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伍章 美國、中國之立法例

本章之內容,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紹美國之立法例,第二部分則 在介紹中國之立法例。

第一節 美國之立法例

102 年時,經濟部工業局曾委託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就評價法 制化可行性政策進行研究34,該委託研究案則分別就美國、歐盟與德國,以及 韓國之評價法制化制度進行研究。本研究引用該報告之內容,茲將美國之立法 例摘要如下。

一、《金融機構復甦、改革與監理法》

現行美國評價制度的法律體系,起始於 1989 年,係基於《金融機構復甦、

改革與監理法》第 11 章(Title XI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covery, Reform,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 FIRREA)之授權。

將評價制度納入法律體系管理之背景,係 1980 年代晚期於美國發生之 Savings and Loan 金融危機。當時,部分銀行因未能順利收回不動產抵押貸款,

而在利率攀升下陸續倒閉。由於該等倒閉之銀行曾向美國聯邦政府購買存款保 險,致政府須賠付其存款人之損失,美國政府之相關支出,約高達 US$ 1,240 億。美國國會認為銀行倒閉的主因之一,實為不動產評價人員的專業不足或舞 弊行為所致,因而有制定法律加以管理之必要。

34 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2013,評價法制化可行性政策研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在 2008 年的次貸風暴後,美國國會通過《2010 多德-弗蘭克 華爾街改革與 消者保護法》,並於該法中訂定用以修訂 FIRREA 第 11 章內容之條文。該法要 求監管並登錄評價管理公司(Appraisal Management Companies)的營運與活動,

並提高聯邦評價事務主管機關評價小組委員會應負之責任,要求評價小組委員 會監督各州的登錄並維持全國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此外,評價小組委員會 須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國會遞交年度報告,匯報過去一年中各項職能的執行 情形,另於每年 6 月 15 日前,向國會提出前一年度監督各州的活動報告。

二、評價小組委員會

1989 年 8 月 9 日,依 FIRREA 第 11 章之授權,聯邦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委 員會評價小組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 Appraisal Subcommittee )成立,或簡稱為評價小組委員會(The Appraisal Subcommittee,

ASC)。

依據 FIRREA 第 11 章之規定 35,評價小組委員會之主要職責,有 3 個,分 別為:

1.為執行 FIRREA 第 11 章之規範,評價小組委員會應依據《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之規定,建立諮詢委員會、舉行 聽證會與制定法規。

2.評價小組委員會具有制定法規之權限。為其所制定法規之用途,應僅限 於臨時性措施(Temporary practice)、全國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資 訊分享(Information sharing),或是執法(Enforcement)。

3.為制定法規,評價小組委員會應成立一個由產業參與者所組成的諮詢委 員會(advisory committee),成員包括:評價人員、貸款人、消費者保護 機構、房地產經紀人,以及政府機關。評價小組委員會應舉行必要的會 議,以支持法規的推展。

35 SEC. 1106. Powers of Appraisal Subcommittee.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評價小組委員會之職能36,則分為監督、審查評價基金會及一般性功能二 大類。所謂監督、審查評價基金會之職能,係指評價小組委員會應監察、檢討評 價基金會(The Appraisal Foundation)的組織結構和活動,而一般性功能,則可分為 5 類,彙理如表五-1。

表五-1、評價小組委員會之一般功能 職能

1 監督各州對下列要求的規範:

(1) 對從事與聯邦相關交易之評價工作的個人,其認證和許可

(certification and licensing)

‧包括專業責任規範(A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2) 評價管理公司(Appraisal management company)之註冊,以及其業 務及活動之監督

2 監督聯邦金融機構監管機關對下列要求的規範:

(1) 與聯邦相關交易之評價準則(Appraisal standards)

(2) 與聯邦相關之何類交易,須有州認證評價人員(Certified appraiser) 提供專業服務,其決定因素有哪些

3 維持全國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以登錄可於聯邦相關交易中,提供 評價服務之州認證及許可評價師,以及評價管理公司

4 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5 每年 6 月 15 日以前,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說明對各州監管機關的稽 核結果

依據上開職責,評價小組委員會每兩年對各州評價師監管機構進行現場審 查,且該委員會有權否決各州評價師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序,或否決各州評價師 的資格。

三、評價基金會與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

1987 年,在 Savings and Loan 金融危機之背景下,評價基金會(The Appraisal Foundation, TAF)成立,該基金會之性質,屬民間之非營利教育組織 (private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待 1989 年 FIRREA 第 11 章之出台

36 FIRREA 第 1103 條之規定(SEC. 1103. Functions of Appraisal Subcommittee)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0

後,方接受聯邦政府之撥款,而須接受評價小組委員會之監督。

評價基金會有 3 個子委員會,包括評價實務委員會(Appraisal Practices Board, APB)、評價準則委員會(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 ASB),以及評價師資 格委員會(Appraiser Qualifications Board, AQB)。各委員會之功能,如表五-2。

表五-2、評價基金會子委員會之功能

委員會 功能

評價師資格委員會 建立取得州註冊或州認證房地產評價師之最低學歷、經 歷及考試要求

評價準則委員會 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USPAP)之發展、解釋和修訂 評價實務委員會 提供自願遵循性(voluntary)的指南予評價師、監管機構

和評價服務的使用者

‧目的:增進相關人士對各不同評價領域內,公認評價 方法及技術之暸解

FIRREA 第 11 章授權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為普遍接受的評價標準,並要 求評價師在與聯邦相關的交易中,應予遵循。易言之,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 係美國全體評價師應具備之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的基礎標準。

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USPAP)之內容,可分為 USPAP 本身及標準準則 (Standards Rules)二個部分。此外,尚有用以釐清、解釋 USPAP 之聲明 (Statements on Appraisal Standards)。USPAP 之內容,彙整如表五-3。

USPAP 定義(Definitions)

前言(Preamble) 規則

(Rule)

職業道德(Ethics)

記錄保存(Record Keeping) 職能(Competency)

工作範圍(Scope of work)

管轄之例外(Jurisdictional Exception) 標準規則

Standards Rules

不動產 評價 形成(Development) 報導(Reporting) 評價複核之形成與報導 管理顧問 形成

報導

群組估價(Mass Appraisal)之發展與報導 動產 評價 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