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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石門水庫生態保育措施之環境教育議題分析

COBB&ELDER(1983)指出,議題的形成與政策的制定乃是一連續性的過程,觀 察的重點應該包含在一段時間之內,社會中相關團體所共同重視並試圖解決的議題,如 何經過互動而終能立法執行。也就是說「時間」與「互動」乃是探討一項政策議題所不 可忽略的要素(余致力,2002 : 66) 。石門水庫集水區整治計畫推行至今,專家學者以 及民間團體極力關注的議題,以維護集水區環境生態為主,本研究將以環境教育平台為 基底,闡述集水區環境治理之關鍵事件,說明生態檢核表以及資訊公開機制的落實。

一、環境教育平台概念內涵 在國家公眾參與環境保育治 理的平台上,溝通及教導有關工程 影響環境生態概念,實為落實環境 保育治理及生物多樣性保育行動 的重要助力(汪靜明,2008)。根 據歷次會議結論與研究者觀察:生 態維護與生活經濟之間的平衡,需 要一個溝通的平台、充分協商的機 制,環境教育平台的建置,創造各 單位之間的協商,以官方會議(石

門水庫集水區推動小組、工作小組、評鑑小組會議)、聽證會、公聽會或者民間單位要 求之現勘活動、教育宣導等。政府單位以行政面:經費運用、工程期限之需求以及保全 對象之安全,說明其工程施作之目標導向。民間團體則以保障自然生態以及在地居民生 活之角度,希冀工程發包時,能有多元考量,以自然生態為出發點在此立場下,專家學 者則扮演平衡的角色(中介者),環境教育平台提供不同單位人員,能夠說明自我立場 並且有更大的空間能讓其他意見納入工程計畫,在經濟與自然的趨使下達到平衡。

有關生態工法與生物多樣性保育之落實行動,汪靜明教授(2008)認為:「應先建 立於政府與民眾對生態保育概念認知及理念共識之基礎上,而後納入於國家環境治理與 管理計畫中,並以環境教育平台提供『民眾參與』、『資訊公開』之參與管道及交流。」

圖 4-2.1、環境教育平台 (汪靜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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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整治計畫推動小組、工作小組、工作分組、評鑑小組等正式會議中,專家學者 以環境教育觀點提出「環境生態監測」、「生態保育措施評估」、「棲地生態保育措施」、「資 訊公開」、「民眾參與」、「環境教育平台」等概念與保育作法。

環境教育平台之發展與推行在 石門水庫集水區整治計畫內,民間 參與之方式與資訊公開之程序能依 法定依據逐步納入石門水庫集水區 之第 1、第 2 階段執行計畫,惟行政 單位需依計畫執行,並提出具體計 畫。專家學者於行政會議中強調整 合之重要性,汪靜明委員以環境教

育專業背景提出:「…執行單位於下次工作小組會議提出整體前瞻綱要計畫及行動規 劃,將地理資訊、防災資訊、環境監測與生態調查等資料整合,進行焦點(關鍵指 標、生態敏感)之環境生態系統評估,而透過環境教育化平台,建立環境生態保育 機制,俾作為『資訊公開』及『與在地居民、生態保育專家之協商機制』之施政推 動工作必要基礎」(文件 20070216)。

在環境教育平台之建構下,民眾參與透過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管道,表達其親身於集 水區內生活及長期投入之關心,專家學者發表其專業知識之建言與媒體表露其觀點 等,各造之間發揮其角色,以協商溝通之方式達到民眾參與之目的。石門水庫集水區整 治計畫,在條例明定以及生態專家學者的建議下,積極邀集民眾的參與,並讓水患治理 監督聯盟正式出席整治工作小組會議。汪靜明教授認為:「民眾參與需要一個環境教育 平台,透過專家學者和學校來整合,因為政策下的各權益關係人(地方社區、民意 代表、保育團體)都有各自的立場。環境教育工作者與專家學者應該搭建一個政府 與地方的平台,理性的看到來龍去脈,訂定短中長期的執行策略」(文件 20080930)。

石門水庫集水區整治計畫中民眾參與具體發揮功能之轉變,便於石門水庫第二次評 鑑(2008.01.23-24),政府機關開放民間團體全程參與會議及現勘,提供意見,藉此建 立互信機制。而後於第三次評鑑會議(2008.07.31-08.01)更提昇轉換成邀請民間團體參 與。但僅止於意見的陳述,未能有評分之權力,除了環保團體主動要求外,汪靜明教授

