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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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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工業革命以來,世界各國為追求經濟發展,直接與間接地對環境造成破 壞。從生物多樣性的消失、沙漠化與土壤貧瘠化、森林資源枯竭、海洋生態汙 染與資源匱乏等的資源過度使用問題,到全球暖化、臭氧層破洞與持久性化學 汙染物汙染等的大尺度汙染問題一一浮現。聯合國未來地球計畫(Future Earth) 2019 年 12 月的報告1指出極端氣候在 2019 年開始成為新常態,人類所造成的氣 候變遷與全球暖化使海洋熱浪情況更加惡化。自 1982 年開始,海洋熱浪襲擊的 天數日漸增加,預估全球升溫幅度達 1.5°C 時,發生的天數會增加 16 倍;若上 升至 2°C,則會增加至 23 倍。而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小組 (United Nation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2 2018 年所發表的

《1.5°C 全球升溫特別報告》3指出相較於 1986 至 2005 年間,以模型模擬全球 平均海平面上升幅度,若全球暖化程度為 1.5°C 時,本世紀末的海平面將上升 0.26 至 0.77 公尺,且會持續上升。南極海洋冰原的不穩定與格陵蘭冰原的溶解 都會導致長時間的海平面上升,幅度可達數公尺。持續的全球暖化效應將增加 大小島嶼、低窪沿海地區與三角洲的人類居住地與生態系統所承受的風險,包 括海水入侵、洪災及對基礎設施的損害等。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對人類所帶來 的顯著影響使氣候議題逐漸獲得世界各國的重視。4

由於環境議題特性包含跨越國界,時間與空間尺度評估與規劃的複雜性,

科學不確定性等5,氣候變遷問題需要世界各國共同處理。從 1988 年世界氣象 組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 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ited

1 Future Earth & The Earth League, 10 New Insights in Climate Science 2019, 3rd ed. (Stockholm, Future Earth & The Earth League, 2019), 17-19.

2 IPCC, “About the IPCC,” 1988, https://www.ipcc.ch/about/, (21 December 2020).

3 IPCC, Special Report on Global Warming of 1.5°C, (Geneva, IPCC, 2018).

4 Ibid., 7-11.

5 李河清,〈環境外交與氣候議題談判—以京都議定書為例〉,《國家政策論壇》1 卷,9 期

(2001) :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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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s Environmen Programme, UNEP) 共同設立 IPCC,1991 年成立政府間氣 候變化談判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INC),到 1992 年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中所簽訂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nk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以下簡稱: 公約)。並每年 舉行公約締約國會議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under the UNFCCC, COP)。從科 學層面擴大到政治與法律層面,各國針對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積極參與談判,並 在 1997 年簽署《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以下簡稱: 議定書),在公約的 基礎上,對於因應氣候變化的減碳目標有了具體的措施。在京都議定書生效 後,各國為了制訂後續具法律效力的國際環境條約進行了一連串的會議。從 2007 峇里島會議 COP13 所通過的峇里島路線圖 (Bali Roadmap),針對減緩 (Mitigation)、調適 (Adaptation)、科技與資金等的「後京都」(post-Kyoto Protocol)談判進程奠基,到 2009 哥本哈根會議 COP15 難以達成共識的談判觸 礁。最終在管制趨勢的改變,締約國義務由下而上建立的情況下,於 2015 年巴 黎會議中簽訂了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6

由於氣候變遷議題範圍廣泛且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各國談判立場與策略 因各自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產業結構與天然資源條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為了 達成更好的協定,2005 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許多立場或目標相近的國家組成 聯盟,以增強談判說服力。7其中受氣候變遷影響幅度最大的國家為小島嶼國家 (Small Island States)與低窪海岸國家 (Low-lying Coastal counrtries)8 (以下簡稱:

小島嶼國家)。依據聯合國低度開發國家、內陸開發中國家和小島嶼開發中國家 高級代表辦公室 (Office of the High Representative for the Least Developed

6 IISD, From Bali to Marrakech: A Decade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s, (Winnipeg : IISD, 2017), 2-3.

7 Paula Castro and Carola Klöck, “Coalitions in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Innovations in Climate Governance (INOGOV), 2017, 1-2.

