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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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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之 優 劣 勢 而 互 相 學 習,進 而 強 化 內 部 高 階 主 管 職 能,提 升 決 策 品 質 。 另 外 , 研 究 也 發 現 , 也 有 少 數 意 見 是 正 面 看 待 組 織 之 衝 突 , 並 對 於 台 灣 文 官 適 應 力 具 有 信 心 。

綜 合 而 言 , 對 於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 雖 然 具 有 正 面 之 意 義 , 但 高 階 文 官 在 思 維 上 仍 不 免 存 有 負 面 之 顧 慮 , 然 而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規 劃 上 既 係 參 酌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之 實 施 經 驗 , 並 在 避 免 對 現 行 制 度 衝 擊 過 劇 情 形 下 所 為 縝 密 精 細 之 規 劃 , 高 階 文 官 理 應 正 面 思 考 看 待 此 制 度 , 是 否 因 政 策 溝 通 不 足 所 致 , 恐 需 嚴 肅 看 待 。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 節 依 據 前 面 章 節 之 研 究 分 析 與 發 現 , 並 在 兼 顧 合 理 妥 適 性 前 提 下 ,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建 議 如 下 :

一 、 確 立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之 政 策 目 標 , 導 引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整 體 規 劃 方 向 本 研 究 從 前 面 研 究 發 現 , 我 國 文 官 體 制 亦 存 在 與 OECD 國 家 建 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理 由 之 問 題 , 尚 待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克 服 之 。 因 此 , 我 國 推 動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除 符 合 世 界 公 共 行 政 之 潮 流 趨 勢 外 , 亦 是 當 前 我 國 文 官 改 革 之 必 要 措 施 。 至 於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規 劃 上 , 因 為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與 否 , 影 響 該 制 度 後 續 配 套 規 劃 , 故 該 議 題 在 政 策 上 亟 需 加 以 確 立 。 而 從 前 面 研 究 分 析 及 發 現 , 在 高 階 主 管 進 用 方 式 規 劃 上 之 考 選 機 制 , 若 將 訓 練 及 評 鑑 視 為 一 種 考 試 方 法 , 評 鑑 合 格 即 取 得 等 同 於 國 家 考 試 之 特 別 任 用 資 格 , 其 情 形 可 與 憲 法 「 公 開 」 及 「 競 爭 」 之 要 求 相 當 , 尚 無 違 憲 法 公 開 競 爭 之 精 神 。 另 外 , 從 OECD 國 家 建 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之 經 驗 來 看 ,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之 甄 選 , 「 開 放 」 是 其 原 則 , 而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更 是 多 數 國 家 之 作 法 , 因 為 引 進 外 部 人 才 , 有 助 形 成 競 爭 文 化 , 讓 保 守 的 官 僚 體 系 承 受 刺 激 , 促 使 組 織 績 效 產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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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而 言,高 階 主 管 制 度 相 關 訓 練 及 評 鑑 之 程 序 及 評 定,可 視 為 憲 法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之 方 法,且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亦 為 當 前 我 國 文 官 制 度 相 關 改 革 必 要 手 段,況 且,考 試 院 既 有 文 官 體 制 必 需 進 行 變 革,以 回 應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要 求 之 體 察,則 對 外 開 放 外 補,不 啻 是 對 於 文 官 體 制 彈 性 鬆 綁 的 重 要 里 程 碑,對 外 上,亦 是 文 官 改 革 決 心 的 重 要 宣 示。因 此,對 外 開 放 外 補 對 於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而 言,具 有 正 面 意 義,亦 為 必 要 的 途 徑。是 以,我 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應 確 立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之 政 策 目 標,俾 便 導 引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整 體 規 劃 方 向 。

二 、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範 圍 及 其 外 補 比 例 , 宜 細 緻 化 及 彈 性 化

本 研 究 發 現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範 圍 及 外 補 比 例 , 並 未 因 應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之 規 劃 做 進 一 步 評 估 規 劃 , 以 致 產 生 中 央 機 關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是 否 均 宜 列 為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 以 及 開 放 外 補 比 例 , 是 否 屬 總 額 管 制 之 問 題 , 基 此 , 本 研 究 建 議 如 下 :

( 一 )中 央 機 關 之 秘 書、總 務、人 事、主 計、研 考、資 訊、法 制、政 風 、 公 關 等 支 援 服 務 之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 考 量 引 進 外 部 人 才 之 目 的 , 即 在 形 成 競 爭 文 化 , 促 使 組 織 績 效 產 出 , 故 在 此 意 旨 下 ,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當 不 宜 就 業 務 或 輔 助 單 位 主 管 而 有 所 區 隔 , 不 過 輔 助 單 位 中 之 人 事 、 主 計 及 政 風 單 位 主 管 , 在 我 國 文 官 體 系 上 歷 來 即 屬 於 一 條 鞭 管 理 系 統 , 在 人 員 管 理 上 有 其 特 定 升 遷 系 統 與 嚴 密 之 階 層 管 理 , 與 其 他 單 位 高 階 主 管 不 同 , 若 不 排 除 該 等 單 位 高 階 主 管 納 入 規 劃 中 , 宜 先 與 上 開 一 條 鞭 系 統 之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共 識 後 , 再 予 以 納 入 , 較 為 妥 適 。