理論

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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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提昇民眾參與層次觀點表示:「在評鑑會議中政府和民間團體的良好互動之後,為 了讓更多的聲音可以傳達,建議楊偉甫副署長可讓民間團體參與工作分組會議和列 席於工作小組會議…」(文件 20080930);爾後在工作分組會議,便依工作小組第 9 次 會議(2008.02.01)之結論「為加強民間參與本整治計畫,各區塊工作分組會議召開時,請 邀請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參加」辦理,並於第 11 工作小組會議(2008.08.05)中,水患治 理監督聯盟開始加入列席。

二、保育治理機制中環境教育議題發展

保育理念中應注意公益與個人權益之均衡,不可過度的重視個人權益影響公益之維 護(李三畏,2005)。近年來,國家治理案件中有愈來愈多的政府委員會,在其組織辦 法中明文規定民間團體的比例,而且主動邀請具有社運性格的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加入

(黃長玲,2007),顯示出民主化帶來了更為涵容的政府治理模式,而社運團體如何能 夠透過與國家的合作而發揮影響,成為各界關切的重點。然而,在早期的研究可以觀察 到,公民體制內參與較限於決策末端的告知功能,或新興民主實驗之諮詢性質,並無賦 予參與公民在決策過程中一個主動積極的位置(杜文苓、彭渰雯,2008),民間團體的 參與在石門水庫整治計畫中便有突破性的發展。

(一)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在輿論與民眾參與意識提高下,汪靜明教授歷次於整治會議提出 資訊公開的重要性,並指出:「環境議題的另外一個重點是政府的資訊公開。政府 由資訊公開建立彼此的互信機制,互信的目的則是為了落實生態保育」(文件 20080911)。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資訊公開要點,隨著專家學者於歷次會議之建言,起 始其機制之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分工授權。而在隨後數次的滾動式檢討(表 4-2.1),資 訊公開要點逐漸成形。

汪靜明教授以擔任石門工作小組委員及保育治理召集人期間,以生態保育為出 發點指出:「因為環境議題是錯綜複雜,牽涉到人事時地物等的因素。當環境議題、教 育課題與環境教育的資源都清楚的情況下,我們知道環境政策,知道環境的議題,環 境的問題,我們對應到環境要有幫助。而政府沒有資訊公開法前直到現在,所有的 治水,所有政府的政策計畫內,他缺少資訊公開。所以我在擔任委員的過程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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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一條開宗明義便說明:「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 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 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2007.2.13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

2008.2.29

第一次要點草稿修正

2008.3.11

第二次要點草稿修正

附錄七

2008.4.24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

2008.6.27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 區整治計畫資訊公開 要點》

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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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工作小組」第五次工作小組會議(2007.2.13)中,汪 靜明委員建議於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分工授權一覽表 中加入第八項「資訊公開機制」。會議中各委員並以其立場表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發言:「透過年度執行檢討,用計點或扣點方式來呈現機關在這部分不配 合之情形,這樣的話是否更為完備?」、楊偉甫副署長發言:「考核作業要點中,對 各單位是否有去做資訊公開去作考核,是否是可以跟機制同時配合...」。因應這些委 員的發言,汪靜明委員強調資訊公開之重要性說明:「機制與考核應相互存在,沒 有定機制的話沒有人會去做,訂定機制後搭配考核,相輔相成,並無牴觸,一定要 兩者同時存在。如果只定考核,他不提出來,也無法處理…」(文件 20070213)。石 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工作小組第五次工作小組會議結論決議:「同意依汪委員靜 明意見增訂『資訊公開機制』,並納入管考作業評核項目之一,資訊公開之原則由

『工作小組』審定,再送『推動小組』備查,並逐年考核各單位執行成果」(文件 20070213)。

在民主化過程中,有學者針對民主治理、公民能力與專家宰制之間的關係提出 論述,並且從公共選擇學派出發,作出民主參與較能夠彰顯真實的結論,因而主張

「公部門的知識管理應該要加入民主的質素,成為民主治理過程中的一種『參與式 知識管理』」,並提出「在平等參與、對話學習、審議判斷、效率平衡、透明課責 五個原則下,達到民主治理下之共識統治、事實認識與權力制衡的目的。」(陳敦 源,2004;引自許靜娟,2009)。《政府資訊公開法》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8 號公布實 施,第一條開宗明義便說明:「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 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 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石門水庫集水區依其條例所列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為 確保相關建設不破壞生態環境,應將整治計畫資訊公開,特訂定石門水庫集水區資 訊公開實施要點。

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後,主管機關便著手制定石門水庫集水區資訊公開實施要

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後,主管機關便著手制定石門水庫集水區資訊公開實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