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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直至民國 98 年 3 月止,我國投資中國之金額已高達約 7640942.3 萬美元1, 乃佔台灣對外投資之大宗。從以下五個表格(表格一至表格五)即可明顯看出,

不論時間軸是長(民國 41 年-98 年 3 月)抑或是短(民國 98 年 1-3 月),中國因 其比鄰台灣之地利之便,相通之語言和風土民情,配合 1978 年以來逐年開放的 經濟策略,我國投資大陸的金額自 90 年代開始以驚人的速度在成長著,中國無 庸置疑地在我國向外投資史上扮演著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

表格 一:歷年我國對中國投資金額統計 總計:7640942.3(單位:萬美元)

年度(民

國) 80-87 88 89 90 91 92

金額 1324265.8 125278 260714.2 278414.7 672305.8 769878.4

(接上表)

年度 93 94 95 96 97 98 之 1 月-3 月

金額 694066.3 600695.3 764233.5 997054.5 1070139 83896.8

表格 二:民國 41 年至 98 年 3 月對外(不含中國)投資金額統計 總計:6022646.6(單位:萬美元)

投資金額前四 名國家

加勒比海英國

屬地 美國 新加坡 香港

1 本章節關於我國對外及中國投資金額數據參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8 年 3 月核准僑外投 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速報」,

http://www.moeaic.gov.tw/

(最後點閱時間:98 年 5 月 5 日)

核准金額 2216117.4 1071608.6 544061.8 309340 所佔比例(%) 36.8 17.79 9.03 5.14

表格 三:民國 41 年至 98 年 3 月對外(含中國)投資金額統計

總計:136625890 (中國以外:6022646.6 中國:7639942.4) (單位:萬美元)

投資金額前四

名國家 中國 加勒比海英國

屬地 美國 新加坡

核准金額 7639942.4 2216117.4 1071608.6 544061.8 所佔比例(%) 55.92 16.22 7.84 3.98

表格 四:民國 98 年 1 月至 3 月對外(不含中國)投資金額統計 總計:458436(單位:萬美元)

投資金額前四 名國家

加勒比海英國

屬地 越南 美國 香港

核准金額 200688 63843 47025 21923 所佔比例(%) 43.78 13.93 10.26 4.78

表格 五:民國 98 年 1 月至 3 月對外(含中國)投資金額統計 總計:1297404 (中國以外:45843.6 中國:83896.8) (單位:萬美元)

投資金額前四

名國家 中國 加勒比海英國

屬地 越南 美國

核准金額 83896.8 20068.8 6384.3 4702.5 所佔比例(%) 64.67 15.47 4.92 3.62

(表格一至表格五之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一個商業正在大幅進展的地區勢必要有完善便利之融資渠道作為後盾及配 套,如此社會經濟方能持續蓬勃,交易之進行才不致多所掣肘。然而,中國大陸

以往採行計畫經濟及共產主義,直到 1978 年改革開放、1992 年小平南巡始投向 市場經濟之懷抱,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經濟體制讓人不禁懷疑,其市場環境是 否足夠成熟以跟上商業發展的腳步?可否提供周全之資金流動管道以滿足各方 融資之需求?又中國有無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以提供交易之便捷和安全?

抵押權在各國皆為重要的融資手段,無須移轉抵押物占有之特性讓抵押權在 擔保債權實現的同時,兼具促進投資、融通資金之功能。惟中國在 1995 年才首 次將抵押制度系統地成文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 年 6 月,本文以下 均簡稱為「擔保法」)中,其他司法解釋和配套法規嗣後陸續規定,申言之,與 中國經濟發展之進程相較下,關於抵押權之立法係相當滯後的,若細究擔保法之 抵押規定,更可發現其立法粗糙;在如此欠缺完備之法律框架下,交易主體利用 抵押以融資貸款的可操作性和意願自然低落。2007 年 3 月 16 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物權法(本文以下均簡稱為「物權法」)千呼萬喚始出來2,物權法除了象徵著 中國終究揚棄馬列思想而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外,更讓本文關注的是,該法將原本 擔保法之抵押制度加以修正和細緻化,力求回應市場上改善、拓寬融資機會的聲 浪。

綜上所述,台灣企業進軍大陸已屬常態,不僅中國本土產業適用物權法,台 商的融通資金之路亦將因物權法而引起適用上的調整。一直以來,台商要在中國 融資並不容易,而在擔保法和物權法陸續制定後,應成為台灣企業在中國得利用 抵押權以貸款的法律準則,惟我國關於中國抵押權,及其與融資間之關係的討論 分析甚少,故國內普遍對於中國抵押權欠缺認識和了解。因此,本文旨在探討物 權法之抵押權新規定如何改變中國的擔保制度,其對融資究竟造成何等影響,是

2 參見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2007 年第 3 期:「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始於 1993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制定物權法高度重視。2002 年 12 月,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的物權法編進行了初次審議。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制定物權法 列入重要議程,在過去工作基礎上,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為了把這部法律制定好,全 國人大常委會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2005 年 7 月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共收到人 民群眾提出的意見 1 萬多件;並先後召開 100 多次座談會和幾次論證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專題 調研,充分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群眾、專家學者、中央有關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在徵 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 進行了六次審議,審議次數之多在我國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否真如大陸官方所預期的,會為抵押融資貸款帶來新紀元;本文亦嘗試提出物權 法之立法及法律適用上的瑕疵,以為我國投資者在融資時的法律參考。易言之,

本文希為中國抵押權作一簡明扼要之檢視,並針對物權法之抵押制度闡述,以作 為我國西進產業面臨融資需求時,法律層面之指導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