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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評價

本節之內容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名詞定義,主要在說明何謂評價、

與評價相關名詞之定義為何,包括:評價標的之範疇、價值標準與價值前提等 概念。第二部分則在談評價業務之執行,包括評價業務之分類、執行評價業務 之要求等。

一、名詞定義

(一)「評價」一詞之辨明

在討論評價之定義前,應先辨明者,當屬「評價」一詞本身之用語

(wording)。在我國,「評價」並非專門用語,常與「估價」、「鑑價」、「鑑定」、

「估定」等詞混用,而未統一。此情況,在法規之訂定上尤為明顯,例如,《產 業創新條例》中將評估無形資產之價值為評價,而《不動產估價師法》則將不 動產之評價稱為估價,在《土地法》卻稱為估定,在《金融機構受理擔保品鑑 價要點》中,又將評估擔保品價值一事稱為鑑價。

另一方面,此一混淆狀況亦存於英語系國家。在英語中,valuation 一詞與 appraisal 一詞亦有相似狀況。但是,習慣上,appraisal 常於專指受評標的為不 動產時使用,而 valuation 則用於評估除不動產外之財產時使用,如企業權益 (business interests)、無形資產等。不過,二詞之定義與使用於評價界已逐漸統 一,並互為通同。然,為利本研究之進行,並避免混淆,故本研究統一採用評 價一詞,而其對應之英文,為 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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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價之定義

國際評價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 IVSC)5制定之 國際評價準則(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IVSs),將評價定義為「(1)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value of an asset or liability; (2) the amount representing an opinion or estimate of value」,亦即,評價一詞本身具有二個涵義,一是評定 價值的過程,二是代表價值之意見或估計的金額,而美國評價基金會(The Appraisal Foundation, TAF)6之看法,與國際評價準則理事會類似,在其制訂之 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USPAP)中,將評價定義為:「(1) the act or process of developing an opinion of value; (2) an opinion of value.」,同樣將評價一詞同時賦予二個意涵,一是該對價 值形成意見之過程,二是對價值所形成意見。

在我國,目前有二套與評價業務相關之法規或準則,其一是《不動產估價 師法》所授權訂定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其二是由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評價準則委員會所制定之評價準則公報。前者之法律位階屬命令,不動 產估價師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其規定,後者則屬民間團體所制定之習慣,目 前尚未經法律授權,故無強制力,僅供評價人員執業時據以參考之用,不過,

應予注意者,係已有部分內容經行政命令要求遵循而有強制力。

在《不動產估價師法》或《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並未對評價作成定 義,而評價準則公報則定義評價為:「決定標的之價值及報告其結果之行為或過 程」,即評價係一過程/行為,該過程有二個階段,包括決定價值與報導該結 果。上開不同組織對評價所下之定義,整理如表三-2。

5 國際評價準則理事會(IVSC),係一獨立之非營利機構,其會員組織,全球近百個。該機構成 立之宗旨,係在提升服務公共利益,制定全球性之評價實務及評價專業準則。

6 評價基金會(TAF),係美國民間之非營利教育組織(private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

其所制定之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標準(USPAP),該標準經美國國會授權,具法律效果。

國際評價準則 (1)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value of an asset or liability;

(2) the amount representing an opinion or estimate of value.

專業評價實務統 一準則

(1) the act or process of developing an opinion of value;

(2) an opinion of value. (group of assets)、負債(liability)或負債群組(group of liabilities),以及資產及負債 之群組(group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有別於國際評價準則將評價標的分為資 產、負債,以及資產和負債之方式,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則似參考民法上財 產之分類,將評價標的分為三類,有:不動產(real property)、動產(personal property),以及無形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assets)。此處之不動產,即民法上

7 林英彥,2006,《不動產估價》,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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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之不動產(real estate),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外,可被評價者,包括因不 動產所有權而固有之權益(interests)、利益(benefits)及權力(rights)。動產,則指 除不動產以外之可辨認有形實物(tangible objects),如:機器及設備、傢俱、藝 術品、古董等。最後,無形財產則係非實體(intangible)財產,非適用前開不動 產及動產之分類者,均屬此類,包括:企業權益(business interests)、特許經營 權(franchises)、商標權(trademarks)、專利權(patents)、商譽(goodwill)、權益 (equities)、合約(contracts)等。

在我國的評價準則公報下,評價標的有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該分類方 式與會計上之分類相同,亦即,凡會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上之項目(line items),均 有可能是被評價之標的。然而,在《不動產估價師法》下之評價標的,僅有土 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而未觸及其他類財產。此外,應予注 意者,係該法第 14 條第二項明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 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易言之,在我國,有關不動產之評價,除建築物之估價外,均僅能由具備不動 產估價師資格者辦理。

評價標的在各法規或準則下之比較,彙整表三-3。

國際評價準則 資產(asset)或資產群組(group of assets)、負債(liability)或負債群組(group of liabilities),以及資產及負債之群組(group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專業評價實務統

一準則

分類 說明

不動產 real property

不動產(real estate)

‧同民法之定義:土地及其定著物

‧包含該所有權固有之權益(interests)、利益(benefits) 及權力(rights)

