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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線上支付未來的發展與挑戰

第四節 行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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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我 國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立法模式,

在有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內,並且告知後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

方得蒐集與運用個人資料。但大數據的分析應用本質上提供了不確 定、預測的分析效果,在蒐集資料時難以預見未來所將應用的分析 結果,因而無法確定蒐集資料後所具體利用的目的。149因此支付業 者在使用數據前,必須念茲在茲使用者的資訊保護,每筆資料必須 去除足以表彰個體資訊,如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識別 化訊息後才能夠統計利用。

第四節

行動支付 第一項 行動支付介紹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2 年零售支付工具創新報告(Innovations in retail

payments),所謂「行動支付」泛指藉由行動裝置而搭載無線通訊技

149丁冠齊,同註 104,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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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以進行實體或虛擬通路交易之支付行為150,最廣義的定義甚至 包含電子票證、信用卡等所有實體交易中,無須透過實體貨幣而達 成支付目的之方法。行動支付之類型大致可分為六類151

第一種是以簡訊為基礎的支付交易,利用手機完成轉帳或匯 款,收款人憑簡訊內容或密碼,可在電信商營業據點或代理商領取 現金,或是在指定銀行的 ATM 上無卡提現。

第二種是使用電信商開設的金融平台,在進行購物交易後,將 交易的帳務納入手機的帳單內,由電信商先行代付,而商家的部份 也是由電信業者來進行付款。

第三種採用近場通訊技術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NFC) 加 App 軟體,串連各種金融卡片或電子錢包,在有感應端末機設備 的特約商店進行近距離內互聯感應,即可完成支付。

第四種是二維條碼 (QR-Code) App 軟體,該 App 先行連結經 過與電信業者認證的信用卡或金融卡,於消費時,以手機掃瞄特約 商店端產生的 QR-Code,透過後端網路刷卡系統或金融卡轉帳系統 的連線授權,即可完成付款。

150劉思含,行動支付商業模式與產業價值鏈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4 年 6 月,頁 14-15。

151IBM 總經理月刊,2014 年 3

月,網址:http://www-07.ibm.com/tw/industries/fss/overview/201403.html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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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是 App 軟體直接使用電子錢包,藉由藍牙或聲波連結銷 售終端執行交易結算,許多商家的實體儲值卡或禮物卡 (Gift Card) 轉為行動支付,或是線上支付的儲值帳戶要拓展實體商店的 支付時,多採此模式。

第六種是個人對個人 (Person to person, P2P) 支付,讓客戶 能夠從他們的銀行帳戶藉由手機直接轉帳到另一個人手機上的帳 戶,僅需知道收款人手機號碼或 email 地址,不需要銀行帳號,就 可直接轉帳,並以即時簡訊通知對方收款,比起網路銀行嚴謹的轉 帳程序,是快速又方便。而提供以上這些服務之業者多為線上支付 業、銀行業與電信業。

第二項 電子支付業「小額代墊支付」業務受限 現行電信業者無須電子支付業執照,可提供之小額付費服務,

用戶僅需要輸入個人之行動電話號碼及密碼,利用電信業小額付費 認證機制進行認證,快速方便的先享受服務,並於下個月的電信帳 單中輕鬆支付服務費用,此種使用者「後付」的模式似乎可以被認 定為「代墊款項」。國內電信費用的繳納都是「先使用後付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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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電信業藉由使用者對於電信服務的依賴,兼提供「代墊款項」而 消費額度不高之小額付費服務152,發揮電信業在支付服務的優勢。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立法理由中提到本條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項目,包含實體通路交易(線下交易)之支付 服務(即 O2O,Online To Offline)型態,故所定「利用電子設備 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其電子設備不限於傳統桌上型電腦,亦 包含行動載具(例如平板電腦、行動電話等可攜式設備)或其他得 以連線方式傳遞訊息之設備亦屬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15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 付帳戶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此規定除了禁止電子支付業者 提供類似信用卡功能的服務外,也將低階信用消費之「小額代墊支 付」拒於門外。

第三方支付業者相較於電子支付業者,在無法規的束縛下,並 無限制「代墊款項」之小額付費服務的提供,反而在高資本額且留

152國內電信業者提供小額支付服務額度大都為 1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中華電信另有金卡、白 金卡、鑽石卡等級,最高額度可至 3 萬元。參照中華支付小額付款服務說明,網頁:

https://www.emome.net/channel?chid=309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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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資金使用、資訊安全等皆高度嚴密規範之電子支付業者卻必須受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之禁止,似乎輕重失衡。

