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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BOT乃是由政府之主管機關透過特許競標發包委由民間特許公司進行該設施 的興建與營運的興建工程方式。政府委由特許公司興建與營運之年期,即為特許 年期。民間特許公司在特許年期屆滿時,設施所有權須移轉給政府所有。這樣的 政府與民間合作方式,廣泛地在現今發展中或是已發展國家中被採用為推動交通 基礎公共建設的方式。例如歐洲英法海底隧道、葡萄牙瓦斯科達伽馬(Ponte Vasco da Gama)大橋,香港紅勘海底隧道與西區海底隧道,在台灣亦有台灣高速鐵路、

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桃園航空儲運中心與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這些重 大的交通公共建設均採用BOT的方式推動。相較於過去政府推動公共建設的傳統方 法,採用BOT方式可有效解決政府因財政困難而無法推動大規模的公共建設計畫的 問題,並且創造出更有競爭力與效率的興建與營運市場。

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國內推動 BOT 計畫之重要法規,因權利 金的收取會影響雙方財務報酬甚巨,故此法條中已明訂「權利金及費用負擔」之 事項須依個案特性,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議定。其收取之目的在 使政府兼顧 BOT 特許公司之財務可接受程度及防止特許公司獲取暴利,藉由向 BOT 計畫特許公司收取權利金,達到政府財務回收目標(康照宗等,2004),因此權利 金的收取為最優申請人與政府間協商的重要議題。

BOT 計畫之「特許年期」乃是影響 BOT 財務計畫與可行性評估之重要變數(Ye

&Tiong,2003;Shen,2000)。在 BOT 財務計畫評估的研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2001,2002)就以特許年期、收取費用(權利金)與政府補貼等作為 BOT 計畫可 行性之評估項目。然而,過去的研究大多視特許年期為一外生變數的前提下進行 財務計畫評估,但實際上特許年期的決定與調整可視為一種補貼政策或是減少超 額利潤的方式,功用如同權利金之決定與調整,而年期的變動會大幅度地影響政 府以及民間財務回收的報酬。如同台灣的南北高速鐵路可要求政府延長五年的特 許年期,以彌補特許廠商在整體計畫中赤字的虧損,而且促參法與促參法施行細 則當中亦未規範特許年期不可調整。因此特許年期不但是影響財務報酬之重要變 數,亦是可變動之內生變數,可藉由談判的方式予以調整。Ngee 等人(1997)更明

確的指出,特許年期為政府與最優申請人協商階段之重要談判議題。

綜合上述,「特許年期(Concession Period)」與「權利金(Royalty)」為涉及 BOT 計畫特許契約的重要談判議題,但為使政府與最優申請人兩造達成合理的利潤 共享與風險分攤之目的,需建構有效的模式針對此兩議題進行協商。但過去 BOT 計畫特許契約談判的相關研究,不是僅針對特許契約中的特許年期進行探討(Ye and Tiong,2003;Shen 等,2007;Ng 等,2007),就是僅針對權利金(黃思綺,2003;

康照宗等,2008),並沒有同時針對 BOT 計畫之雙議題談判之研究。且 BOT 的談判 議題大多屬多議題,因此構建兩議題談判模式,可擴展以往單一議題談判模式之 研究缺失,更符合實際情形,俾作為日後政策規定或修改之參考。在學術上,該 模式亦可為後續研究多議題之基礎。

因此,決定 BOT 建設之特許年期與權利金之混合議題,為政府與最優申請人 間議約過程中需要探討的課題。故本研究針對計劃特許契約中的「特許年期」與

「權利金」混合議題進行探討,並且應用 Rubinstein(1982)的議價賽局理論建構 特許年期與權利金談判模式,用以確立在 BOT 混合議題談判中雙方都能夠接受的 特許年期與權利金額度。 並且以相關的 BOT 計畫資料進行案例的探討,說明其可 用性,同時進行敏感度分析,分析模式內因子變動對談判結果的影響,以作為政 府或最優申請人對於 BOT 議約方式與議約規範訂立之參考。

故本研究的目的為:

(1)建構特許期間與權利金雙議題之談判模式。

(2)從模式中求出最佳特許年期與權利金,並且說明雙方談判之互動行為。

(3)運用相關 BOT 計畫案例之財務資料驗證本研究建構模式之可用性。

(4)依模式與案例分析結果擬定政策建議或談判策略。

1.2 研究範圍與限制

(1)本研究之「交通建設 BOT」僅限於促參法第八條第一款中所述七種興建方式 的第一項。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 所有權予政府,並且以交通建設為主要探討範圍。其 BOT 規模之大小並無設限。

(2)本研究之「特許年期」為 BOT 特許契約中所訂之履約期間開始日至履約期間

結束日的時間。

(3)本研究之「權利金」為 BOT 計畫特許契約中所訂特許公司在特許期間將每期 的營運淨現金繳納部分給予政府,此為政府與特許廠商分享超額利潤的政策工 具,可提供政府與民間兩者之間的平衡機制,使政府兼顧財務可接受程度及防 止特許公司獲取暴利,雙方就權利金總額進行談判,再依特許公司與融資公司 的需求,分年提列。

(4)本研究之「談判」乃參考 Kennedy, Benson, McMillan (1987)對談判的定義:

「談判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或兩人間,用以解決衝突的一個方法與過程。

經由談判,所有相關的團體或個人都願意調整各的要求,以達到互相都能接受 的協議(Agreement)。另外,談判亦可解釋為將雙方的觀點由最理想的狀態調 整到最可行狀態的過程。」

(5)研究對象為政府,亦可適用於最優申請人,本研究乃是同時兼顧與最優申請 人(民間機構)之立場,就兩造群體間之特許期間與權利金議題進行談判。其他

參與 BOT 計畫之個體如融資公司不在本研究範圍內。

(6)本研究時程為 BOT 計畫之議約談判與簽約階段,而政府尚未與民間參與機構 完成簽訂。

(7)研究以財務觀點為主要考量。對於特許年期與權利金之議題談判,以財務觀點 為主要考量,不考慮經濟效益層面相關的外部效益。

1.3 研究流程

(1)設定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限制。

(2)進行文獻回顧與評析,蒐集資料包括 BOT 計畫特許年期與 BOT 計畫權利金、

賽局理論與談判模式等之相關研究。

(3)應用賽局理論中 Rubinstein 的議價模型(Bargaining model)並結合兩造雙方 對於各議題重視之權重,建構出特許期間與權利金之混合議題模式。

(4)針對構建出之模式,進行案例的驗證與分析。藉以說明本研究所構建模式具

可操作性。

(5)進行敏感度分析,分析其相關因素對談判結果的影響。

(6)綜合相關文獻與模式驗證結果,提出本研究結論與建議。

研究流程如下圖 1-1:研究流程圖。

圖 1-1:研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