述 反 面 規 定 之 限 制 , 非 從 此 『 才 庫 』 求 才 不 可,『 考 試 用 人 』制 度 乃 得 以 貫 徹。惟 因 行 憲 後『 才 庫 』貧 乏(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極 其 有 限 ) , 不 敷 需 要 , 而 考 試 及 格 者 又 渴 望 即 獲 任 用 , 逐 漸 將 考 試 分 為 『 資 格 考 試 』 與 『 任 用 考 試 』 。 凡 應 各 機 關 特 殊 需 要 而 舉 辦 之 特 種 考 試 , 概 屬 『 任 用 考 試 』 , 非 僅 賦 及 格 者 以 任 用 資 格 , 且 逕 予 分 發 任 用 之 。 」

二 、 專 家 、 學 者 見 解

( 一 ) 許 濱 松 的 看 法 , 「 公 開 競 爭 」 考 試 包 括 二 種 意 涵 , 一 是 「 公 開 」 , 指 程 序 及 應 考 資 格 之 公 開 ; 二 是 「 競 爭 」 , 有 擇 優 錄 取 的 精 神 ( 許 濱 松 , 1992: 95) 。

( 二 )施 能 傑 認 為 ,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的 最 重 要 指 標 是 指 , 參 與 考 試 的 權 利 應 該 對 大 眾 普 遍 公 開 , 特 別 是 需 要 減 少 對 應 考 資 格 的 限 制 , 同 時 , 讓

5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341&showtype=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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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眾 迅 速 方 便 地 瞭 解 考 試 舉 辦 的 相 關 資 訊,然 後 根 據 應 徵 者 表 現 是 否 達 到 工 作 所 需 最 基 本 技 能 水 準,並 依 照 應 徵 者 在 各 項 評 量 表 現 的 相 對 結 果 擇 優 選 用 ( 施 能 傑 , 2003: 165) 。

( 三 )謝 瑞 智 指 出 , 所 謂 公 開 競 爭 者 , 指 凡 具 有 考 試 資 格 者 , 均 有 參 加 考 試 之 權 利 , 並 以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名 次 , 如 此 杜 絕 倖 進 之 途 , 達 選 賢 與 能 之 目 的 ( 謝 瑞 智 , 1993) 。

( 四 ) 關 中 認 為 , OECD 國 家 高 級 文 官 甄 選 之 透 明 與 功 績 原 則 , 其 實 與 我 國 憲 法 所 定 公 開 競 爭 的 原 則 相 近 ( 關 中 , 2012a) 。

三 、 法 制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 以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行 之,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不 得 因 身 分 而 有 特 別 規 定。」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與 專 技 考 試 詞 彙6」 中 就 有 關 「 公 開 競 爭 」 之 精 義 , 其 定 義 為 1.考 試 以 公 開 方 式 舉 行 。 2.國 民 具 有 各 項 考 試 法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 均 有 參 加 該 項 考 試 之 權 。 3.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 不 得 因 身 分 而 有 特 別 規 定 。 4.按 考 試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綜 合 而 言 ,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方 式 , 就 憲 法 第 85 條 規 定 解 釋 , 原 僅 止 於 資 格 考 試 , 嗣 才 發 展 為 任 用 考 試 , 而 其 所 謂 「 公 開 競 爭 」, 並 非 一 定 要 以 傳 統 的 考 試 方 式 為 之,而 憲 法 第 85 條「 公 開 」與「 競 爭 」之 原 則 內 涵 , 亦 非 生 硬 之 文 義 解 釋 , 而 是 有 彈 性 運 用 之 空 間 。

另 外 ,在 OECD 國 家 實 施 經 驗 上 , 為 了 突 破 傳 統 文 官 體 制 的 窠 臼 ,自 1980 年 代 起 所 推 動 之 文 官 制 度 改 革 ,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為 了 提 升 政 府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 而 改 革 的 方 向 , 即 是 「 分 權 」 與 「 彈 性 」 ( OECD,1995:7-8) 。 該 2 項 概 念 之 目 的 , 是 為 了 使 管 理 者 有 更 大 的 管 理 空 間 與 課 責 , 增 進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及 提 升 政 府 的 績 效。故 在 彈 性 概 念 下,OECD 國 家 高 級 文 官 之 甄 選 , 基 本 上 係 採 「 開 放 」 的 原 則 , 並 保 持 甄 選 過 程 中 的 透 明 度 , 並 以 「 功 績 原

