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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線上支付之法制監督與因應

第三節 短期產業界因應新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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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也與國內電商「附帶提供支付服務」的模式有所不同64,目前提 供單純代收轉付的電信業者,以手機門號綁定會員服務帳號,解釋 上有可能被認為是提供支付平台而為的服務,未來具一定規模之 後,也必須面臨成立專營公司或停止這項服務的抉擇。65

第三節 短期產業界因應新法的發展

第一項 線上支付不只是「附帶業務」性質

未來電子商務業者經營的路線,第一是積極投入線上支付業務 服務,成為下一個「支付寶」。第二是考量線上支付僅「附帶提供」

性質,基於成本因素而放棄線上支付服務,轉而使用其他業者所提 供的支付工具。當然也有業者可能為了商業策略或既有使用者信任 的考量而繼續維持僅搭配自家電子商務平台的支付服務,專營「代收 轉付」業務,若營業金額不大,則無另外投資的成本,如果具 10 億 元以上規模,光是成立專營公司之最低資本額就須投入可觀的成 本。

第二項 實名制的落實

64 Yahoo 輕鬆付使用者服務條款第 1 條:「(一)Yahoo!奇摩輕鬆付服務係附屬於 Yahoo!奇摩拍 賣服務之加值服務,本服務可提供使用拍賣服務的買賣雙方更便利及更多元的付款方式。」

65 賴文智、梅文欣,同註 62,頁 13。

68 電子支付開跑 優惠搶客奪先機,科技新報,網址:http://technews.tw/2016/10/15/e-payment-1/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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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身分證等資料,買方可能沒興趣,而轉往其他傳統單純經 營代收轉付之業者。69

雖然單純經營代收轉付之業者保管款項總餘額不超過 10 億 元,不屬電子支付範圍,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第 8 點也有提到消費者應提交身分認證之資料,不得有 虛偽情事,以及具備會員制度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建立會員身分 認證機制。相關規定也具實名制之精神,但並無強制性質,或許可 以思考電子支付業者在原有會員的代收轉付業務下,暫免要求使用 者以實名註冊,允許給予業者緩衝期,倘會員另外欲使用其他功能 如預付儲值、帳戶間款項移轉者,則會員必須登記實際基本資料,

業者方能提供服務,如此既達成實名制度,又不會造成業者既有會 員流失。故本文認為實名制涉及防制洗錢等問題,有其必要性,短 期內區分提供服務類型而實施,將不會過度造成業者的負擔,但長 期而言,實名制是勢在必行的措施。

第三項 開拓市場規模與市場占有率

69 第三方支付卡實名制,聯合財經網,網址: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1653605-

%E7%AC%AC%E4%B8%89%E6%96%B9%E6%94%AF%E4%BB%98-%E5%8D%A1%E5%9C%A8%E5%AF%A6%E5%90%8D%E5%88%B6(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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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高額投入成本,長期而言,廠商的獲利取決於消費者的 固定使用,規模越大的業者可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務、更知名的品牌 爭取更多的信任度,所以短期的產業生態朝向開拓市場規模與市場 占有率,建立消費者使用習慣以及依存度以搶占「先機」,雖然這是 克服進入產業障礙外的另一項成本的投入,但這樣的投資是必須 的。而中期必須面臨如何使支付服務更加多樣性及跨境提供服務的 問題,透過各種跨境網路購物或旅遊、求學、工作等人口遷移活 動,產生跨境服務的需求,這不僅是國內業者間的競爭,更必須面 臨國外業者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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