8 Lisa Benjamin, “The Role of the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 in UNFCCC Negotiation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making and Diplomacy Review 2010. Eds. Ed Couzens and Tuula Honkonen. (Joensuu, Finland: University of Eastern Finland. 2011), 1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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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ies, Landlocked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UN-OHRLLS)所發表的報告9,小島嶼開發中國家與地區共有 52 個,人口約 4000 萬人,主要分布於西南太平洋,中西部印度洋,加勒比海,東大西洋近西 非海岸區域。小島嶼國家雖政治、社會、文化、經濟發展程度上並不一定相 同,但在氣候暖化所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威脅下,在觀光產業、淡水資源、農漁 業、人口健康與安置等議題上有著相似的潛在風險與脆弱度。10 多數為地處邊 陲的發展中國家且缺乏人力、物力資源與科學量能以致其意見在氣候談判場域 中多被邊緣化忽略,小島嶼國家為了面對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劇烈衝擊與爭取權 利,於 1990 年成立小島嶼國家聯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強 化島國在氣候談判中的立場與策略。

即使身為最容易被忽視的受害者,近年來直接衝擊到小島嶼國家環境與安 全的氣候變遷影響仍推使小島國在談判場域中採取積極的態度,利用各種談判 手法與其他高企圖心的國家合作,推動諸多調適氣候行動。不論在科技地理、

社會經濟、談判策略方面,國際間也逐漸開始重視國際氣候談判場域中小島嶼 國家等權力較低者所處的權力不平衡狀態及相關氣候研究。而在國際談判場域 中,影響談判結果的直接因素之一為「談判者的相對權力」(Relative bargaining power),學者鍾從定指出權力為能影響他人接受自己目標的能力,其天然資 源、經濟軍事力量、科技水準等會造成在談判中有不同的權力,並影響談判結 果。11 學者 Zartman 和 Rubin 也認為權力較高者在談判過程中佔有優勢並能決 定談判結果,而權力的高低取決於其附加價值—談判中用以勸阻或說服其一談 判方改變其立場的剝奪或滿足行為的價值。12 故當一談判方的行為得以負面或

9 UN-OHRLLS.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Small Island Big(ger) Stakes, (New York, UN-OHRLLS, 2011), 2.

10 Nurse L. A. et al, Small Islands, in: V. Barros et al., Climate Change 2014: Impacts, 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 Part B: Regional Aspects,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I 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1618.

11 鍾從定, 《國際談判理論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台北市: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民 97 年),頁 8-10。

12 I. William Zartman, “The Political Analysis of Negotiation: How Who Gets What and When.”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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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地影響、改變特定行為的成果對其他談判方的價值時,即可視為權力的展 現。除此之外,權力也展現於談判成果中,如最終協定應反映談判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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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學者 Carola Betzold 指出即便權力決定談判結果且最終條約反映了權力 較高者的目標,談判的過程也對談判結果至關重大,如引導談判議程與討論方 向、延伸特定議題與草案的討論深度等受與會者肯定的影響力展現不容忽視。

即便影響力無法延伸至最終版本的協定裡,此些談判過程或談判結果中如其預 期的行為變化都可被視為談判工作的成功。14 Betzold 指出有鑑於 SIDS 所產生 影響氣候變遷的溫室氣體相對他國可謂微乎其微,在無法主動大規模且有效的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缺乏資金、技術以面對氣候負面影響下,AOSIS 成員 國僅能仰賴其餘與會大國規劃、執行減緩與調適行動,故在此情況下需要仰賴 借用外在的權力影響其他與會者的行為,改變氣候談判的方向並引用學者 Zartman 和 Rubin 的借用權力 (Borrowing power)理論來解釋權力高低決定談判 過程與結果框架下的結構性矛盾 (Structural paradox)。15

Betzold 認為談判場域中的成功與談判策略的選擇息息相關,指出即便權力 較高者在談判過程中佔有優勢並能決定談判結果,權力較低者仍可透過借用外 部權力的方式發揮其影響力,引導談判方向。16 經由 Zartman 和 Rubin 所定義 的 4 種外部權力資源,包含情境脈絡 (Context) ,目標(Target),第三方團體 (Third parties),及以程序 (Process),AOSIS 得以提升其在談判過程與成果的影 響力。Betzold 認為雖然權力決定了談判的過程,並容易產生貧窮國家無能為力

Politics 26, no.3 (1974): 397.