6 考試院: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2182&ctNode=68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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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 遴 選 具 有 勝 任 職 位 能 力 的 人 員 ( 銓 敘 部 , 2010) 。

貳 、 組 織 衝 突 相 關 論 述

組 織 內 之 衝 突 一 直 被 視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現 象,因 此,在 西 方 學 術 界 對 於 此 方 面 之 研 究 非 常 豐 富,然 而,不 同 的 學 科 對 於 何 謂 衝 突 可 能 有 不 同 之 看 法 , 學 者 對 於 衝 突 的 定 義 , 亦 根 據 自 己 的 看 法 各 有 不 同 , 但 基 本 上 , 衝 突 可 視 為 一 種 過 程, 也 可 能 是 一 個 社 會 結 構 或 情 境 脈 絡 下 的 必 然 結 果( 鄭 弘 岳 , 2003: 54) 。 而 組 織 內 衝 突 之 研 究 , 整 體 而 言 , 大 多 集 中 在 探 討 組 織 內 衝 突 原 因 、 衝 突 類 型 、 衝 突 過 程 及 衝 突 解 決 等 重 要 議 題 , 亦 有 許 多 之 研 究 成 果 可 供 組 織 衝 突 管 理 上 之 參 考 。 本 研 究 因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尚 未 付 諸 實 施,爰 不 就 上 開 組 織 衝 突 領 域 作 相 關 文 獻 回 顧,而 擬 就 西 方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研 究 趨 勢、華 人 文 化 對 於 台 灣 組 織 內 衝 突 影 響 研 究,以 及 荷 蘭 與 韓 國 避 免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作 法 作 相 關 文 獻 回 顧,以 為 日 後 處 理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所 引 起 衝 突 之 處 理 方 向 。

一 、 西 方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研 究 趨 勢

據 鄭 弘 岳( 2003:68-70)對 於 西 方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研 究 趨 勢 之 歸 納,至 少 有 以 下 5 種 方 興 未 艾 的 走 向 :

( 一 ) 衝 突 的 正 面 效 果

適 度 的 任 務 衝 突( task conflict)可 以 提 升 決 策 品 質,對 於 團 隊 的 績 效 有 所 助 益 , 而 且 從 衝 突 中 所 形 成 的 合 作 , 比 個 人 的 觀 點 更 為 優 越 。

( 二 ) 衝 突 的 情 緒 感 受

過 去 衝 突 中 被 忽 略 的 情 緒 因 素 , 因 為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已 經 將 焦 點 從 早 期 的 行 為 論 轉 向 認 知 論 而 吸 引 衝 突 研 究 者 的 觀 注 。

( 三 ) 衝 突 的 動 態 性

在 縱 貫 性 的 衝 突 研 究 中 發 現 , 不 同 的 時 點 , 不 同 的 衝 突 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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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效 果 。 簡 言 之 , 在 計 畫 開 始 與 接 近 完 成 時 , 會 具 有 較 高 的 過 程 衝 突 ; 而 在 任 務 執 行 中 期 , 則 會 具 有 中 度 的 任 務 衝 突 。

( 四 ) 衝 突 的 網 絡 分 析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網 絡 分 析 研 究 , 會 在 網 絡 分 析 ( network analysis)

技 術 趨 於 成 熟,且 組 織 理 論 更 強 調 開 放 系 統 模 式( open system model)

之 後 , 逐 漸 變 得 熱 絡 。

( 五 ) 衝 突 的 跨 文 化 比 較

在 行 為 學 者 接 受 文 化 相 對 論 ( cultural relativism) 的 想 法 之 後 , 衝 突 的 跨 文 化 比 較 研 究 將 越 來 越 多 。

由 前 述 西 方 組 織 內 衝 突 的 研 究 方 向 , 對 於 我 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所 可 能 面 臨 之 組 織 內 部 衝 突 , 於 管 理 的 途 徑 上 提 供 了 正 面 意 義 之 啟 示 , 亦 即 正 面 看 待 衝 突 對 於 組 織 之 影 響 , 並 且 從 衝 突 之 動 態 面 及 網 絡 性 , 審 酌 對 於 文 官 體 制 的 影 響 , 以 及 對 於 居 於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經 驗 之 我 國 , 在 制 度 之 學 習 過 程 中 , 亦 應 思 量 不 同 國 情 文 化 對 於 制 度 本 身 之 影 響 , 而 不 同 文 化 對 於 組 織 內 所 造 成 之 衝 突 關 係 , 更 為 注 視 之 重 點 。

