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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設置的目的、機構、組織與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矯正機關設置的目的、機構、組織與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矯正機關設置的目的、機構、組織與功能

近年來由於人類行為學之積極發展,犯罪矯正之領域逐漸擴及刑事執行、羈 押、少年觀護等機構及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因此,我國的犯罪矯正機構已從過 去的監獄與看守所,因應時代變遷以及刑事政策賦予刑罰與保安處分預防的功能,

目前已包含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及觀察勒戒處所,共計 51 所矯正機關,均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受 該署指揮與監督。各矯正機關之設置目的、機構組織與功能分別說明如下(黃徵 男、賴擁連 2015 年):

(一)監獄

監獄係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而設立,為執行徒刑或拘役 之機構,即犯罪者經法院依法判處徒刑或拘役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監獄 執行。而徒刑、拘役之執行,其目的在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我國現共有監獄 26 所,即台北、桃園、桃園女子、新竹、台中、台 中女子、彰化、雉林、雉林第二、嘉義、台南、台南第二、高雄、高雄第 二、高雄女子、屏東、台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綠島、明德外役、

自強外役、八德外役即金門等監獄,負責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

並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運用科學矯正方法,改正受刑人犯罪傾向,

變化其氣質,授與謀生技能,助其悔改向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二)技能訓練所

技能訓練所係依《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設立,為執行 強制工作,其目的在於訓練受處分人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其具有 尌業能力。

我國現有泰源、東成、岩灣等 3 所技能訓練所,均位於臺東縣內。負 責強制工作即流氓感訓處分的執行,以前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主管業務,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解嚴,改由法務部管理。該部爰將所屬泰源、東成、岩 灣、綠島 4 各營區(包括 3 個職業訓練中心)分階段移撥予法務部接管。

整建完成後,分別收容因違反《刑法》第 90 條等經法院裁定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者(收容於泰源技能訓練所)以及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經法院 裁定感訓處分者(收容於東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施予技能訓練,使其改 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惟民國 97 年 2 月《檢肅流氓條例》經大 法官會議宣布違憲,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告廢止,並於 98 年 1 月 23 日生效,當日即行釋放所有感訓處分人。目前東成與岩灣技訓所之收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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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定為刑期 10 年以下之受刑人。

(三)戒治所

戒治所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 組織準則》設置,對於施用毒品之人,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或 5 年內再犯者,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戒 治所施以強制戒治。

戒治所是專門負責吸毒犯心理戒治的場所,由於煙毒犯的再犯 率相當高,傳統矯治處遇計畫較難發揮功效,所謂「身癮易除,心癮難戒」, 要破除心魔,唯有在特殊的戒治環境下,進行心理、宗教、勞動、運動等 多元化治療、復健,才能達成心理戒治的目的;另外,吸毒犯既是犯人也 是病人,將吸毒犯收容於專門處所進行專責戒治,既可滿足家屬與社會的 期待外,對紓解監獄人犯擁擠的現況,也大有助益。目前計有新店、臺中、

高雄與臺東四個戒治所,分別開辦臺灣地區北、中、南與東四區毒品戒治 之專責業務。

(四)少年矯正學校

少年矯正學校乃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法務 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成立,係針對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 處分之少年,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

法務部已於民國 88 年 7 月先行成立新竹誠正中學及高雄明陽中學二 所少年矯正學校。其中,新竹少年矯正學校係由新興建完成之新竹少年觀 護所改制;高雄少年矯正學校則由甫完工不久之高雄少年輔育院辦理硬體 設施改善工程後,尌地改制;目前誠正中學收容由少年法院(庭)法官直 接裁定之男性感化教育少年,而明陽中學則收容男女性刑事案件少年。

(五)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係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設立,為執行 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 生活智慧,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使其有繼續 求學機會。

我國目前有桃園、彰化二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輔育院是少年的矯正機 構,專門收容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的犯罪少年,收容年齡從 12 歲以 上到 18 歲未滿,但收容後依法可執行至 21 歲。彰化少年輔育院除收容男 性少年外,並集中收容女性少年,桃園少年輔育院則專收男性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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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設立的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改過自新;在校內 除加強少年之品德輔導外,並按實際需要分別實施國小、國中、高中補習 教育,使其有繼續求學的機會。

(六)看守所

看守所係依《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設立,為羈押刑事被告 之處所,刑事被告於訊問後,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必要時乃予羈押之。因此,看守所之任務,係 為保全證據,協助刑事訴訟程序,防止被告脫逃、保全證據、協助發現真 實,便利偵查審判工作的進行,並維護在押刑事被告身心健康及生活起居 的正常以使偵查或審理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目前獨立看守所計有 12 所,即臺北、臺北女子、新竹、苗栗、臺中、

南投、彰化、嘉義、台南、屏東、花蓮及基隆看守所;與監獄合署辦公的 看守所有桃園、雉林第二、高雄第二、宜蘭、臺東、澎湖及金門 7 所,但 與監獄收容的受刑人分界管理,合計共 19 所。

(七)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係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設置,為依法 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 他必要之事項、供少年法庭審理的參考,兼以矯正少年的身心,使他們能 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目前獨立的少年觀護所計有臺北及臺南 2 所,

其餘都附設於所在地的看守所內合署辦公,但與看守所收容人成年被告分 界管理。

(八)觀察勒戒所

觀察勒戒所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針對施用毒品之人經 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以 2 個月為限,來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 防部(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 院內附設。惟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各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兼 收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九)小結

由上述文獻資料可知,我國矯正機關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共區分為 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及少年觀護 所等七個類型機關,其組織架構如圖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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