13 I. William Zartman, “The Structuralist Dilemma in Negotiation,”in R.J. Lewicki, R.J. Bies and B.H.

Sheppard (eds.), Research on Negotiation in Organizations Vol. 6, Greenwich: JAI Press, (1997), 231.

14 Carola Betzold, “‘Borrowing’ Power to Influence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AOSIS in the Climate Change Regime, 1990-1997.(Report),” Politics 30, no. 3 (October, 2010): 136.

15 Carola Betzold, “‘Borrowing’ Power to Influence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AOSIS in the Climate Change Regime, 1990-1997.(Report),” 135.

16 I. William Zartman and Jeffrey Z. Rubin, “Symmetry and Asymmetry in Negotiation” in Power and Negotiation, ed. I.W. Zartman and J.Z. Rubin, (Ann Arbor, MI: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0), 27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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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果,但在借用權力的策略下,利用外部權力來源,小島嶼國家仍達到了弱 者與強者成功進行談判並達成目標的結果。並指出透過談判場域中成功的兩種 面向—談判過程與談判成果,配合上述 4 種資源,可分析出 AOSIS 的談判策略 及其影響力的展現。在 1990-1997 從公約到京都議定書簽訂的過程中,AOSIS 在國際談判體系相對權力與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透過借用權力理論的策略,致 力推動談判進程、成果的方式與策略,在談判場域中取得單就其經濟規模、人 口等條件而言超乎比例的重視,克服在談判場域中被邊緣化的宿命,包含透過 情境脈絡的策略,基於國際氣候談判體制的規範,公約所提供的道德約束力,

AOSIS 以現有的汙染者付費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及預防原則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強調小島嶼國家的高度脆弱性、無辜受害者形象及已 開發國家的歷史責任與道德義務,故只有強而有力的氣候協定才能被視為正確 且合法的解決方法。常見的論述如「製造最少麻煩的國家卻是遭受最多衝擊的 國家」,「無論是否存在科學不確定性,汙染者必須立刻為此付出代價」及「預 防原則是已開發國家無可避免的道德義務,並與 AOSIS 國家的生存權力息息相 關」等,以道德譴責形塑其「國際良心」的角色,強調不能接受沒有來由的破 壞與衝擊,鞏固了其在 COP 會議中的 SIDS 特殊席次,並得到會議中受特殊顧 慮的保障;在目標的策略中以自然環境為世界各國共享的資源為主軸,維護安 全的氣候環境即為維護全球共同利益吸引其他具相同目標的國家支持,強調不 作為的代價遠大於現在行動的成本,並以經濟利益為主軸吸引已開發國家的支 持。AOSIS 反對部分已開發國家所強調減緩費用高昂的論點並表示採取提升能 源效率與採取可再生能源甚至可以對經濟產生正向的影響。AOSIS 在與高企圖 心的國家,如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合作組成聯盟時,也會試圖孤立

AOSIS 以現有的汙染者付費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及預防原則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強調小島嶼國家的高度脆弱性、無辜受害者形象及已 開發國家的歷史責任與道德義務,故只有強而有力的氣候協定才能被視為正確 且合法的解決方法。常見的論述如「製造最少麻煩的國家卻是遭受最多衝擊的 國家」,「無論是否存在科學不確定性,汙染者必須立刻為此付出代價」及「預 防原則是已開發國家無可避免的道德義務,並與 AOSIS 國家的生存權力息息相 關」等,以道德譴責形塑其「國際良心」的角色,強調不能接受沒有來由的破 壞與衝擊,鞏固了其在 COP 會議中的 SIDS 特殊席次,並得到會議中受特殊顧 慮的保障;在目標的策略中以自然環境為世界各國共享的資源為主軸,維護安 全的氣候環境即為維護全球共同利益吸引其他具相同目標的國家支持,強調不 作為的代價遠大於現在行動的成本,並以經濟利益為主軸吸引已開發國家的支 持。AOSIS 反對部分已開發國家所強調減緩費用高昂的論點並表示採取提升能 源效率與採取可再生能源甚至可以對經濟產生正向的影響。AOSIS 在與高企圖 心的國家,如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合作組成聯盟時,也會試圖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