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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問題與模式構建

3.1 研究問題說明

問題一:研究對象為何?-政府與最優申請人。

BOT計畫需來自於政府、BOT特許公司與融資公司三方共同協商議定專案計畫 契約,如下圖3-1:BOT計畫談判之重要角色,灰色箭頭連接的政府與BOT特許公司,

兩者為本研究之主要對象,故本研究範圍僅涵蓋政府與最優申請人之間的協商談 判。

圖3-1:BOT計畫談判之重要角色

問題二:研究對象之間的關係?-最優申請人於合理的特許年期內繳納營運盈餘 的部份金額給政府。

在BOT的計畫當中政府與最優申請人之間的關係為本模式建構之依據。其關聯 為,政府會於BOT計畫之合理特許年期內向最優申請人收取合理的營運權利金、土 地租金和租稅以償還自償性公債與負擔移轉後之營運成本,而最優申請人在特許 年期內,可藉由營運該項事業以及其他附屬事業營運收入支付BOT設施投資成本、

營運成本(含營運權利金)與滿足本身的最低財務報酬。因此談判模式的建構,需 兼顧雙方的立場,也就是說一方面可讓最優申請人獲得合理利潤,另一方讓政府 不至於虧損,達成整體BOT計畫的風險合理分擔。其概念如圖3-2:BOT營運收入之 財務流動關係。

圖 3-2:BOT 營運收入之財務流動關係

問題三:研究對象之間的重要談判議題是什麼?-特許年期與權利金

存在於政府與最優申請人之間的相關議約事項包括政府出資比例、特許公司 出資比例、政府應辦事項、權利金、特許年期、租金…等,其中特許年期與權利 金為影響財務計畫的關鍵因子,其對於整體BOT計畫之財務可行性具有重大的影 響。但我國目前特許年期與權利金的決定並無合理之依循標準,若無依循之標準,

則會產生以下的問題:

(1)特許年期權利金決定並無依循之標準,僅要有任何一方無法清楚掌握兩議題之 要求合理性與可接受範圍,則必然會使談判過程曠日費時。

(2)公告與議約之權利金過高或是特許年期過短,造成投標廠商根本沒有意願參與 競標,或是特許公司在未來的營運階段面臨跳票或破產之風險問題。

(3)議約之權利金過低或是特許年期過長,造成特許公司獲得暴利,產生政府可能 圖利廠商的問題,以及特許公司與政府勾結的嫌疑。

為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本研究須針對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議題之談判模式進行 建構之工作。

問題四:研究對象之間的談判情境為何?-特許年期與權利金均可於公告後之議 約階段做合理調整

我國過去辦理BOT計畫之方式乃是由主管機關在招商階段先行公告特許年

上圖之情境為主管機關在招商階段先針對該BOT計畫進行初步的參數設定、運 量預測,敏感度分析,建立可行的行財務計畫後,公告事項特許年期與權利金之 參考值(底標值),或先固定其中一項議題並且設立另一項議題之參考值(底標 值),再由各廠商投標,經由投標過程選出最優申請人之後,進入議約期。在議約 期時,由最優申請人提出財務計畫並與政府再就特許年期與權利金進行進一步的 談判,由兩方共同協議來決定。最後特許廠商開始營運之後,可能需要再就實際 營運的狀況調整與修正合適的權利金與特許年期,以控制特許公司收益或維持計 畫案進行。

問題五: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談判模式之研究方法為何?-Rubinstien議價模式 本研究擬應用 Rubinstien(1982)議價模式作為決定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談判模 式之研究方法,所考量之考量與理由如下:

(1)以往文獻所採用之二階規劃方法,此賽局理論概念具備 leader-follower 關 係。但在 BOT 的談判實務上,政府與最優申請人兩者不必全然為從屬關係,甚 至具備對等關係,而此模式乃是建立在雙邊對等的情境之下進行談判,較為符 合 BOT 雙邊談判之地位情境。

(2)過去 Corss (1965)與林永盛&張有恆(2005a,2005b)所採用談判模式是雙方同 時亮出底牌概念。此種同時亮出底牌概念適用分析賭博遊戲之賽局,不適用於 BOT 的雙邊輪流出價的議價過程,而此模式乃是採雙邊輪流出價的議價模式下 進行談判,較為符合 BOT 談判之討價還價情境。

問題六: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談判模式之重要變數包含什麼?

構建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談判模式乃是依循雙方觀點之財務報酬,財務報酬之 決定需來自雙方觀點出發的財務計畫與談判結果。本研究乃是根據財務計畫決定 雙方談判底限,其中會影響的重要變數有「各自的折現率」、「各自的營運能力」、

「設施壽命年限」,根據談判結果決定如何瓜分可分的利潤,其中會影響的重要

變數有「各自的議價成本」、「各自的談判能力」、「各自的談判起始值」與「談 判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