動產 personal property

不動產以外之可辨認有形實物(objects)

‧如傢俱、藝術品、古董、機器及設備等 無形資產

intangible property/assets

非實體資產,包括:企業權益(business interests)、特 許經營權(franchises)、商標權(trademarks)、專利權 (patents)、商譽(goodwill)、權益(equities)、合約 (contracts)等。

評價準則公報 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

‧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之定義 不動產估價師法 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四)價值、價值標準與價值前提

所謂價值,依專業評價實務統一準則之定義,係資產(properties)與某個人 間的貨幣性關係(monetary relationship)。這個「某人」,可能是該資產之買方、

賣方,或使用該資產之人,而價值是在某個時點,按價值的特定定義(specific definition),對資產所值幾何的意見。反觀國際評價準則或我國評價準則公報,

則未直接給定一個明確定義,而是透過「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及「價值 前提(premise of value)」二個概念進一步闡述之。所謂價值標準,係所被尋求之 價值的類型(types)的定義,而價值前提,則是對適用於該評價之情境(the set of circumstances)所作的假設(assumption)。8

在國際評價準則公報 IVS 104 中,計有 6 種評價標準,分別為市場價值

8 Pratt, S. P. 1995. What Is Value: defining terms in the valuation of a business. Family Advocat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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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Value)、市場租金(Market Rent)、公平價值(Equitable Value)、投資價值 (Investment Value/Worth)、綜效價值(Synergistic Value),以及清算價值

(Liquidation Value)。此外,該號公報亦提及 4 種由其他機構所定義之價值標 準,有: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 定義的公允價值(Fair Value)、2.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定義的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

3.美國國稅局(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定義的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以及 4.法律上的公平價值(Fair Value)。各種不同之價值標準,內 含對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境及市場環境之不同假設,故縱評價標的相同,在不 同之價值標準下,即可能有不同價值。

在我國的評價準則第 4 號「評價流程準則」中所提出之價值標準,有 3 類,分別為: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投資價值(Investment Value),以 及公平價值(Fair value)。上述 3 種價值標準之說明,彙整如表三-4。

表三-4、價值標準:公平市場價值、投資價值、公平價值 價值標準 說明

公平市場價值 指具成交意願及能力,瞭解相關事實,且均非被迫之不特定市 場參與者,於公開未受限制之市場進行正常交易下,得以達成 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的價格。

投資價值 指資產對特定投資者基於其個別投資需求、營運目的及預期而 具有之價值,該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公平市場價值。此價值 標準係基於可辨認之投資目的或條件,將特定資產與特定投資 者相互連結。

公平價值 公平價值之定義,包括下列 2 種:

(1) 就財務報導目的而言,fair value 譯為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 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某一資產所能收 取或移轉某一負債之所需支付之價格。

(2) 就法律事務而言,公平價值應根據相關法令或判例予以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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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價值前提,在國際評價準則公報 IVS 104 下,計有 4 個,包括:最高及 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 HABU)、繼續使用(Current Use/Existing Use)、正 常清算(Orderly Liquidation),以及被迫出售(Forced Sale)。其中,最常使用之價 值前提,是最高及最佳使用。所謂最高及最佳使用,係指自參與者(participant) 之觀點出發,能使一項資產產生最大價值(the highest value)之使用方式,惟該使 用方式須物理及財務上可行,且為法律所准許。

我國評價準則公報則將價值前提定義為:「針對影響評價標的價值之可能情 境所作之假設,包括使用、交換或防禦之第一層級之前提,以及其下之各次級 前提」。此處所指之層級,計有 4 個,包括:第一層級「交換(Exchange)、使用 (Use)、防禦(Defense)」、第二層級「單獨(Stand-alone)、合併(In-combination)」、

第三層級「現行用途(Existing)、改變用途(Alternative)」,以及第四層級「原地 使用、異地使用」,各個層級相互交乘,可產生計 20 種價值前提。

另一方面,在我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下,不動產價值之評估結果即 稱為「價格」,而就不同價值前提下,可分為 4 種價值標準,分別為:正常價 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特殊價格。上述 4 種價值標準之比較9,彙整如表三 -5。

9 周承瑋,2016,不動產估價師對估計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 所碩士論文。

(valuation)及公正意見(fairness opinion)。前者係評價人員對評價標的之價值表達 意見,後者則是評價人員對一筆提議交易(proposed transaction)之財務條件 (financial terms)是否公平,表達意見。在「評價」業務下,又可依評價人員選 用評價方法及程序之基礎,區分為評價案件及價值運算案件。所謂評價案件,

係指評價人員依其專業判斷,選用合理之評價方法及程序,對評價標的表達意 見,而在價值運算案件,評價人員對評價標的表達意見所選用評價方法及程

(preparer)

評價 (valuation)

1.評價案件 對評價標的之價值表達意見。 (fairness opinion)

對提議交易(proposed transaction)之財務條件(financial terms) 是否公平,表達意見。

‧財務條件:交易設計、價格等 驗證者

(verifier)

評價複核 (review)

對其他評價人員工作之品質(quality)表達意見。

‧判斷基礎:報告、工作底稿,或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