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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英美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

一、美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

早期美國人民無法取得政治權利,有關國民教育興辦完全付之闕如,「父母 完全參與」子女的教育,父母幾乎是決定子女一生教育發展的決策者。1873 年在 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創立了第一所公立的幼稚園後,公立學校主導學生 的學習與發展,父母的責任是將子女送進學校,對於學校的一切行政決定作為無 權涉入(Barbour &Barbour,1997)。1900 年後,聯邦政府深感國民在國際上學 術表現不佳,因此,致力於各種教育法案的推展,提升父母參與教育的能力,所 以,愈來愈多的州也有推動父母參與的行政措施與法令(劉慶仁,民 85)。

Barbour&Barbour(1997)整理出美國家長參與的重要法案及其實施的模 式。本研究據此分析美國家長參與法案中有關家長參與校行政決定中的部分,敘 述於下:

起頭計畫(Project Head Start)開始於 1965 年。因為政府宣稱:孩子是社 區的一份子,教育孩子不只是學校的責任,而是要父母–學校–社區三者成為夥 伴關係,共同教育孩子。本計畫中,強調父母是學校行政和教師專家,在學校事 務決定過程中的夥伴成員。父母可透過正式與非正式二個層面來參與學校行政決 定。非正式層面來說:父母可私自與教職員工討論計畫中的內容以及他們的小孩 要如何才能參與這個計畫?正式層面來說:父母可以參加「父母委員會或諮詢會」

來參與學校的行政決定。一般來說,委員會或諮詢會中百分之五十的名額,應該 保留給起頭計畫中的父母參與,參與的父母可以介入計畫的修正、參與父母成長 活動、招募義工、規劃父母各類活動,最重要的是參與的父母可以參與決定該計 畫的目標、學生的選擇標準、教職員工的遴聘以及規劃學校經費預算和其他重要

活動計畫。

1968 年康門的學校發展計畫(Comer’s School Development Program)著重父母 和教職員共享責任、共同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權利。父母參與本計劃始於一個少 數父母的核心團體,他們負責教育計畫的推行,傳達社區的教育需求給學校,作 為參與學校決定的參考。該計畫中父母的參與學校行政決定分為三個層次。第一 層次是:五、六位家長被選入參加學校的計畫管理團隊,負責決定計畫的實施,

他們也會招募家長參與其他層次的活動,同時也幫助教師推行計畫。第二層次 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家長協助教室層級的工作,以及支持學校的計劃活 動。第三層次是:許多的家長參與學生的特殊表演活動和親師活動,藉此機會可 以支持學校和分享學校的好消息。

1994 年美國聯邦政府頒定了歷史性的《目標兩千年教育法案》(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具體的將父母參與(parent involvement)列為第八項國 家教育目標,期望每一所學校將父母參與促成夥伴關係。國家教育統計中心 1996 年春對全國九百所具代表性的小學進行調查,並於 1998 年元月發表研究報告:

1995–1996 學年度中,大多數的公立小學(84% 至 97%)舉辦各種活動以鼓勵父母 參與, 57%的學校表示大多數或所有的父母參加親師晤談,49%的學校則表示大 多數或所有的父母參加學校日活動或開學之夜。學校和家長共同制定協議書,明 定家長可以合理參與孩子教育上的決定。大多數的學校(79%)表示設有父母參與 的顧問小組或決策委員會(劉慶仁,民 85)。

2002 年初,布希總統簽署《沒有孩子落後法案》。為達成沒有孩子落後的目 標,聯邦政府呼籲全國人民共同致力加強中小學教育,加強教育績效責任、賦予 家長、學生選擇機會、給予學校及教師更大的教學彈性等原則上,冀望集思廣益,

實現共同的教育目標。本法案要求各中小學對家長參與具體推展的措施至少有下 列幾項:(1)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要求學校、教師積極與學生父母接觸,

促使父母關心子女教育,輔導學生,並參加計畫教學策略與提供協助教學工作。

(2)要求父母重視家庭教育、家庭倫理與生活。許多立法(如勞工法等),還特

別保障婦女為育兒時所需之假期。(3) 提供父母教育資訊,提供服務,輔導父 母做好育兒教子的工作。

二、英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

英國早期學校設在大教堂或是寺院中,由主教本人或是其他傳教士對各種年 齡的受教者進行基本的文化和宗教道德教育,家中的父母是不被邀請參與子女的 學習活動。逐漸地,家長參與子女的教育已受到政府的重視,以下各法案的頒布 推行,可以顯示出:英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脈絡。