( 二 ) 至 於 在 20% 外 補 比 例 部 分 , 為 保 持 主 管 院 之 運 用 彈 性 及 切 合 機 關 業 務 屬 性,並 兼 顧 各 主 管 院 個 別 之 任 免 權 責,建 議 初 期 先 由 各 主 管 院 採 總 額 管 制 方 式 , 視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及 需 要 , 統 籌 分 配 辦 理;但 在 作 法 上,以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為 例,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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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準 法 規 定 , 所 屬 部 之 總 數 以 14 個 為 限 , 委 員 會 之 總 數 以 8 個 為 限,獨 立 機 關 總 數 以 3 個 為 限,至 於 二 級 機 關 及 相 當 二 級 機 關 之 獨 立 機 關 所 得 附 屬 之 機 關 署 、 局 , 以 70 個 為 限 。 因 此 , 行 政 院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至 多 25 個 , 三 級 機 關 至 多 70 個 , 故 在 20% 之 分 配 上,宜 兼 顧 各 層 級 機 關 數 與 業 務 屬 性,再 作 比 例 上 之 妥 適 分 配,以 免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過 於 集 中 某 一 層 級 或 少 數 機 關 情 形 發 生 。 至 於 在 制 度 運 作 順 遂 後,建 議 回 歸 由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遴 派 有 關 機 關 人 員 、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之 全 國 高 階 主 管 遴 選 培 育 委 員 會15統 籌 分 配 , 俾 達 到 人 才 流 通 之 效 果 。

三 、 以 漸 進 方 式 , 建 構 合 理 有 效 之 誘 因 體 系

我 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若 朝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 規 劃 , 在 考 量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 並 維 持 原 績 效 獎 金 設 計 前 提 下 , 以 增 強 精 神 層 面 需 求 誘 因 是 較 為 可 能 的 途 徑 。 不 過 , 要 吸 引 外 部 人 才 進 入 公 務 部 門 服 務 , 建 構 合 理 有 效 誘 因 體 系 是 必 需 的 , 亦 是 關 鍵 之 基 礎 , 在 作 法 上 建 議 採 漸 進 之 方 式 建 構 :

( 一 )初 期 以 型 塑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之 獨 特 性 與 尊 榮 之 地 位,提 供 有 意 願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務 之 外 部 人 員 , 一 個 可 以 自 我 滿 足 內 在 價 值 之 願 景。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有 其 獨 立 之 管 理 體 系,是 在 傳 遞 集 團 的 概 念 , 也 是 在 建 立 高 階 主 管 之 獨 特 性 與 認 同 感 , 因 此 加 強 型 塑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之 獨 特 性 , 強 調 其 與 一 般 高 階 主 管 之 不 同 性 , 可 增 強 自 我 滿 足 內 在 價 值 之 願 景 性 。

( 二 ) 建 立 快 速 升 遷 制 度 , 讓 外 部 人 員 對 於 升 任 較 高 職 務 , 具 有 滿 足 自 我 實 現 之 預 期 願 景 。 雖 然 在 我 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的 職 務 範 圍 , 在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之 上 之 職 務 約 僅 占 全 部 職 務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

15全國高階主管遴選培育委員會:設立於考試院之下;成員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遴派有關機關人員、

專家學者等組成。任期為 2 年,期滿得連任。其職掌主要包括擬定高階主管遴選政策及規範、高階 主管候選人培育政策建議及諮詢、組成遴選作業小組、受理機關高階主管職缺甄補之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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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對 具 有 優 越 特 質 的 高 階 主 管 人 才 , 職 務 稀 少 具 有 競 爭 性 , 位 高 權 重 具 有 尊 榮 感 , 恐 較 更 能 滿 足 其 自 我 實 現 之 追 求 , 因 此 , 擬 定 快 速 升 遷 規 定 , 讓 是 類 人 才 能 對 於 其 升 遷 上 有 所 預 期 , 可 增 進 其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務 之 意 願 。

( 三 )選 擇 特 定 機 關 實 施 績 效 薪 俸 制 度,給 予 高 報 酬 之 待 遇。OECD 國 家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為 了 確 保 領 導 主 管 能 夠 有 清 晰 的 工 作 績 效 目 標 , 和 明 確 的 課 責 對 象 , 因 此 , 將 高 級 文 官 契 約 和 績 效 結 合 起 來,並 將 其 和 績 效 與 薪 俸 制 度 結 合 在 一 起,形 成 績 效 薪 俸 制 度 。 我 國 高 階 主 管 薪 俸 制 度 , 實 應 朝 此 方 向 規 劃 , 不 過 , 囿 於 我 國 國 財 政 因 素 , 若 日 後 財 政 許 可 , 選 擇 具 有 實 施 績 效 管 理 可 能 性 之 機 關 , 賦 予 高 報 酬 之 績 效 待 遇 , 除 可 增 加 誘 因 外 , 亦 可 落 實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建 構 之 意 旨 。

