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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由以上研究結果發現,可以歸納以下的結論:

(一)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強度為中等(2.79 分)。就各項參與 層面而言,參與家長事務(3.01 分)、教學行政(2.88 分)、一般行政

(2.86 分)、訓輔行政(2.82 分)、總務行政(2.64 分)、人事行政(2.48 分)之「意願」強度都為中等。

一、台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的現況 屬於中等程度表現

(二)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能力」強度為中等(2.58 分)。就各項參與

層面而言,參與家長事務(2.83 分)、教學行政(2.64 分)、一般行政

(2.63 分)、訓輔行政(2.60 分)之「能力」強度為中等;參與總務行 政(2.43 分)、人事行政(2.30 分)之「能力」強度為低等。

(三)就整體和各層面而言,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都比「能力」

為高。

二、台中市國民小學不同變項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是有 差異的

(一)不同性別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都有差異的。

男性家長在參與「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

「人事行政」、「家長事務」之「意願」與「能力」都明顯高於女性家 長。

(二)不同教育程度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差異不大。

家長參與「一般行政」、「訓輔行政」、「教學行政」這三項層面的「意願」

與「能力」均達顯著差異,「專科」組別家長比「高中、高職」家長參 與「一般行政」的意願較高。參與「能力」方面,組間並未有顯著差異 存。

(三)不同子女數家長在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沒有差異。

(四)不同職業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都有差異的。在 參與「一般行政」、「總務行政」、「人事行政」等層面之「意願」與「能 力」都有顯著差異存在,職業為「工商」組別的家長比職業為「其他」

組別的家長的「意願」與「能力」較高。職業為「公教」組別的家長比 職業為「其他」組別的家長參與「能力」較強。

(五)家長會中擔任不同職務家長在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

都有差異。在家長會中擔任不同職務的家長,參與「一般行政」、「教學行 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人事行政」、「家長事務」等層面的「意 願」與「能力」都有極顯著差異。「會長」組別的家長比「家長委員」和「一 般家長」組別的家長參與各項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都是最 高的。同時,「家長委員」組別的家長也比「一般家長」組別的家長,參與 各項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為高。

(六)不同學校規模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差異不大。

不同學校規模家長參與「總務行政」、「人事行政」二層面的「意願」與

「能力」有顯著差異。學校規模為「13-24 班」組別的家長比學校規模 為「61 班以上」組別的家長,參與的「意願」為高。

三、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屬於中 等程度的表現

(一)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強度為中等(3.45 分),就 各項參與層面而言,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家長事務」(3.64 分)之「意 願」強度為高等;參與「總務行政」(3.47 分)、「人事行政」(3.46 分)、

「一般行政」(3.43 分)、「訓輔行政」(3.38 分)、「教學行政」(3.37 分)之「意願」強度為中等。

(二)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能力」強度為中等(3.22 分),就 各項參與層面而言,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家長事務」(3.61 分)之「能 力」強度為高等;「總務行政」(3.36 分)、「人事行政」(3.07 分)、「一 般行政」(3.20 分)、「訓輔行政」(3.10 分)、「教學行政」(3.05 分)

之「能力」強度為中等。。

(三)就整體和各層面而言,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都比

「能力」為強。

四、台中市國民小學不同變項之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與 能力是有差異的

(一)不同性別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與「能力」大致上 是有差異的。男性教師知覺家長參與「總務行政」、「人事行政」、「家長事 務」之「意願」與「能力」,明顯高於女性教師。

(二)不同教育程度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差異不大。

不同教育程度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家長事務」

這三項層面均達顯著差異,而且,「研究所含四十學分」組別教師比「教 育學程或師資班」和「師範學院」組別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一般行政」、

「人事行政」、「家長事務」的「意願」與「能力」較高。

(三)不同年資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差異不 大。不同年資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一般行政」、「家長事務」二項層面,

均達顯著差異,而且,年資為「16 年以上」的組別教師比年資為「6-10 年」的組別的教師,知覺家長參與校務行政決定之「意願」與「能力」

較高。

(四)不同職務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都有差 異的。不同職務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 政」、「總務行政」、「人事行政」、「家長事務」六項層面,均達顯著差異,

而且,職務為「科任」、「組長、主任」、「校長」的組別教師均較職務為

「級任」組別的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各項層面校務行政決定之「意願」

與「能力」為高。同時,「校長」組別又較「科任」、「組長、主任」組 別的教師,知覺家長參與行政決定之「意願」與「能力」為高。

(五)不同學校規教師知覺模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願」與「能力」差 異不大。不同學校規模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一般行政」、「訓輔行政」、「總 務行政」、「家長事務」四項層面均達顯著差異,而且,學校規模為「61 班以上」的教師比學校規模為「25-48 班」的教師,知覺家長參與校務 行政決定之「意願」與「能力」為高。

五、台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意願」都高於「能力」

(一)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高於「能力」。就參與層面來說,家長參 與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人事行政、家長事務六層面 之「意願」都較「能力」為高。

(二)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高於「能力」。就參與層面 來說,家長參與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人事行政 五層面之「意願」都較「能力」為高。

(三)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意願」高於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之「意願」。就參與層面來說,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

人事行政、家長事務六層面,教師知覺家長參之「意願」都較家長參與之

「意願」為高。

(四)教師知覺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之「能力」高於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之「能力」。就參與層面來說,一般行政、教學行政、訓輔行政、總務行政、

人事行政、家長事務六層面,教師知覺家長參與之「能力」都較家長參之

「能力」為高,

六、家長實際參與和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不同

(一)百分之七十左右家長實際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大部分都是「從不參 加」,只有百分之十左右少數家長有機會「出席會議」。就參與層面而言,

「家長事務」和「一般行政」二層面,家長以「出席會議」參與行政決 定方式較多,參與較少的是「訓輔行政」和「人事行政」。

(二)百分之三十左右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是「列席會 議」,百分之十左右的教師認為學校各項行政決定,家長是「不需參加」。

就參與層面來看,百分之七十的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事務」行政決定 的方式是「出席會議」;百分之五十的教師認為家長應該以「出席會議」

方式,參與校慶、畢業典禮的籌畫和排解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的 爭議。

(三)家長實際參與和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是有差異的 教師認為理想的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方式,在「參加會議」、「列席會議」、

「需要徵詢」三種決定方式都不同於家長實際參與學校行政決定方式的情 形,但是,教師認為理想上家長「不需參加」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卻比家 長實際上「從不參加」學校行政決定的方式明顯的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