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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節 研究主題與時間斷限

研究 1960 年代菲律賓來臺投資保險業,必須一一來看形成這一歷史偶 發事件的各項背景:包括相關人、事、物於當時環境中之各項條件的過去 與現況,甚至於以投資的立場而言,其前景展望無論於主觀或客觀的思考 也在研究的論述範圍內,雖然無法驗諸當事者的想法,仍希望於可能的範 圍內藉由相關資料的整合與思考提出一些假設與討論。望諸未來能有更多 參考的資料及後代的研究考證,對於當代華僑投資的歷史研究提供更多的 空間與得致更好的成果。

本文主題中所引“投資保險業”係指投入資金成立及經營保險公司之 謂,故凡是影響當時此一投資行為的各項因素皆是筆者試圖加以研究及探 討的對象。

保險業雖已存在超過二百年以上的歲月,然在它所帶有的現代性與未 來性仍充滿著進步的思想。英國前首相邱吉爾曾說保險是近二百年來人類 最偉大的發明之一,保險是互助性的經濟制度,是以集合眾人之力,共同 分擔損失的風險管理方法。由一國國民的人壽保險投保率和普及率,4 大 致上可管窺一個國家開發與社會進步的程度。保險的功能,一方面在於使 一般企業經營及國民經濟生活獲得安全之保障;另一方面,當一個國家於 經濟開發中所需資金甚鉅時,無不鼓勵提高國民儲蓄;由此透過保險業是 為促進國民儲蓄重要且有效的途徑之一。保險業由是所累積運用之資金,

俾能提供國家經濟建設所需。

然而在 1960 年代,菲律賓華僑到臺灣投資保險業卻是一件歷史意義非

4 所謂人壽保險投保率是指壽險及年金型保險有效契約件數與人口數的比率,臺灣於 2006 年的數字為 184%;而所謂普及率乃是指壽險及年金型保險有效契約保額與國民所得的 比率,臺灣自 2005 年開始,已超過 300%。

比尋常的事件。當時各項因素的相關條件錯綜複雜且耐人尋味。金融保險 機構乃屬於限制投資的特許產業,必須經由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核發 設立許可才得以經營。

臺灣保險業的發展,歷經日治時期的初創、光復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接 收與整理,只有日資留下的保險機構所改制的「臺灣產險公司」與「臺灣 人壽保險公司」,加上隨後核准原在中國內地經營保險的機構,來臺灣設立 經營據點的五家公司,並未再核發新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之後採取了長 達十五年的封閉政策,直到 1960 才開放新金融保險公司的設立。此次開放 後的下一次開放,則一直等到三十年後,於 1991 年時,臺灣經濟發展朝向 國際化的策略,財政部才又再度開放金融保險市場。

1960 年初,正是二戰結束以來,臺灣的經濟才從殘敗、落後開始漸漸 走上平穩發展之途,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之後的岌岌可危雖不復見,然 兩岸還處在軍事對峙的情勢下,為什麼選在臺灣並不開放投資設立新保險 公司的時候叩關,而竟又能真正成功達其所願?早期一些著述當中只提及 當時早於保險業而同屬金融業的「華僑銀行」投資設立一事時,有以華僑 與臺灣之間的政商關係來說明其之所以能獲實現的要因;5或歸因於「華僑 資本巧妙地利用了臺灣當局所處時局嚴峻的內外條件,採取了符合大義名 分的對策所結出的豐碩果實」。6

近年則有論文提及 1960 年代政府之所以開放保險業設立時,主要是以 政治酬庸的方式發放保險業執照給本土資本以及民意代表,而未特別說明 僑資之立場及性質。7

因是之故,本人欲從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之後,當時的主、客觀因素來 看華僑保險公司成立的有效條件,再加以探討該投資之相關人士主、客觀

5 劉進慶,《台灣戰後經濟分析》(臺北市:人間出版社,1995),頁 272。

6 劉進慶、凃照彥、隅谷三喜男,《臺灣之經濟----典型 NIES 之成就與問題》(臺北市:人 間,1995),頁 241。

7 瞿宛文,〈臺灣戰後工業化是殖民時期的延續嗎?兼論戰後第一代企業家的起源〉《臺灣 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二期(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0),頁 71。

因素,來得出一個符合當時歷史真實氛圍的論述。

在時間斷限中,由於筆者以菲律賓華僑施性水與楊應琳等人來臺創立

「華僑產險」與「華僑人壽」為論述案例,再試圖找出當時申請創立人施 性水先生作此一投資決定前較全面的考慮因素。

希望從歷史資料中,收集歸納 1959 年施性水專程來臺偕立法委員丘漢 平商討籌設產險公司的構想前,有關臺灣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情況;

