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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

本章分為四小節,第一節為實證分析之研究假說,共含有三項研究假說;

第二節為各變數的說明,並分成兩部分解釋依變數與自變數;第三節說明本研究 所選取的樣本資料,包含資料來源、範圍及對象;最後,第四小節將介紹本研究 所採用的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設

一般認為,銀行跨足保險、證券業務是管理策略上的考量,原因可能是受到 同業過度競爭的壓力,或是公司本身業務需要。根據 Booz (1985)的說法,企業 為了業務成長或降低風險,進而從事現有事業外的投資,例如新的產品、服務、

消費族群和地理區位,而以內部發展、併購、合資或授權等方式投資。Ramanujam and Varadarajan (1989)對多角化的定義為:「多角化為企業或事業藉由內部事業發 展或併購的過程,以進入新的經營領域,並且伴隨行政結構、系統及其他管理程 序的改變」。而金控公司正是同時進行不同金融事業群的經營,故符合企業多角 化的定義。

根據 DeYoung and Roland (2001)的研究發現,銀行多角化雖可拓展收入來 源,卻因此增加收入波動性,或轉而從事高風險投資,導致經營風險不減反增。

此外,Stiroh and Rumble (2006)進一步指出,銀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利益會因收 入波動增加而抵銷,因此推論銀行多角化並未顯著改善其獲利能力。然而,不少 文獻卻支持銀行多角化能改善其經營績效,例如 Saunders and Walter (1994)的風 險模擬結果,證實銀行、保險與證券結合具有綜效,利用子公司間資源共享的成 本優勢,將有助於穩定金融機構的獲利來源。國內文獻方面,沈中華、張雲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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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指出,開放商業銀行跨業經營及投資,的確有利於國內銀行獲利能力的改 善。然而劉秀玲、鄭鴻章(2010)卻認為當銀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活動時,將增加 獲利的不穩定性,導致破產風險上升。

由以上文獻得知,國內外學者針對銀行多角化影響風險與報酬的結果,並無 一致結論,而本國金控公司本質上即屬一跨業經營的金融集團,且近年來各家金 控皆以大型化、多角化為目標。有鑑於國內對於金控公司是否存在多角化利益的 文獻不多,且研究金控公司經營風險的文獻更是闕如。因此,本研究關注國內金 控公司多角化之程度高低,是否顯著影響其經營風險,進而得出下列假說。

假說一: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的程度愈高,愈能有效降低總風險。

假說二: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的程度愈高,愈能有效降低系統性風險。

假說三: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的程度愈高,愈能有效降低特定風險。

假說四: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的程度愈高,愈能有效降低破產風險。

假說五: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的程度愈高,愈能有效穩定收入波動度。

根據 Allen and Jagtiani (2000)的研究,當銀行從事跨業經營的活動時,雖有 助於降低銀行總風險,然而系統性風險卻明顯上升。同時 Akhigbe and Martin (2008)指出,以總風險、系統性風險與特定風險三種變數,分析美國沙賓法案 (Sarbanes-Oxley law)之頒布,對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影響的結果並不一致。實證顯 示遵循沙賓法案的公司,其總風險和公司特定風險皆下降,然系統性風險卻明顯 上升。由以上文獻得知,雖同樣代表金控公司經營風險的變數,然因彼此的計算 公式與使用目的不同,其研究得出的結論亦會產生差異性。

回顧國內外文獻,本研究歸納得出五種常見的風險指標。其中,若以總風險、

系統性風險與特定風險三者而論,金控公司從事多角化的結果,通常會因彼此業 務相關性高而導致系統性風險顯著上升,而總風險或特定風險則不一定。同樣 地,當被解釋變數為破產風險時,不論是以模擬或迴歸模型的方式,金控公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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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化對其經營風險的影響未有一致見解。然若以收入波動度視為風險指標時,由 於各業務現金流量的收入時點不同,其中以證券與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獲利穩定 性最低,因此,文獻常以此為理由,主張銀行結合非本業活動並不能改善獲利能 力,反而因收入不穩定性提高,導致經營風險上升。

有鑑於國內以多種指標同時衡量金控公司風險的文獻不多,因此,本研究希 望能藉此比較不同指標間之差異,同時關注所得出的結論是否與過往文獻相異,

並進一步探討各指標與公司特性之間的影響。

假說六:以總風險、系統性風險、特定風險、破產風險或收入波動度衡量金控公 司的經營風險,其結果並不一致。

由於法律上僅限制金控公司跨業的種類,並未限制其跨業的型態,因此金控 旗下應涵蓋多樣化的子公司組合。根據 Boyd et al. (1993)的研究發現,銀行與壽 險或產險業合併較有可能會降低風險,反之,銀行若併購證券業或不動產公司,

則公司風險上升機率較大。Boyd and Graham (1988)亦得出相同結論,其模擬結 果顯示銀行控股公司與證券業或不動產開發業者結合,將增加其盈餘波動性及破 產風險,若銀行跨足壽險業,則能有效降低盈餘波動度與破產風險。

然而 Laderman (2000)認為銀行不論與證券、壽險或產險業結合,皆能降低 銀行之破產風險。鄭瑞真(2001)卻指出,因保險業與證券業之相關性最低,故風 險分散的效果最好,因此由保險與證券所組成之金控公司,最能有效降低公司總 風險;然若以銀行為經營主體從事多角化,將伴隨較高之總風險與系統性風險,

其中又以銀行跨業經營保險公司的風險上升最顯著。

不同於美國的銀行控股公司及歐洲的綜合銀行體系,兩者皆是以銀行為經營 主體,從事多角化之業務活動。本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僅定義兩種以上之金融事 業合併,即可設立金控公司。而實務上,國內金控公司的確存在不同經營主體的 情況,從而子公司組合亦不盡相同。因此,有鑑於子公司組合對金控公司風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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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的結論並無一致,且近期國內的相關文獻亦尚未探討不同子公司組合,對金控 公司經營風險的影響,故本研究提出假說三。

假說七:金控公司的組成型態對經營風險具有顯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