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960 年代影響菲律賓華僑來臺背景綜述
第一節 華僑回國投資肇始與沿革
一、清末華僑回國投資初興
談到華僑和中國的關係,循例總是提到「華僑為革命之母」,一句話總 括華僑崇高的歷史地位,然而華僑對祖國的供輸,並不以革命始,也不僅 止於在祖國投資而已。中國傳統宗族社會制度及思想對華僑的影響至深至 大。大陸學者蔡蘇龍在其《僑鄉社會轉型與華僑華人的推動:以泉州為中 心的歷史考察》一書中,就曾提到「海外華僑素有關心桑梓、造福社會的 優良傳統。他們透過捐資、捐物及其他形式參與和推動僑鄉社會的公益事 業,由來已久。早在明代後期,泉州地區就有華僑捐款、捐物興辦家鄉公 益事業。」2
而談到“華僑回國投資”,一般概說曰始於清末,例如《華僑志.總 志》的敘述:「華僑除將辛勞所得之款,滙回祖國,接濟僑眷外,每每將其 餘資,回國投資,從事各種工商實業,以協助政府建設。……如過去臺山 寧陽鐵路與汕頭之潮汕鐵路,均為僑資興辦。……餘如汕漳鐵路、漳廈鐵 路、程溪輕便鐵路及閩粵兩省公路,十九均為華僑資本。此外,各地之輪 船、汽車,亦以華僑投資為最多」。3
李長傅的《中國殖民史》一書中,亦曰:「華僑之對於其家鄉之投資,
最有名者,為鐵路事業。如 1904 年之潮汕鐵路(資本金三百萬元)以南洋 華僑張鴻南之出資占大部分。又新寧鐵路(資本三百三十萬元),發起者為 美洲華僑陳宣禧,其股東亦係美洲華僑。1905 年福建之漳廈鐵路,亦南洋
2 蔡蘇龍,《僑鄉社會轉型與華僑華人的推動:以泉州為中心的歷史考察》(天津:古籍出 版社,2006),頁 236。
3 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華僑志總志》(臺北市:華僑志編纂委員會,1964),頁 613-614。
華僑所經營者。」4
如果我們進一步來探究華僑當時此一投資行為的背後因素時,將更能 掌握事實,而此一事實在連接到後來近半世紀的華僑投資行為時,既各有 時空差異外,又有一脈相承的蛛絲馬跡可循。
滿清政府一直到十九世紀的中葉都還拒絶採取保護華僑的政策,法律 上也仍禁止任何形式的海外移民。非法移民被當作奸民逃犯,一遭捉拿視 為罪犯來處理。征服臺灣之後政策有所放寬,但態度未有根本的改變。許 多華僑回國受到苛罰或受地方官員的勒索。經過 1860 年的中國敗於英法聯 軍後,迫於壓力之下才終於開始承認其人民有移居的權利。雖然在 1877 年 新加坡有了第一個清政府設立的第一個領事館,但是直到 1893 年才正式取 消傳統的限制移民政策,從此之後,清政府對海外臣民態度才從敵視變成 優撫。5這也就是說華僑與祖國之間正式且合法的互動,是從此其時才開始 的。
學者顏清湟認為清末實行護僑新政策的後果之一是華僑民族主義的崛 起。6並將十九世紀九十年代作為華僑民族主義崛起的分界綫。1893 年以後 清政府對海外僑民採用優撫政策,此一優撫政策表現於政治、經濟和文化 各方面。清政府除了對回國參觀訪問或永久居留的華僑商人都給予保護;
對那些以前無法晉身仕途而有才幹的華僑打開了升官晉爵之門外,也正式 派遣使者和戰艦訪問華僑聚居地,以聲授清廷外交官對華僑的保護,後者 的目的之一乃為招募華僑資本,尤圖在中國經濟建設中,希用華僑資本來 取代日益增長的西方和日本經濟帝國主義下的外國資本。1902 年清政府又 公布一項政令,允許並鼓勵華僑商人回國投資礦業,此政令的發布標誌著 清朝中央政府致力吸引華僑資本的開始。1903 年更成立商部,頒布並實施
4 李長傅,《中國殖民史》(上海:上海書店,1936),頁 331。
5 顏清湟,〈華僑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海外華人史研究》(新加坡:新加坡亞洲研究學 會,1992),頁 82。
6 顏清湟,〈華僑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海外華人史研究》,頁 83。
各項招募華僑資本的政策;吸收經營現代企業成功的僑領入朝為官,並至
人所津津樂道一事,王賡武也認為「陳的作為也不是什麼愛國不愛國;他 主要是因為愛鄉,他愛的是集美、閩南。他認為福建地區沒有大學存在很 可恥」。12
清末政府的護僑及華僑回國投資之鼓勵,較諸未來民國成立之後,國 父 孫中山先生護僑的政策宣言以及致力華僑事業的主張,原意並無相抵 之處。
二、民國成立以後的華僑回國投資政策
真正的僑務政策是到了民國創建之後才開始。滿清覆亡,民國肇建之 初,即有保護華僑的政策宣言。除了在國內外保護華僑以外,讓華僑回國 投資也是見於國父言論,例如在 1916 年曾有致海外同志書,述其致力華僑 事業之懷抱:
其一,罷兵以後,予即擬振興實業,杜絶漏扈。初念先辦銀行,為各 種實業倡始。惟茲事體大,必須厚集資本,現在磋議中。若此事能成,
一可以利僑商滙兌,二可以便僑商貯儲,三可助各種實業之發達。擬集 股先自僑友始,將來章程編定,當即寄上,以便核奪。又歸國華僑,每 苦無業,須妥籌安插。現欲擇內地礦山之尤者一二區,先籌開辦,並於 長江一帶,擇地開墾。如辦理得宜,獲利必厚,……。其二,擬在上海 建設華僑會館,為僑胞與內地交際之機關。凡工商事業,藉此地以為調 查聯絡之所,使華僑盡知各種天然利源,生財機會,不致為外人捷足。
