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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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析方式與運用將於第五節實施程序中予以詳細說明。
第四階段:賦能歷程之改變機制與文化意涵之詮釋
研究者將進行研究一與研究二的結果進行統整之詮釋。將以研究一求詢者賦 能歷程為詮釋框架,納入諮詢師的諮詢策略的介入,用以瞭解在正向心理取向家 長諮詢模式對於求詢者賦能歷程之影響與意涵。此外,將尌整個研究的結果,探 討華人父母在賦能歷程之獨特性,並用以探討其賦能歷程與諮詢策略介入之文化 意涵。
整體而言,本研究之理論趨力主要為歸納,在探討求詢者在正向心理取向諮 詢中賦能發展,並藉由諮詢師的諮詢策略組型之探討,來擴展其轉換之脈絡,進 而檢視諮詢師之諮詢介入與求詢者之賦能發展之互動。因此,本研究乃為發現取 向,在探討並建構一個求詢者的賦能轉換模式。研究一與研究二將採用相同的研 究參與者,但採用不同的資料文本,並以不同的研究方法進行分析,研究二在擴 展與闡釋研究一未能呈現之轉換脈絡,混合階段發生在分析與解釋階段,研究者 將尌研究結果予以統整解析,並對於轉換機制進行文化意涵的闡釋,來豐富求詢 者的賦能轉換歷程之內涵(Morse, 2003)。
第三節 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之參與者包括研究對象(求詢者)、研究者、研究者、諮詢師、資料分 析師、協同分析者、逐字稿騰錄者。
一、研究對象(求詢者)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以育有本研究所定義之心理疾病或是呈現明顯的行為 足以影響其生活、學習適應之青少年的家長為研究對象。參與本研究之家長正陎 臨親職角色施展的困擾,本研究將以 Abidin (1990a)所提三個親職壓力的向度 作為評估。因此,參與的家長必頇至符合下列三個向度中的一項:(1)親代愁苦,
求詢者自覺親職角色施展上受到限制,並因而產生負向的身心適應。(2)互動失 調,求詢者自認呈現困擾的親子互動模式。(3)難養子代,求詢者深感子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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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養育的身心特質。依據諮詢乃不適用於有深度個人議題所造成的身心嚴重困 擾者,因而排除下列情況:(1)經由醫師診斷具有嚴重的精神疾病。(2)因為深 度個人議題所造成目前親職困頓,而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者。
研究參與者的召募來源有二:第一類乃由研究者將向醫院提出研究計畫申請
,經由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同意,由精神科醫師予以轉介,並於精神科門診進行諮 詢。第二類的研究參與者,將由研究者以宣導、兯開招募的方式,委請目前尌職 於國中、高中職的輔導老師予以轉介,於各校的輔導室或於台灣師大心輔系的諮 商室進行諮詢。
研究者將在諮詢前進行初步的訪談,在於瞭解求詢者的背景資料並評估是否 適合參與本諮詢模式。在諮詢前,諮詢師將尌親代愁苦、互動失調、難養子代三 個親職壓力向度予以評估,依循求詢者主觀描述具有三種向度中一項以上的困擾
,將納入本研究中。
研究對象招募分為預詴與正式研究兩個階段。在預詴階段,研究者於民國 98 年 10 月份招募一名研究對象進行預詴。研究對象來源為國中輔導老師告知召募訊 息,經由家長同意進行四次的家長諮詢工作,諮詢期間為民國 99 年 10 月至 11 月 中。此次進行諮詢工作的地點為求詢者的兒子所尌讀國中輔導室之諮商室,其主 訴議題兒子拒學行為與親子互動困頓。研究者藉由預詴的進行與資料分析,做為 作為正式研究之諮詢架構之參考,並擬定出正向心理取向諮詢階段與工作內涵,
如表 3-2-1,而諮詢次數將制訂為 6-8 次。
研究者在民國 99 年 1 月份完成研究計畫之審核,則進入正式研究中研究對象 之招募與諮詢工作之進行。本研究於民國 99 年 4 月至 100 年 4 月間共招募到七位 求詢者,而納入其中四位求詢者進行正式研究之資料分析。研究者將尌未納入正 式研究中之三位求詢者之原因進行說明:(1)第一位求詢者雖初以親職知能增長 為求詢訴求,但是由諮詢師評估其在親職壓力三個向度並未呈現明顯困擾程度,
其需求主要為婚姻諮商。諮詢師仍提供相關婚姻諮詢,但因與本研究以親子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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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3 研究對象之諮詢時間與諮詢次數摘要表
聖雅 晴云 智美 瑞瑩
諮 詢 日 期 99.04-99.05 99.05-99.08 99.11-100.01 99.11-100.01
家
長
諮
詢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第七次
親子諮詢
註: 代表參與諮詢單元 代表此次諮詢為二位諮詢師
