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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線上支付未來的發展與挑戰

第二節 跨境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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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銀行業後來居上的挑戰,資訊科技網路支付業者在訊息連 結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既有的電子商務平台具創新的因子與穩定 的用戶,讓銀行業所經營之電子商務平台望塵莫及。但線上金融商 品的購買、投資、借貸卻是金融業的專長,挾著專業形象以及本身 有金融的基礎客戶群,在處裡投資理財方面,金融業絕對居於上 風。事實上礙於法規,資訊科技網路支付業者也無法單靠自己的力 量線上銷售金融商品,但未來小額、風險低、流動高性質的業務或 許有機會開放給資訊科技網路支付業承作。因此凡是銀行業不願做 的,或成本較高的領域,都是線上支付補充的領域,從功能上來 看,線上支付僅具交易的輔助性質,只是單純實現資金移轉支付的 工具,並不能完全取代銀行的地位。136線上支付所提供者多傾向小 額且次數頻繁的支付型態,與銀行業間可共謀互補空間。137況且支 付業者必須依法將收取支款項獨立儲存於銀行帳戶,跨境業務的匯 兌也需要銀行幫忙,因此支付業者與銀行是存在既競爭又合作的型 態,未來跨業結盟是必然的趨勢。

第二節

跨境支付服務

136 馬梅、朱曉明、周金黃、季家友,支付革命-互聯網時代的第三方支付,2014 年 2 月,頁 160、163。

137 李智仁,同註 37,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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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國網路自由的情形下,使用者也可能於網站上註冊未經 政府核准而提供支付服務,成為業者之會員,跨國網路商業活動不 可避免,國內法律效力無法及於境外業者。因此許多國家也針對未 取得資金傳輸業執照之境外業者向國內使用者招攬或廣告的行為進 行處罰141。雖然對於境外業者的處罰無法實質上的執行,但對於境 內合作或協助的業者卻有十足的威攝效果。從事招攬或廣告的行 為,在我國也可以解釋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 之「合作或協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業者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而 受禁止,違者必須依同法 46 條負刑事責任。在切斷境內的銀行、電 信業者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協助支援後,境外的支付業者要接觸到 境內的使用者機會則會降低,至於境內使用者透過境外平台以境外 支付服務消費的情形,境內的主管機關確實禁止不了,此時使用者 必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項 結算與匯率風險

由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4 條提及主管機關有協助國 內支付業者發展跨境業務之義務,因此如何將支付業者服務擴及海 外,倚賴政府和民間共同朝法規以及開發客戶方面積極努力。線上

141謝孟珊,同註 158,頁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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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匯率價差一律由支付業者吸收,目前從事跨境支付的業者多為銀 行。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