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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相關研究之探討

一、財務報導與評價

(一)Alexander et al.(2012)10

透過使用公允價值衡量而進行財務報導之情境,在過去數十年中穩定增 加,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係其中 一位主要推動者。由於公平價值衡量該號準則之制定,未臻嚴謹,導致於 2008 年的金融危機中引發了更多的問題。

該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對財務報導中公允價值衡量的現狀進行綜述,透過 分析從國際舞臺開始的公允價值衡量標準制定過程,並進一步關注新興經濟體 下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該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分析 IASB 的制定程 序、會計準則之內容及相關規範(regulations),並對羅馬尼亞之專業評價人員發 放問卷,以分析其對公允價值衡量之看法。

該研究發現,如要繼續擴大使用基於財務報導目的下的公允價值衡量,則 在適用該等會計準則、規範和實務方面,仍須作出重大釐清(significant

clarifications)。

(二)周承瑋(2016)

周承瑋(2016)係研究「不動產估價師對估計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影 響」。該研究旨在探討在公允價值之衡量及表達的重要性日增的背景下,其衡量 之可靠性卻極其可能成為企業管理階層用來操縱股價之工具,向受詬病。不動

10 Alexandera, D., C. G. Bonacib, and R. V. Mustatab. 2012. Fair value measurement in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dia Economics and Finance (3): 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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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估價師雖領有國家頒發之證照,然其專業/專家功能否發揮,將直接影響估計 數據之可靠性。上市公司之管理階層又掌是否聘用不動產估價師來估計投資性 不動產公允價值之權,該研究即試圖了解不動產估價師於我國上市公司估計投 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時之角色。

該研究藉實證分析發現:由估價師估計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與由管 理階層自己估計相比,較可避免高估資產之公允價值,可提高資訊之可靠性。

該研究藉探討第一個個案發現:在企業遇經營權爭奪時,不動產估價師扮演第 三者角色,其估價可避免公允價值之低估,並可提高資訊之可靠性。該研究藉 探討第二個個案發現:當企業之經營模式異於同業時,估價師接受管理階層之 聘用,其扮演之角色,則在低估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使其低於帳面價 值,便利該企業達其特定目標,與該研究之其他發現迥異。

二、評價不實之法律責任

(一)陳傳毅(2010)

陳傳毅(2010)係研究企業併購交易中獨立專家意見之功能與法律責任,

包括在企業併購交易中,探究獨立專家意見之功能為何?應如何看待?其法律 責任又如何?等問題。

該研究發現,在企業併購交易中,國內獨立專家對非財務因素之評價原則 或假設,未臻嚴謹。此外,我國企業併購法雖引進歐盟獨立專家制度,但未明 確規範獨立專家之選任過程,亦未明定獨立專家之調查權限及其法律責任。獨 立專家之法律責任,須分別探究證券交易法、民法、公司法,甚至各業別之自 律規範或主管機關之行政規則始能釐清,其所擔負之責任亦因專家業別之不同 而規範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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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楷仁(2011)

陳楷仁(2011)之研究,則在研析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獨立專家相關問題,

以探求我國現行獨立專家之運作有何缺失。該研究指出,我國目前要求獨立專 家具獨立性及專業性之方式,並無法達成其立法目標,且在實務上,第三人向 獨立專家求償之難度高,致獨立專家出具之意見常迎合企業經營者。

相對而言,美國法制雖無強制要求併購案須取得公正意見,惟董事為盡其 注意義務,通常傾向取得由投資銀行出具之公正意見。投資銀行之獨立性問 題,美國係採要求充分揭露投資銀行與公司間之利益關係、可獲得之報酬。歐 盟法制則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併購時委請獨立專家,且明文規定獨立專家 之權責以及報告書中的應記載事項等。

三、分析

茲將本研究所探討之相關文獻,彙整如表三-11。

Alexander

et al.

2012 Fair value measurement in financial reporting

財務報導中使用

(significant clarifications)。

周承瑋 2016 不動產估價師

個領域、觀點分別探討。Alexander et al.(2012)與周承瑋(2016)之研究,均 著重於會計領域,係自財務報導下之公允價值衡量出發,透過評價人員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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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我國評價不實之法律責任

為探討評價人員評價不實之法律責任,本研究先自民法及刑法等基礎大法 著手,辨明評價人員應負之基本法律責任,再進一步從各有關法律中,逐條辨 認優先於民法及刑法適用之規定。是故,本章之內容,先探討民法與刑法中對 評價不實責任之規範,再就各類評價之用途下,辨認有無優先適用於民法及刑 法之規定。最後,則說明當評價人員為會計師或不動產估價師時,又負有哪些 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