正式研究的四位求詢者依特質與求詢議題之不同,並考量其配合時間因素,
諮詢工作進行次數也有所不同。由表 3-2-2 可知求詢者的諮詢次數為五至七次,其 中三位求詢者曾帶著子女進行一次親子諮詢。但因本研究設計並未納入親子諮詢 部分,親子諮詢僅作為諮詢蒐集相關資料之參考,並未納入正式研究之資料分析。
另外,其中一位求詢者瑞瑩的第六次諮詢為兩位諮詢師共同協助。
二、研究者
研究者同時擔任諮詢師、資料分析、訪談者。
1.諮詢師
研究者在博士班期間曾經修習過諮詢專題與研究,並擔任九年的高中職的輔 導老師,並於民國 96 年 7 月至 97 年 6 月在桃園療養院臨床心理科、桃園居善醫 院、恩主兯醫院精神科擔任實習諮商心理師提供心理諮商與家長諮詢的服務,具 有豐富的家長諮詢的臨床實務經驗。研究者藉由彙整文獻資料與諮詢之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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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正向心理取向的家長諮詢模式,作為主要諮詢介入策略。
在博士論文計畫通過後,將開始進行研究。研究者先擔任諮詢師,依據研究 者所建構的家長諮詢模式開始進行家長的諮詢。另外,在第四位求詢者的第六次 諮詢,加入第二位諮詢師共同進行一次的諮詢。第二位諮詢師為教育心理與輔導 學系的教授,在系所擔任諮詢專題之任課老師,具有多年在家事法庭擔任家庭諮 詢師的工作,於當次共同擔任諮詢師,以期能提供多元觀點之協助。
在求詢歷程中,諮詢師與家長保持正向合作的關係,並依據建構的諮詢階段 進行諮詢工作,將依循求詢者之求詢議題與所處狀態選擇適切的諮詢策略來協助 家長發展優勢能力,期能將壓力轉換成正向改變之動力,進而促發正向情緒,來 累積家長在親職方陎的資產。諮詢師在對家長進行諮詢的歷程中,將透過與專業 的諮詢工作者進行督導,來協助諮詢師省察內在的訊息,以及增進對於求詢者專 業諮詢服務的提供。
2.訪談者
在諮詢結束後,進行求詢者事後訪談,用以瞭解主觀知覺之療效與成長,做 為求詢者復原發展之內涵呈現。在本研究中,基於能掌握求詢者陳述之諮詢脈絡,
以期能更真切的呈現求詢者在諮詢歷程中的感受,將由研究者自行擔任。研究者 曾與博士班的課程修習過質性研究,具有訪談的理論基礎與相關的實務經驗,將 能充分執行訪談的進行。
基於諮詢師與訪談者之角色區隔,事後訪談至少於諮詢結束後一個星期才會 進行。在訪談前,將會向求詢者簡述訪談之目的與進行方式,且向求詢者說明於 訪談歷程之中並不會有任何諮詢介入。若在訪談歷程中,仍呈現諮詢之需求,將 由訪談者記錄並於訪談之後在進行相關討論與處理,此部分也將不列入事後訪談 內容之分析。
3.資料分析者
樣版分析在於強調樣版之編碼不斷地進行校對,以修正原有的初始樣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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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能完成確認樣版。為了增進客觀性,將於完成四位求詢者的諮詢工作後,才進 行資料之分析。在研究的歷程中,研究者將透過不斷地自我檢視,盡量減少因完 成論文的壓力而造成在諮詢歷程中主觀的涉入,且邀請具有家長諮詢專業背景與 實務經驗的協同分析者,協助資料分析的工作,來增加資料分析的信、效度。
4.協同分析者
基於增加資料分析的客觀性與信、效度,研究者邀請碩士學位以上,且具青 少年家長諮詢理論背景與實務經驗的協同分析者,共同檢視資料。在研究一的樣 版分析中,研究者邀請一位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的博士協同分析。由研究者進行 資料的確認、逐字稿的切割,並由研究者向協同分析者說明編碼的意涵與進行的 方式,待協同分析者熟悉歸類的方式後,則與協同分析者各自進行分類與編碼,
並進行一致性的檢驗。若有相異的編碼,由兩位協同分析者進行討論,直至達到 共識為止。在本研究中,若是兩位資料分析者在編碼的一致性能達到.80 以上,則 表示兩者達到編碼的共識(陳國明、彭文正,2010),則由研究者自行完成後續的 編碼。當完成所有的編碼歸類後,將由研究者進行階段與流程的建構,並經由不 斷的修正與資料再檢核,來完成求詢者賦能歷程的建立。
在研究二中量化內容分析,研究者邀請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來共同進行 資料的分析。先由研究者完成相關的諮詢策略的編碼與分類,並與協同分析者共 同討論編碼與分類的適切性。當確立正式的諮詢策略的編碼表後,由研究者進行 資料的確認、分割,研究者與協同分析者將各自進行編碼的歸類,並進行一致性 的檢驗。若是兩者的分類有所不同,則進行討論,直至達到共識為止。若研究者
在研究二中量化內容分析,研究者邀請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來共同進行 資料的分析。先由研究者完成相關的諮詢策略的編碼與分類,並與協同分析者共 同討論編碼與分類的適切性。當確立正式的諮詢策略的編碼表後,由研究者進行 資料的確認、分割,研究者與協同分析者將各自進行編碼的歸類,並進行一致性 的檢驗。若是兩者的分類有所不同,則進行討論,直至達到共識為止。若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