菲律賓華僑在當地的情形,中菲外交關係等等,將焦點集中於 1961 年 3 月 施性水提出「華僑產險」設立申請前後時間點上;然重要歷時性相關敍述 則不限於此。「華僑人壽」則係 1963 年四月才設立,為開放保險市場之延 續,故只作補充說明相關條件,並不重複論述。

為使研究主題能清楚聚焦,在此先將主體「華僑」一詞定義事先加以 界定以釐清範圍。本文中所使用之「華僑」一詞之概念,為與主題指涉時 空背景相符合,故需以當時被稱為華僑的對象為涵蓋之對象。

「華僑」一詞,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為「僑居 國外之國民」,所謂「國民」指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取得國籍者謂之,

這是很清楚的,但是由於「華僑」在中華民國歷史上的特殊地位以及兩岸 政治角力局勢使然,在實際使用這個名詞或衍生相關概念指稱時常見定義 擴大而模糊,變動頻繁,以致定義不清、範圍不明。

基於早期歷史因素以華僑對中國本土的政治興革、經濟捐輸投資貢獻 居功厥偉,除了在立國憲法中對華僑的保護見諸各款外,在一很大程度上 華僑的指涉範圍也概括了法律規定之外的廣義的具有華裔血統者。如「我 國國籍法的基本精神,是可以承認雙重國籍的,因此,對於華僑或僑胞的 涵義,也是從寬解釋,無論華僑、華人、華裔,都可以泛稱為『華僑』,我 們都以『僑胞』相待」。8

另外,當代歷史學者觀點筆者亦曾注意,如:王賡武教授認為在談述

8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臺北市:國立編譯館,2001),頁 17。

上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後期東南亞史時,用「華僑」這個詞還 正確,但是過了這個時期,無論是中國大陸或臺灣的歷史學家難以用新的 觀點來對待華僑史問題,是因為「對他們來說,這個詞使用起來太方便了,

至於它在東南亞地區所引起的種種疑慮,他們並不覺得很重要。」9就因為 現今理論和實際,法律和施行辦法之間模糊不清,埋下了日後國內外爭議 不斷的問題。

從 1946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無論是國際抑或中國的情勢都產生 了鉅大的變化,影響「華僑」至極的,尤其是東南亞地區各殖民地國家的 民族主義興起而紛紛獨立的情勢,在扶持發展本民族經濟時,對華僑進行 的限制、打擊和排斥,與施行同化政策,基於各國的國籍政策對「華僑」

的生存和發展不利,他們自願地或被迫無奈地選擇入籍。所以現在全世界 三千萬左右的華僑華人中,絶大多數都不是華僑了。10

從理論上來說,入籍後的華人應該能得到當地公民的所有權,然而事 實上,由於歷史上心結、文化背景差異,或因狹隘民族主義等,外籍華人 並不能和當地公民站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當在地的華人辛辛苦苦地證明 對當地國的國家認同時,我們實在不應輕率地以此一敏感又過時的名詞繼 續任意地稱謂他們。王賡武教授曾語重心長、一針見血的指出「華僑」一 詞「是東南亞各國政府及華人在過去四十年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試圖加 以摒棄的。」11

周南京教授亦提到「海外華人社會己經成為日益成熟的國際性社會群 體。儘管他們承認中國因素的地位和作用,但他們日益傾向於尋找能够涵 蓋海外華人社會各種流派的、比較中性的稱謂,以代替具有政治傾向或政 治色彩的、或牽扯國籍問題的傳統名稱:華僑(住在國外的持有中國護照

9 王賡武,《東南亞與華人:王賡武教授論文集》(北京:新華書店,1987),頁 246。

10 黃昆章,〈論華僑國籍問題〉,《暨南學報》第二期,1992,頁 111~114。

11 王賡武,《海外華人研究的大視野與新方向:王賡武教授論文集》(美國:八方文化企業 司,2002),頁 16。

的中國人)」12,似乎已經入籍他國,也沒保留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叫「華

僑」一詞較廣義的概念。

本論文中所出現的“僑胞”、“海外華人”的概念,也是將此一名詞 作為通稱,它包含不同歷史時期,也把中國移民的後裔包括在內,方便使 用;尤其當不需跟權利義務糾扯時,最適合表達研究對象的相關指涉。例 如在筆者文內提到清末回國投資的華僑時,此處的「華僑」即為此一廣義 的通稱概念。又例如在論述民國以來熱心地支持祖國革命建設的「華僑」

時,亦是一廣義的通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