二 、 華 人 文 化 對 於 台 灣 組 織 內 衝 突 影 響 研 究

鄭 弘 岳( 2003:71-74)認 為,對 於 華 人 文 化 如 何 影 響 台 灣 組 織 內 衝 突,

將 是 我 國 組 織 內 衝 突 研 究 未 來 的 重 要 焦 點 , 並 以 尊 尊 法 則 ( 尊 敬 上 級 ) 與 親 親 法 則( 區 別 親 疏 )2 大 主 軸,歸 納 相 關 研 究 看 法 以 瞭 解 台 灣 組 織 內 衝 突 如 何 受 到 華 人 文 化 的 影 響 :

( 一 ) 尊 尊 法 則 ( 上 下 衝 突 )

在 尊 尊 法 則 下 , 員 工 會 儘 量 避 免 與 上 級 發 生 衝 突 。 但 如 果 發 生 上 下 衝 突 之 後 , 部 屬 最 常 用 忍 讓 或 是 陽 奉 陰 違 方 式 解 決 。 不 過 這 2 種 方 式 會 使 得 上 下 之 間 , 呈 現 一 種「 假 和 諧 」或「 虛 性 和 諧 」的 狀 況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問 題 , 而 且 對 於 衝 突 的 原 因 或 問 題 存 而 不 論,不 予 正 視 的 態 度 , 將 會 損 及 個 人 或 組 織 效 能 並 帶 來 負 面 的 效 果 。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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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如 果 採 用 抗 爭 手 段,最 終 將 以 離 職 收 場,不 過 華 人 組 織 內 員 工,

採 用 這 種 解 決 方 式 可 能 性 較 少。有 關 華 人 組 織 內 上 下 衝 突 的 歷 程 與 後 果 如 圖 2-2 所 示 :

圖 2-2 華 人 組 織 內 上 下 衝 突 的 歷 程 與 後 果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鄭 弘 岳 , 2003

( 二 ) 親 親 法 則 ( 水 平 衝 突 )

研 究 指 出 , 華 人 企 業 負 責 人 會 根 據 員 工 的 親 疏 關 係 、 忠 誠 及 才 能 安 置 於 不 同 的 工 作 角 色 上 , 自 己 人 安 排 在 關 鍵 的 角 色 , 外 人 則 置 於 比 較 邊 緣 的 角 色 , 並 讓 自 己 人 來 監 控 外 人 , 而 這 種 作 法 , 將 導 致 自 己 人 與 外 人 的 團 體 ( 包 括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 的 水 平 衝 突 發 生 。

在 親 親 法 則 下 , 如 果 衝 突 的 雙 方 是 自 己 人 時 , 通 常 會 採 取 妥 協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 不 過 自 己 人 之 間 也 可 能 因 為 集 體 的 利 益 , 而 採 取 忍 讓 方 式 來 解 決 衝 突;但 無 論 是 妥 協 或 忍 讓,都 比 較 可 能 獲 致 真 和 諧 。 至 於 與 外 人 的 衝 突 , 除 了 抗 爭 的 方 式 之 外 , 也 會 訴 諸 更 高 階 之 第 三 者 介 入 解 決 , 不 過 與 外 人 衝 突 的 解 決 , 容 易 產 生 假 和 諧 並 損 及 個 人 或 組 織 之 效 能 。 有 關 華 人 組 織 內 水 平 衝 突 的 歷 程 與 後 果 如 圖 2-3 所

在 親 親 法 則 下 , 如 果 衝 突 的 雙 方 是 自 己 人 時 , 通 常 會 採 取 妥 協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 不 過 自 己 人 之 間 也 可 能 因 為 集 體 的 利 益 , 而 採 取 忍 讓 方 式 來 解 決 衝 突;但 無 論 是 妥 協 或 忍 讓,都 比 較 可 能 獲 致 真 和 諧 。 至 於 與 外 人 的 衝 突 , 除 了 抗 爭 的 方 式 之 外 , 也 會 訴 諸 更 高 階 之 第 三 者 介 入 解 決 , 不 過 與 外 人 衝 突 的 解 決 , 容 易 產 生 假 和 諧 並 損 及 個 人 或 組 織 之 效 能 。 有 關 華 人 組 織 內 水 平 衝 突 的 歷 程 與 後 果 如 圖 2-3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