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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可行途徑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可行途徑

當前地方自治實際運作情形而言,地方府會關係仍存在許多問題,府會之間 發生衝突與爭議,影響地方人之福祉,解決之道且須具時效性,本研究以設置具 有公信力的仲裁單位、公民(住民)投票、司法解決途徑、建立協商機制、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行為法等五種策略,探討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的可行途徑。

茲將研究者訪談資料整理分析如下:

壹、設置具有公信力的仲裁單位

A-17:我不贊成設置仲裁單位來解決府會衝突,因為仲裁單位之公信力不易 建立,而且違反地方住民自治的精神,現行地制已有由縣府協商的規定,無此必 要在成立仲裁單位,因為其公信力不可能讓雙方都滿意。(20120320)

B-17:現階段運作,我認為無此必要,這個單位如何組成?它牽涉到的經費、

專業人才,尤其是公信力如何建立?這都是問題,我反對建立這樣的單位解決府 會的問題。(20120321)

C-17:不贊成,因為這種單位不好找,公信力容易受質疑,倒不如以現行的 地制法規定,由縣府協商;設置仲裁單位,我認為有一點多此一舉的感覺,本來 就有的機制,甚麼是公正?兩方都會有意見啦!(20120321)

E-17:我認為沒有那麼大的力量可以處理,如果發生的原因,是私人的恩怨,

誰有辦法仲裁?而且仲裁的結果兩方都不會滿意,我不贊成。(20120412)

F-17:我是認為沒有效果,我舉簡單的例子西部發生的,代表會刪減鎮公所 的預算,鎮公所竟然也凍結代表會的預算,預算是鎮公所管理,代表會沒有獨立 預算,像這種情形有那個公信力單位可以仲裁,還是由府會雙方協商比較適切,

鎮長與代表會主席都是民選的,現行公務人員的相關法律是沒有辦法約束的,誰 可以仲裁?現行規定由縣府仲裁效果都不好了。(20120412)

G-17:我不贊成,因為兩方都不會信任仲裁單位的公信力,這個單位容易被 買通,無法公正仲裁,地制法有規定由縣府協商,連縣府都有人認為會偏袒了,

再去設一個仲裁單位,實在沒必要。(20120320)

H-17:以前也有仲裁過,功能不彰,如果再特別去設置仲裁單位,地方事需 要地方上的人來處理,用高層或外人,根本無法仲裁,而且我認為地方人士沒有 所謂的公正人士,地方利益嘛,公信力不被認同,也違反代議制度的功能,民意 代表的權力被剝奪。(20120410)

歸納以上受訪內容可知,全部受訪者皆表示不贊成設置具有公信力的仲裁單 位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因為仲裁單位之公信力不易建立,容易受質疑,

仲裁的結果兩方都不會滿意,而且違反地方住民自治的精神,與代議的政治制度 有衝突,也剝奪鎮民代表的監督權,設置具有公信力的仲裁單位無法有效解決玉 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

貳、公民(住民)投票

A-18:我贊成,公民投票是最好的民意監督,府會的成員都是由鎮民選舉產 生,也都是受民意監督,發生爭議時,由鎮民來參與政策的決定,這也是不錯的 方式。(20120320)

B-18:這樣的方式,會造成鎮民更多的對立,製造更多的民粹,影響地方和 協更大,對解決府會爭議沒有實質的幫助。(20120321)

C-18:不贊成,鎮長與代表任期四年,做不好下次會被選民淘汰,用公民投 票解決府會爭議太浪費社會資源,公民投票要花很多錢,還要宣導,把議題弄清 楚,投票才有意義,如果大家都不清楚議題,動員出來投票是沒有意義的,花的 資源太大,鎮公所的問題,大概縣府的處長級就可以協調。(20120321)

D-18:浪費社會資源,這些選出來的,應該是有智慧解決,公民投票用在大 的公共議題,比較洽當,府會衝突,任期到了就解決,選民會決定。(20120416)

E-18:鎮長與代表任期四年就是等於公民投票了,府會僵局用公民投票太繁 雜,議題如何建立?這都很繁瑣的,而且又浪費社會資源,也可能再一次對立,

這個方法不好啦。(20120412)

F-18:我不贊成,鎮長與代表都是民選的,具有民意基礎,如果再訴諸民意 的話,會很容易造成對立,再一說鎮長利用民粹壓迫代表,就失去代議政治的制 度,還有喪失代表的監督權,造成府會更大的衝突。(20120412)

G-18:付出的社會成本太大,公投時兩方再去動員鎮民支持自己的意見,又 再次造成對立,如果是較大的議題,用公投是比較符合,地方府會爭議用協調就

好,爭議用公民投票解決,我反對。(20120320)

H-18:公民投票要用在大議題,用公民投票來解決不是好辦法,目前選舉我 認為都不公平了,公民投票也是投票啊,還是容易被買票,跟選舉是一樣的,還 是迴歸任期就好了。(20120410)

從以上受訪內容可知,絕大部分受訪者的看法是,不贊成以公民(住民)投 票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因為鎮長與代表都是民選的,具有民意基礎,如 果再訴諸民意的話,會很容易造成對立,鎮長有利用民粹壓迫代表之嫌;而且浪 費社會資源,會造成更嚴重的對立。僅 A 君認為公民投票是最好的民意監督。歸 納以上受訪內容可知,公民(住民)投票無法有效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