1870 年教育署長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獲得議會通過,該法案的目 的是通過國家在民間教育團體力量所不及的地方,填補空缺,來為全國提供良好 的學校教育,使家長確信其子女能夠受到初等教育,這也就國家重視家長參與教 育觀念的萌芽。1876 年議會頒布《桑登法案》(Sandon’Act),規定家長有義務使 其子女接受足夠的教育,這是利用國家的力量強制家長必須重視子女教育。

1967 年英國政府提出《布勞頓報告書》(Plowden Report),這是首次建立「學 校與家庭合作的方案」的政府報告,該報告提出:校長及教師應在學期開始前會 面,教師應做家庭訪問,並建議學校應該成立「親師協會」,共同重視子女教育,

這表示英國政府已有家長是學校行政夥伴的認知(李淑芬,民91)。1988 年國 會通過《教育改革法案》(the Education Reform Act),該法案針對英國中小學 教育改革有重要的影響,尤其對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推動也有敘述。例如:

為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所有公立學校均獲得管理和絕大部分辦學經費。同 時改變學校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組織,增加家長和當地社區代表人數,減少地方教 育當局代表的名額。擴大家長和社區參與學校決定的權力。地方教育當局要求公 立學校改組學校管理委員會,使家長和當地社區代表超過半數,以確保學校對家 長和社區的負責。同時實施開放入學政策,規定每所學校學生的「標準數量」,

只要未達到「標準數量」,學校就不能拒絕家長的要求,從而擴大家長選擇權。

1988 年英國國會通過教育白皮書,再度強調家長的消費者角色,家長比教育 理論家、行政人員甚至是教室裡教學的教師還清楚子女需要什麼?所以儘量提供 多樣的學校讓家長選擇,家長有了選擇權之後對學校的辦學產生了很大的壓力,

學校為了贏得家長的認同,當然與家長夥伴關係的建立就更需要,學校的重要規 章和活動更是需要家長參與行政決定。

三、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模式

綜合美英先進兩國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情形,同時,參考學者吳迅榮

(民 90)和 Martin 與 Ranson(1997)的看法,將英美兩國有關家長參與學校行 政決定的發展模式,歸納為六個模式,敘述如下:

(一)互不相關模式

此模式的家長是子女的教師,一切有關子女的品德教育、謀生技能、社會責 任等的養成都是家長一手擔負的責任,國家不重視國民的基本教育與基本謀生技 能的培養,因此,家長與國家對教育來說,是兩個互不相關的個體,彼此沒有共 同的目標,此模式中沒有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識。

(二)依賴模式

此模式的家長敬畏教師的專業知識與訓練,自覺是教育的門外漢,教育子女 的責任完全交付學校教師。倘若學校教師有和家長討論學生的學習行為和問題 時,通常也以說教方式對待家長,家長僅能默默接受。此模式中家長完全接受學校 行政決定的結果,家長無權參與學校行政決定。

(三)雙向溝通模式

此模式的發展,學校的教師已體認教育並非只依賴學校就可以了,而是需要 家長與教師合作,共同協助子女的教育發展。因此教師利用書面或電話通知家 長,同時也接受家長的回應,家長也出席參與親師會議,共同為子女的發展而合 作。此模式中家長已有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意識,學校接受家長參與學校行政的

觀念也萌芽了。

(四)協助子女教學模式

此模式的基本假定是:子女的學習需要家校合作,學習前的預備與學習後的 複習都是重要的。因此,家長在家督導子女的學習,同時也參加親子教育研習,

以提升家長教育子女的能力。此模式中家長已有參與學校教學行政決定的機會 了。

(五)諮詢校政模式

此模式的家長已經進入學校參與各種校務工作,期望學校發展順利,以便利 於自己的以及社區所有孩子的發展。因此,家長透過學校家長志工組織、家長會 組織等,協助教師教室教學和戶外教學;協助學校特殊事務;參與學校各類委員 會、參加各種研討會;協助學校籌款。但是此層次的家長參與僅能針對學校教學、

訓輔、校務方面提出革新建議;學校也將家長當作諮詢的對象,學校最後的決定 權力,仍在學校行政的手中。

(六)參與決定模式

此模式是家長參與的最高層次,即依法家長有權利參與學校重要會議和各類 委員會,同時有決定的權利。因此,學校重要校務的決定,一定需要邀請家長的 參與共同決定,才能生效。自此,家長的權利擴張已和校方並駕齊驅,也可說家 長是學校的合夥人了。

分析英、美兩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情形可知,推動家長參與學校行

分析英、美兩國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發展情形可知,推動家長參與學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