第三項 行動支付之合作與競爭

第一款 電子票證與行動支付

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進行「行動支付消費者調查 分析」顯示,2015 年台灣行動支付使用者,每人每次平均消費額約 923 元新台幣,每人每年約使用 4.2 次。此外,有 57%使用者的單次 消費最高金額達 1,000 至 2,000 元,較 2014 年成長 45%。整體觀 察,行動支付的每人平均消費金額呈現逐年提升的現象。但台灣目 前非實體支付比例僅佔整體支付金額的 25.8%,政府也表示希望透 過行動支付,在五年內將非實體支付比例逾 50%。要達到在日常交 易中頻繁使用行動支付,「通路」與「消費者使用習慣」應該是最需要 突破的障礙。在各種行動支付型態中,一個方便、迅速、安全的支 付工具才會受到大眾的青睞,線上支付業、銀行業與電信業彼此間 最重要的優勢就是現有用戶以及合作的商家,其中也必須面臨信用 卡、電子票證,以及特定商家專門用途如 iCash、全聯卡、星巴克 卡等競爭。

t,o=fsc,c=tw&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1 月 7 日)

154資策會 MIC 在 2015 年 11 月針對國人調查,54.4%有行動網購經驗者對於使用行動裝置上網購 物感到滿意,不過認為最需改善的環節前三名,依序為:「推播訊息頻繁擾人(38.4%)、資安防 護不足(28.7%)、操作不流暢(25.5%)」。此外,資策會 MIC 更發現,推播訊息不僅困擾使用 者,往往也是 App 遭到刪除的三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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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至該金融機構開戶,提升了使用門檻;電子支付業者得提供事 先儲存或綁定合作銀行帳戶的服務,綁定銀行帳戶之申請透過線上 作業即可,不需要實際到銀行辦理,大大降低使用門檻。另外,電 子支付具有線上非實體與線下實體皆可使用(O2O)的潛力,未來也成 為發展趨勢之一。根據資策會 2015 年 9 月的調查研究,行動支付用 戶及未使用者雖然普遍考量安全因素,但當消費者使用過行動支付 成為已使用者後,其考量的正面因素仍維持不變,其他如安全考量 程度將會明顯減少,並普遍轉移為考量行動支付的支援商家是否夠 普及、使用行動支付是否有優惠等因素155,因此讓還沒使用過行動 支付的人體驗消費,將成為支付業者的重要課題之一。

面對強大的競爭者「電子票證」,未來行動支付中線上支付業的 機會在於提供多元的付款與收款媒介,譬如同一個支付業者除了 QR Code、條碼掃描外,也可以兼提供 NFC 感應、電子錢包等方式收款 與付款,讓使用者在商店購物用條碼掃描結帳,在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時用 NFC 付款,使用者依生活中不同情況下得自由選擇付款方 式。

155 胡自立,虛擬經濟-行動支付之影響與商機研究 國內篇-行動支付發展現況與影響,財團 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2015 年 9 月,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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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與金融業、跨境、異業合作

綜觀國內產業生態,依照資策會 2015 年 9 月統計,金融端業者 有 19 家、電信與資訊服務端有 6 家、支付端業者有 20 家,以及商 務端業者 15 家,其中也有境外業者欲投入戰局,加上整體產業生態 系複雜,同類型業者數量眾多,競爭十分激烈156,因此異業或同業 聯盟也逐漸產生,銀行業近年來紛紛攜手境內與境外的支付業者提 供「行動銀行」服務,如中國信託與拍付國際提供「Pi 行動錢包」、永 豐銀行的「豐掌櫃」與境外支付寶、PayPal 業者合作提供跨境服 務……等。在這麼多金融機構的加入之下,建議各家業者以主流支 付技術為發展主軸,以利未來降低相互整合的成本,發揮綜效。而 將來電子錢包的發展,也不只局限於支付或金融,消費者將錢包裡 的任何東西都可以數位化,如發票、優惠券、鑰匙、證件、車票、

機票……等,157必須以成熟及普及的行動支付作為數位化的立基。

行動支付未來的展望,短期而言是讓未使用者願意嘗試去使用 行動支付的心理門檻;欲維繫已使用者,則須仰賴支付商家的普及 性、有效減少結帳付款時間。158中期來說,線上支付最擅長搭配網

156 胡自立,虛擬經濟-行動支付之影響與商機研究 商機篇-行動支付發展機會與挑戰,財團 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2015 年 9 月,頁 25。

157 Skip Allums 著,鄭巧玉譯,行動支付體驗設計:針對行動商務的法則和最佳慣例,碁峰資 訊,2015 年 5 月,頁 160。

158 胡自立,同註 156,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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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創新商業模式開發,如 Uber、滴滴打車的叫車服務,以及因應 線上小額付費服務,如購買影片、漫畫、通訊軟體貼圖等。最後就 是減少線下交易的比例,讓線上交易成為未來的趨勢,線上支付讓

路的創新商業模式開發,如 Uber、滴滴打車的叫車服務,以及因應 線上小額付費服務,如購買影片、漫畫、通訊軟體貼圖等。最後就 是減少線下交易的比例,讓線上交易成為未來的趨勢,線上支付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