參、司法解決途徑

A-19:行政訴訟時間相當冗長,緩不濟急解決府會現行的衝突,試想代表與 鎮長的任期都是四年,如果等到法院作成決定,可能兩方都已經下任了,還是解 決不了,爭議必須馬上解決,否則影響民生問題。(20120320)

B-19:法律解決緩不濟急,時間會很冗長,搞不好爭議的兩方都下任了,問 題已成不重要,無法馬上解決府會爭議,所以我反對以法制解決。(20120321)

D-19:如果說政治搞到行政訴訟,那未免也太沒有智慧,府會不合的原因,

大部分是資源的分配,行政訴訟法官怎麼判?還沒訴訟完就下任了,迴歸任期還 比較快。(20120416)

E-19:我認為不必要,沒那麼嚴重,政治問題用政治的手段解決,會比較適 當,目前我的看法不必走到法律的階段,無法短時間解決,就沒有意義,府會僵 局是要立刻處理,才是有利各項鎮務,所以,我不贊成法制解決。(20120412)

F-19:我認為不適用,會緩不濟急,鎮政的推動是一日不能停歇的,法律解 決時效太長了,等到法院裁決,已經過了問題的時效,解決不了府會的問題,以 法律的方法,是無法有效解決政治的問題。(20120412)

G-19:行政訴訟也要付出社會成本,而且訴訟時間會很長,沒有辦法馬上解

決,一樣是僵在那裡呀,如果沒有馬上解決,影響鎮民的生計,這個辦法行不通。

(20120320)

H-19:我不贊成,誰是代表會的行政訴訟代表人,如果代表的意見不一呢?

這不是好辦法。(20120410)

由以上受訪內容可知,全部受訪者皆表示,不贊成以司法途徑解決玉里鎮府 會衝突與爭議,因為行政訴訟時間相當冗長,緩不濟急解決府會的衝突,鎮政的 推動是一日不能停歇的,悠關地方人民的福祉,待法院裁決,已經過了問題的時 效。歸納以上受訪內容得知,司法途徑無法有效解決玉里鎮府會衝突與爭議。

肆、建立協商機制

A-20:我贊成府會建立協商機制來解決,首長充分授權,設置單一窗口協商 府會的爭議,效率會更好,如設置府會聯絡人。(20120320)

B-20:我贊成用協商的方式解決,首長要充分授權,由單一窗口或是府會聯 絡人的設置,遇有衝突爭議時,馬上進行溝通協商,立刻解決,比較符合現在處 理府會問題的方法。(20120321)

C-20:這是解決府會爭議最好的辦法,政治事件用政治的手段解決,再怎麼 嚴重對立,還是可以找到協商的人,來協商兩造,是最快最適當的方式,我相信 府會都可以接受。(20120321)

D-20:鎮公所分層負責,由各課室負責溝通,當然由鎮長跟主席當面談是最 好,可是凡事都由鎮長去協調,這也要看事情的大小,只要鎮長充分授權,各課 室主管也有能力溝通協調,這對府會關係才有加分。(20120416)

E-20:我贊成協商的機制,這就是政治事件用政治手段解決,兩方一定可以 找出協商的人,我十一屆當議員時,縣府有府會聯絡人,我認為是扮演相當重要 的角色,議會透過聯絡人聯繫各局室相關事宜,馬上可以有下文,如果鎮公所設 置府會聯絡人,鎮長充分授權,這個機制是最好的。(20120412)

F-20:我認為協商的機制是最好,但是實際運作上會有挑戰性,十七屆時就

是沒有協商的管道,才會嚴重衝突,可以協商的人,也沒有充分授權,政治人物 的誠信,真的很重要,答應的事一定要做到,協商機制建立的前題,就是充分授 權與誠信,如果能夠建立協商機制,解決府會僵局會有幫助。(20120412)

H-20:我是認為也只有協商一途,府會的衝突是由兩方協調最好,但是鎮公 所這方面要首長充分授權,否則還是無法解決,除非鎮長親自彎腰拜託,做不到 嘛!我是贊成設置府會聯絡人,可是還是前面說的,夠份量的人,首長充分授權。

(20120410)

歸納以上受訪內容得知,全部受訪者皆表示,贊成以建立協商機制解決玉里 鎮府會衝突與爭議,因為政治的爭議還是用政治手段解決,會是適當也具時效,

雙方定能找出協調的人,建立協商機制是首長充分授權,設置單一窗口或建制府 會聯絡人,負責管理協商府會之間的事務,遇衝突與爭議事件,主動立刻協商處 理,解決紛爭。

伍、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行為法

A-21:如果以此法規範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行準則,民意代表的言行有所約束,

可以提升問政的品質與素養,我贊成制定。(20120320)

C-21:我贊成,這樣民意代表行為才會有所約束,提升民意代表的素養及素 質,應該也可以減少府會衝突。(20120321)

D-21: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行,議事規則已有規範,不須要大費周章再制定法 律來規定,會有重疊,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較小,不須要啦!(20120416)

E-21:法律賦與代表相關權力,身為公眾人物,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行,應該

E-21:法律賦與代表相關權力,身為公眾人物,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行,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