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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是我國目前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鄉(鎮、市)公所與鄉(鎮、

市)民代表會的互動關係稱為「地方府會關係」,地方府會關係是地方政治的樞紐,

悠關地方人民的生活與權益。是以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互動關係,成為當 前重要研究的課題,值得加以探討;本章就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 答問題、名詞釋義、研究範圍與限制等分四節加以說明,俾為後續研究之依據。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地方自治是一種地方上的政治制度,此種以地方上的人,用地方上的財政來 管理地方上事務的一種制度,使人人都具有參與國事的權利與能力。由於地方的 政事與個人最為密切,而且也最具真實感,基於這種自然性的動機,也最能積極 鼓勵公民的關心和參與,透過了地方自治的政治教育和訓練,將能促進公民意識 的提升及社區認同感(David Wilson & Chris Game,1994)。因此,學者們皆認為,

實行地方自治是訓練人民實行民主政治的最基礎方式。

地方自治為民主憲政之基礎,沒有厚實的地方自治,則國家就無以健全發展,

因此,國父曾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確實有其道 理。西方政治學者 Bryce 亦曾指出:「民主政治的最佳學習場所與民主政治成功的 最佳保證,乃是實施地方自治」(引自丘昌泰,2010)。學者 Alexis de Tocqueville

(1988)認為一個沒有地方自治的國家也可能建立民主的政府,但卻不可能存在自 由的精神。而在西方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中,各民主國家因應地方上的需要,避 免中央集權,地方利益受到漠視,而將地方上的部分事權,以國家法律賦予地方 行政區內的居民,自行組織機關來辦理,中央的角色僅止於監督與協助,而非干 預,地方自治的實施,不僅可以在國家統一治理的基礎下,發揮「因地制宜」的 地方特色,而且可以維護地方民主的運作,確實是國家發展的基石,唯有落實地 方自治,才能保障政治的民主化。

我國遷臺後,實施地方自治之歷史經驗而言,1949 年後,臺灣處於威權統治 時期,依「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人民的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欠缺實施 民主自由的環境,並未顯現住民自治之精神,但當時已有「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 方自治綱要」,創設各縣市為實施地方自治的公法人,但省及直轄市則非公法人,

故此時屬於以縣市為單元的團體自治時期。到了臺灣社會的民主轉型時期,立法 院於 1994 年通過自治二法:「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省、直轄市、各 縣市、鄉鎮縣轄市皆具地方自治公法人資格(丘昌泰,2010)。但是此時期仍然未 具備地方住民自治之精神。

基於提昇國家競爭力之需要,國家整體改造之政治改革訴求,朝野於 1996 年 召開「國家發展會議」,達成幾項有關地方制度改革共識,包括精簡省府功能業 務與組織、凍結省自治選舉(或稱精省、凍省)、加強縣、市政府職權以及健全地方 財政功能等訴求。並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停止省自治選舉。同時,將二自治法 整合改制定地方制度法之調整,是以 1999 年 1 月 25 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

建構包括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地方制度,整合中央與地方,以及地 方與地方間之關係,期以建立地方自治團體、團體居民與自治政府間整體互動之 自治體制。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係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立之「權力分立制」,地方 議事機關與地方行政首長,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各自掌理立法權與行政權,並且 分別向選民負責,各自擁有獨立的民意基礎;由行政機關負責推動行政業務,立 法機關則代表民意以為監督(呂育誠,2000)。在這樣的體制下,鄉(鎮、市)民 代表會是地方的立法機構,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意思機關,因此,鄉(鎮、市)長 的理想與政策,必須獲得代表會的支持才能付諸實現。而基於憲法條文和地方自 治法律、命令之規定,地方府會雙方有其一定的地位、角色,並互相行使職權,

必然會產生直接的互動關係與影響(薄慶玖,1990)。在現今資訊交流迅速通暢,

地方居民自主參與意識日高的政經環境下,府會關係更可能因為不同的影響因素 介入,而趨於多元與複雜。

當前我國地方自治的問題癥結,不僅存在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而 且地方政府中的府會關係運作,無疑也是一個重要而值得探討的課題。由於府會 的互動關係是地方政經的樞紐,從府會關係的互動現象,可以暸解地方的政經結 構,洞察地方政經資源的分配,進而分析地方資源分配和政治互動過程,當可確 實掌握,地方政治衝突的焦點所在(趙永茂、黃錦堂與陳立剛,1998)。因此,地方府 會關係的穩定與否,不僅影響地方政治的和諧及地方政治體系的順利運作,同時 也影響地方的有限資源,能否公平合理而有效地分配。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關係,常是探討地方政府相關論題的重要途徑,隨著近幾 年來,地方快速發展與自主意識的普遍提高,使地方各項事務,常處於不斷增加,

