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險和產品多元化之間的相關性,分別以資產報酬率波動度、淨值報酬波動度為衡 量指標,結果顯示銀行單純從事放貸業務的風險,比其他跨業經營非利息收入的 銀行低。該文獻進一步考量銀行規模大小,發現小型銀行手續費收入愈高則承擔 較高的經營風險。
Cebenoyan and Strahan (2004)研究銀行透過貸款銷售市場以管理信貸風險的 方式,是否對公司資本結構、放款、利潤及風險造成影響,而採用逾放比、備抵 呆帳率、資產報酬率和淨值報酬率之標準差作為風險變數。實證結果顯示,善於 利用買賣貸款市場管理信貸風險的銀行,其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之波動度明 顯比其他銀行大。
第二節 金控多角化具正面影響之相關文獻
針對商業銀行是否跨足保險業、證券業、不動產業、投資銀行或其他非相關 金融產業,一直以來為各國產官學界所關注之議題。以美國為首的國家強調風 險,主張金融產業專業分工與防火牆的設計1,以往採取「專業銀行」(Specialized Bank)制度。相較於美國,以德國為首的歐洲國家支持「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 制,注重創造利潤,鼓勵銀行應多樣化之經營,提供客戶各種金融商品與服務,
如同一「金融百貨公司」。然金融服務業之整合是否有助於降低經營風險,國內外 學者抱持不同看法,故本節首先彙整主張金控公司多角化的文獻,第三節則彙整 不支持金控公司多角化之文獻。
美國於 1933 年成立通過 Glass-Steagall ACT,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與 買賣。理由為銀行控股公司與證券結合,可能會產生利益衝突而造成銀行風險上 升,甚至危害一般投資大眾的權益。Kroszner and Rajan (1994)乃以 Glass-Steagall ACT 實施前的資料,研究當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時,是否會因利益目的而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騙大眾購買品質較低的證券,其結果顯示並無此現象;相反地,透過社會大眾的 監督,可能激勵銀行提供高品質的股票。此外,White (2006)指出 Glass-Steagall ACT 實施之前,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併不會危害銀行本身的穩定性,反駁先前文 獻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將提高收入波動度與降低資本適足率的說法。
Kwan and Eisenbeis (1997)以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商業銀行與 證券業報酬的相關性很低,認為歐洲綜合銀行體系相較於專業銀行的報酬,具有 分散風險之功能1。Barth, Caprio, and Levine (1998)指出,對於商業銀行從事投資 銀行相關業務上有較多限制的國家,其銀行遭遇到危機的可能性較高。並進一步 指出,若對於投資銀行業務中的證券業務限制愈嚴格的國家,其銀行體系的脆弱 性愈高。
沈中華,張雲翔(2002) 以 46 個國家共 8113 家銀行為樣本對象,分析金融機 構跨業經營及轉投資是否有助於銀行績效,並將政府紀律與管理能力納入考量。
實證發現開放商業銀行跨業經營及投資,有利於國內銀行獲利能力的改善,同 時,銀行的經營風險並不會因此而顯著上升,。
Estrella (2001)為探討金融集團跨業經營是否對其經營風險與資本有顯著影 響。實證結果顯示,金融集團在合併證券業、保險業及持有非相關金融事業之後,
其經營風險皆明顯下降,並明確指出該多角化效益可使金融集團的資本要求降低 約 5 至 10%。Saunders and Walter (1994)透過風險模擬的結果,得出銀行、證券 與保險業務結合,將有助於穩定金融集團的收入穩定性。Gallo, Apilado, and Kolari (1996)研究 1987 年至 1994 年間,美國銀行經營共同基金業務對其績效的 影響。實證結果顯示,銀行從事共同基金的銷售活動,有益於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同時,此項非本業收入明顯改善銀行的獲利能力。
1 葛拉斯-史帝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便將商業銀行與證券業分開,避免當兩者
利益發生衝突時,危害存款大眾,此項隔離商業銀行與證券業的措施,即是所謂的「防 火牆」(Fire Wall),可以避免當銀行涉足證券業的承銷或自營業務失敗時,因利益衝突 而增加銀行的系統性風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Cornett, Ors and Tehraian (2002)以1987年至1997年間40家銀行控股公司為 樣本資料,研究商業銀行成立Section 20 子公司對經營績效的影響。實證結果顯 示,商業銀行成立Section 20 子公司的確改善風險調整後的資產報酬率,而此績 效之改善主要來自於非利息收入之活動。證實當法規開放銀行成立Section 20 子 公司,可有效提升商業銀行之經營績效。
Smith, Staikouras, and Wood (2003)研究1994年至1998年間4166家歐洲銀 行,增加以費用為基礎之業務活動對銀行報酬及風險的影響。研究結果發現,雖 然非利息收入活動之波動性比利息收入活動之波動性高,然因兩者之間存在負相 關,顯示增加非利息收入之活動能降低銀行的總收入波動度,反而能提升歐盟國 家銀行之獲利穩定性。
許鈺珮、張錫介(2005)探討金融控股公司之實施是否助於改善國內銀行業的 現況。實證發現納入金控的銀行其經營效率皆優於非隸屬金控的銀行,同時金控 法的實施,使國內銀行業的生產力顯著提升,表示成立金控公司有助於改善國內 金融環境,使其經營體質更為健全;此外,金控公司多角化有益於提升經營績效。
綜合上述主張金控公司業務多角化之文獻,本研究得出三項主要的支持理 由。首先,多角化可能有助於提升金控公司之獲利能力,利用子公司共同行銷的 優勢達到範疇經濟。其次,生產上的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有助於金控公司以最 低的成本增加產品線與金融服務,進而提升經營效率與市場競爭力。最後,金控 公司可藉由多角化降低現金流量的變異,意即增加非本業收入能有效改善收入的 不穩定性,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及破產機率,進而減少金控公司以風險為衡量基 礎的資本要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