四、擴 大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為 政 務 職 宜 審 慎,避 免 衝 擊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整 體 規 劃

在 考 試 院 文 官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中 , 為 強 化 政 府 治 理 效 能 , 建 議 適 度 放 寬 政 務 職 務 範 圍 , 將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中 , 掌 理 高 度 政 策 決 定 或 職 務 性 質 特 殊 之 首 長 , 審 酌 納 入 政 務 職 務 , 而 研 究 亦 發 現 ,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之 進 用 有 擴 大 以 政 務 進 用 之 空 間 , 不 過 如 何 避 免 進 用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時 , 因 政 務 進 用 相 較 於 契 約 進 用 更 具 便 利 與 可 行 性 , 反 而 影 響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職 務 範 圍 在 此 層 級 首 長 係 以 契 約 進 用 之 規 劃 , 易 言 之 , 多 數 會 傾 向 選 擇 以 政 務 進 用 而 不 選 擇 以 契 約 進 用 。 因 此 , 本 研 究 建 議 如 下 :

( 一 ) 對 於 擴 大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以 政 務 職 進 用 , 相 關 主 管 院 應 形 成 避 免 寬 濫 之 政 策 共 識 : 為 避 免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職 務 , 可 能 多 數 機 關 會 傾 向 選 擇 以 政 務 職 進 用 , 故 與 其 組 織 法 修 訂 有 關 之 考 試 院 、 立 法 院 及 相 關 院 , 對 於 將 該 層 級 機 關 首 長 列 為 政 務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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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謹 守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原 則 , 即 該 首 長 係 掌 理 高 度 政 策 決 定 或 職 務 性 質 特 殊 始 得 同 意 列 為 政 務 職 , 並 且 形 成 政 策 共 識 , 以 避 免 寬 濫 。

( 二 )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規 劃 機 關 , 應 預 為 研 究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契 約 化 相 關 對 策 : 依 前 述 分 析 ,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之 進 用 方 式 , 契 約 化 較 政 務 化 較 困 難 , 其 理 由 在 於 契 約 化 必 須 將 契 約 職 首 長 所 管 理 的 機 關 變 成 純 粹 的 非 政 治 性 執 行 機 關 , 而 此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變 革 非 考 試 院 的 管 轄 範 圍 。 此 外 , 以 契 約 方 式 任 用 機 關 首 長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強 化 機 關 的 績 效 管 理 , 此 亦 必 須 配 合 多 方 面 的 鬆 綁 政 策 , 包 括 人 事 、 財 政 及 決 策 之 鬆 綁 , 而 這 些 鬆 綁 均 需 要 其 他 權 力 機 關 協 力 共 同 創 造 。 因 此 , 為 避 免 影 響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職 務 範 圍 在 此 層 級 首 長 係 以 契 約 進 用 之 規 劃 , 宜 就 此 問 題 , 預 為 研 究 對 策 , 審 慎 以 對 。

五 、 強 化 政 策 溝 通 及 研 訂 外 部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爭 取 高 階 文 官 對 於 政 策 之 認 同

政 策 規 劃 時 , 如 參 與 面 周 全 , 許 多 相 關 人 員 都 應 邀 請 會 商 , 思 慮 愈 縝 密,較 能 訂 定 合 理 可 行 之 政 策,於 執 行 時 遭 遇 抵 制 之 機 會 也 較 少 。 雖 然 對 於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規 劃 之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我 國 高 階 文 官 在 思 維 上 仍 不 免 存 有 負 面 之 顧 慮 , 然 而 就 整 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而 言,此 負 面 顧 慮 恐 亦 會 導 致 整 個 制 度 推 展 不 順 利。因 此,建 議 參 考 韓 國 透 過 廣 泛 之 政 策 溝 通,增 進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制 度 之 理 解,以 避 免 衝 突 並 助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順 利 推 行 之 經 驗;故 規 劃 者 應 將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之 創 新、構

政 策 規 劃 時 , 如 參 與 面 周 全 , 許 多 相 關 人 員 都 應 邀 請 會 商 , 思 慮 愈 縝 密,較 能 訂 定 合 理 可 行 之 政 策,於 執 行 時 遭 遇 抵 制 之 機 會 也 較 少 。 雖 然 對 於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規 劃 之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取 才,我 國 高 階 文 官 在 思 維 上 仍 不 免 存 有 負 面 之 顧 慮 , 然 而 就 整 個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而 言,此 負 面 顧 慮 恐 亦 會 導 致 整 個 制 度 推 展 不 順 利。因 此,建 議 參 考 韓 國 透 過 廣 泛 之 政 策 溝 通,增 進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制 度 之 理 解,以 避 免 衝 突 並 助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順 利 推 行 之 經 驗;故 規 劃 者 應 將 高 階 主 管 制 度 之 創 新、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