且變動的狀態;Royston(1980)認為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或行政環境,受到其社 會、經濟、資源條件之影響甚大。由於這些因素影響了地方的需求與組織生產力 (organizational productivity ),故而也產生了不同的政府風貌。在此複雜的問題網絡 中,地方政府與議會的關係,常扮演重要的影響力量。因為,大部分地方事務的 處理或是問題的解決,皆須透過兩者的互動過程,方能產生最終的或較明確的解 決。

鄉(鎮、市)是我國目前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該級政府自治有助民主理 念深化及民主政治訓練、推展與落實;在地方自治制度中,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的互動關係,影響地方政策的制定的方向與工作執行層面,鄉(鎮、市)民代表 會如何運用職權來影響鄉(鎮、市)公所行使公權力,而鄉(鎮、市)公所職權 如何在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監督之下行使,成為當前重要研究的課題。

玉里鎮地處花蓮縣南端,居花東縱谷中點的位置,因成花東縱谷南來北往的 要道,相對位置的特殊性,不僅導致玉里鎮發展成花東縱谷中最大的鄉鎮,其區 域政治經濟發展相形重要,地方府會關係發展為研究者之旨趣。

貳、研究動機

探討我國地方府會關係問題,首先,必須從地方相關法令,來分析現行體制 的問題,再由實際政治運作中,干擾府會關係之因素,加以檢討地方府會關係的 運作非常複雜,也非常脆弱,所有的互動體系,都有可能是產生府會衝突的因素;

因此,在體制設計、選舉文化、黨派生態、利益糾葛、意識型態、個人選舉恩怨、

行事風格等等,都可能影響地方府會關係(趙永茂等,1998)。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上,

地方府會關係的互動過程,對於地方政治生態、施政作為、資源分配等狀況,都 具有相當密切的關連性。

地方府會關係良好,地方行政首長和地方議會之間,能夠依循地方制度法及 議會議事程序,進行質詢及法案和預算之審議;地方政府並能遵照議會之決議,

執行政策法案,則府會之間將能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務亦能順利推動。反之,

如府會關係運作失靈,進而引起府會衝突,導致議事失序,各項議案難以審查,

預算無法通過,地方政府將缺乏法定預算推動政策,施政面臨重大因難。特別是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依據競選政見所編列之預算,實為責任政治之體現。如遭到 大幅刪減,非僅政見無法落實,難以向選民交代,致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政治意 義蕩然無存;更由於地方資源,無法合理分配,導致地方建設停滯,民眾福祉受 損(劉啟崇,2007)。由台灣地區地方自治的演變,可以得知,地方府會關係之穩 定與否,不僅影響地方政治之和諧及地方政治體系之順利運作,同時也影響地方 有限資源,能否公平合理且有效的分配。

鄉(鎮、市)是我國目前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自治團體包含鄉(鎮、市)

公所與代表會;鄉(鎮、市)市民代表會,職司審議及監督;鄉(鎮、市)公所 為地方行政機關,職司決策及執行,兩者應是平行機關,分掌立法及行政之權,

彼此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各自向選民負責,而且兩權之互動,影響地方人民的 幸福及權益,故影響鄉(鎮、市)公所與代表會互動關係的因素,實有探討之必 要,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影響地方府會關係之原因相當複雜,基本原因,固然在於體制之混淆不清及 自治法規和議事規則不明確等因素。但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引發議會和行政部 門,發生衝突的因素亦非常至鉅(趙永茂等,1998)。 因此,探討我國相關地方自 治法規,瞭解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地方府會互動的關係。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預算審議,乃是現代民主國家,實施分權制衡的重要運作機制,透過議會定 期審查年度預算,可以控制政府財政收支,監督施政成果,並預防發生橫徵暴斂 或浪費公帑等情形。執政者為求落實各項政策目標,莫不致力爭取議會支持其所 提預算案,期能避免受到過度刪減,甚至未能如期完成審議,無法據以推動施政(江 大樹,2000)。不僅影響府會關係發展,亦影響地方人民福祉。

由於總預算之編列與審議,關係財政資源及建設經費之分配,也涉及地方上 政治人物之利益關係。預算審議是立法機關的重要職權,審議過程相當於政策取

由於總預算之編列與審議,關係財政資源及建設經費之分配,也涉及地方上 政治人物之利益關係。預算審議是立法機關的重要職權,審議過程相當於政策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