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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現況。本章共分為 五節,首先敘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其次陳述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研究方法,最 後敘述本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教師。傳統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主要著重於良好生活 習慣的養成與人格道德的培養,藉此承襲社會中的重要習俗、規則、價值觀及律 法,並將之內化,才能發揮身為社群一份子的功能(黃淑苓,民 90)。隨著社會 的變遷,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內容與責任,已經逐漸為學校取代。但是,社會、學 校、家庭卻發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對學生的學習、成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父 母參與學校教育已經受到國家、社會、家庭的重視。

傳統上,學校行政決定運作的機制中,家長並無參與和分享的權利。然而,

近年來,台灣教育改革後,政府與民間團體均致力於推動學校的改革與再造,其 中,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已經成為時代的趨勢。目前,學術上研究家長參與學 校行政決定方面的論述甚少,僅有李淑芬(民 91)研究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 理念、態度和滿意度。有關家長和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能力和 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未見學者研究,為了解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現 況,提升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績效,達成家長、學校共同肩負教育夥伴關係 與責任,因此,「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議題值得深究。

我國學生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甚晚,直至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市、高雄市、

台灣省陸續完成新的《中小學家長會設置辦法》,明訂家長會需推選委員出席學 校校務會議;民國八十八年《教育基本法》的公佈,家長才有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的正式權利。民國九十年台北市家長協會草擬《家長參與教育法》;全國各地二 十個縣市家長團體組成「全國家長推動學生家長參與教育立法聯盟」,都主張未 來學生家長擁有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 決定權及監督權等七種權利。如此顯示政府、學校與家長團體都已經重視家長參 與學校行政決定的重要。

一般來說,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類別有接受訊息、主動溝通、共同學習、

積極支持、政策決定,其中以政策決定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最高層次,也 是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中,對學校最具有影響力的(侯世昌,民 90)。因為,做決 定被認為是學校行政的核心,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時,可以提出家長的觀點、

子女的需求、社區的期望等,以影響學校教育的目標、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 品質。雖然,政府已經訂有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的法源,但是現況中,家長 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如何?是否如政府的預期?或是落差大?頗值 得探討,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做決定已經被認為是行政的核心與過程(Griffith,1959;Owens,1991)。楊 巧玲(民 91)研究指出學校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都表示支持家長參與學校行政 決定,理由是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時,可看出學校行政的盲點,提供知識與資 源,並且了解學校,可以協助化解親師溝通的障礙,結合社區,共同提高教育的 品質。不過,林明地(民 88)、王威傑(民 86)、洪福財(民 85)的研究卻指出:

學校教師通常只贊成家長參與學校一些事務性、康樂性的相關活動或是提供學校 的經費支援,至於有關政策的決定、校長的遴選、教師的介聘、以及校務會議等 方面,則希望家長當個沒有聲音的聽眾。因此,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 意見,並不是都相同的。一般來說,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時,如有高度的意願 與專業的能力,教師在學校做行政決定時,應該會給予尊重,並且樂意與家長共 同參與學校行政的決定。因此,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願意與能力的

情形,值得深入探討,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學校迎接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固然是尊重與民主的表現,但是,最重要 的是要教師與家長形成共識、解決問題。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行為,主要是 表現在行政決定的方式上,行政決定方式不同,表示家長對學校教育事務參與的 深淺程度(秦夢群,民 86)。校長、教師是實際經營學校的管理者,握有學校的 行政大權,他們理想中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會左右家長參與學校行政 決定的方式,甚至影響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因此,為了解家長參學校 行政決定的深淺和影響程度如何,需探討家長實際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與教 師理想中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美、英先進國家教育的發展,一直是世界各國教育發展的導向。了解美、英 等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情況,可作為探討我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的參考。影響美、英兩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因素很多,不過影響程度最大 的,莫過於聯邦政府推動的政策與法案。因此,亦藉著文獻蒐集,了解美、英先 進兩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情況,以補充本研究之資料,此為研究動機之四。

二、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之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了解台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現況。

(二)探討不同變項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意願與能力的差異情形。

(三)了解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情形。

(四)探討不同變項之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意願與能力的差異情形。

(五)探討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意願與能力之關係。

(六)了解台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實際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與教師認為家長參 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理想方式。

(七)探討家長實際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與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參與學校行 政決定的方式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