……務達合華僑之財之智,以興發祖國利源之目的。……其三,……現 擬組織一宏大報館,一使人民知共和為世界最良之政治;二使人民知民 權之可貴,不致仍前放棄,被人蹂躪,三竭力調查實業,供華僑之引導。」
12 王賡武,《離鄉別土---境外看中華》(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7),頁 52。
13
孫中山以革命得華僑之出錢出力援助至大,因此他固然是想發達中國 實業,興發祖國利源,然而他也視投資國內事業為華僑的一項生財機會,
不無藉此為酬庸犒賞華僑協助革命建國功績的方式。再者,他也曾在 1916 年討袁成功後,通告國內外同志書中說:
計自癸丑以後,吾黨以袁氏弁髦法律,破壞民國,無日不以討之為 職志。端賴各同志毀家相助,裨底於成。而歷年以來募集基金,為數至 鉅。今共和再造,應請政府償還,以期符合原議。昨已托廖仲愷君向黎 總統及財政部請照數發還。惟中央財政支絀萬分……恐無餘力再償吾黨 歷年之鉅額,現仍交涉中,如此項償款,不能急遽收回,則擬要求以特 別優越之權利相代。俾吾僑友,不至虧折。14
由上可知,有些革命費用也是同志所借,政府無力償還時,也會以給 予僑友特別優越之權利相代,讓他們所借出的錢不至虧折。這優越的權利 應就是回國投資的生財機會。
1926 年於廣州成立僑務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稍後中國國民黨中央 及各省聯席會議通過政綱一百零八條,列舉有關華僑之政綱三項中一項即 為「華僑回國興辦實業者,務須予以特別保証。」而在全國統一後所頒佈 訓政時期國民政府施政綱領中即在僑務行政中列有「奬勵僑外工商,投資 興業」15 孫中山先生之所以念茲在茲獎勵僑資,原意是利用華僑之力發達 國內工商業之外,另外還是讓華僑在國家的政策下有機會投資賺錢。
13 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印,《華僑志總志》(臺北市:華僑志編纂委員會,1964),頁 643-644。
14 毛松年,〈國父的僑務思想與現階段僑務政策〉,《華僑問題論文集》第 28 輯(臺北市:
中國僑政學會,1981),頁 28。
15 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印,《華僑志總志》,頁 645-646。
之後在 1929 年美國開始爆發經濟危機以後,一些華僑的資金沒有出路 而回國投資;1929 年,政府為鼓勵華僑回國投資,當時也曾公佈「華僑回 國興辦實業獎勵辦法」,形成了華僑投資國內企業的高潮。只是時間僅僅維 持短短 3 年,1932 年以後經濟危機,也波及到了國內各地,廣東、福建華 僑的房地產投資損失最為慘重。16
在 1930 年代,時值特別不景氣的時候,「社會高唱華僑資金國內投資 論,國民政府亦為之盡各種努力,但華僑們除了對自己有直接利益關係的 事業之外,並不肯積極地參與投資,事變後,重慶政府採取吸收華僑資金 開發西南的方針,經濟部為了建設西南工廠開發礦山,修正公布僑胞投資 獎勵辦法,凡對農、礦、工、商以及國防有關的事業,華僑投資總額在百 分之六十以上的情況下,可享受租稅減免,運費降低及其他賦與之各種特 權。以此種種優待條例誘導華僑投資西南,但是實際上西南方面民間總投 資額不過一千萬元左右。17
抗戰期間,1939 年「中國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中也提出:「海外僑胞 為抗戰建國力量泉源之一,……。關於僑務最重要者,為謀保障僑胞之安 全及發揮僑胞之物力,人力以用於抗戰之事業。……至於發揮僑胞之人力 物力,從事抗戰建國之事業,一面應責成負責機關,切實進行,並訂定優 待保障僑胞投資條例,以及協助僑胞投資之具體方案,奬勵僑胞投資建設 事業。」18
當時政府也看到國際情勢已極動盪,輔導僑胞回國投資,也算是保全 其資金之手段,不過也感僑胞之遲疑。在「中國國民黨五屆七中全會」的 決議中,再度提起對『僑胞回國投資辦法』之急迫性:「自歐戰發生,國際 形勢瞬息萬變,華僑所居留外國之多數地方,已因動盪而起莫大之影響,
16 參見林金枝,《近代華僑投資國內企業概論》(廈門:廈門大學,1988),頁 130。
17 楊建成主編,《三十年代菲律賓華僑商人》(臺北市:中華學術院南洋研究所,1984),
頁 106-107。
18 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華僑志總志》(臺北市:華僑志編纂委員會,1964),頁 648。
彼等畢生血汗所積之資金,眼看有不克保全之危機,其中一部當屬產業,
彼等畢生血汗所積之資金,眼看有不克保全之危機,其中一部當屬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