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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賽局理論模式應用(模式 2)-加入議價成本因子

第三章 研究問題與模式構建

3.3 Rubinstein 議價模式理論與應用

3.3.3 議價賽局理論模式應用(模式 2)-加入議價成本因子

此模式考量了雙方議價成本,f 為政府每一次的議價成本佔總利潤π的比g

例,f 為最優申請人每一次議價成本佔總利潤π的比例,此成本會出現在每一次p 向對方進行議價(還價)的談判過程當中,從雙方談判的第 K=1 次(第一次的還價行 動)產生。因雙方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每一次的還價都必須經過評估,一方面提 出合理的佐證來支持己方的出價,另一方面否定對方的前一次出價,而此一行動 則必須花費適當的成本,即為議價成本。故議價成本可反映雙方各自重新評估、

搜集資料並提出新的合約草案製作的成本,以及尋求專家支援、協調與仲裁之成 本。

依 3.3.1 理論,議價成本不屬於談判總利潤π以內的成本,但若發生了談判 的行動,則必然會產生議價成本,使得最後實現的利益有所折損。故雙方在抉擇

「接受對方出價」或「拒絕對方出價擬再進行還價」時,就會考量到己方是否能 夠負擔因為拒絕對方出價而損失的資金機會成本,以及再進行還價行動而損失的 議價成本。例如法庭上一些的財產訴訟案例,往往因為議價成本(開庭成本、律師 成本)過高,而在達成協議之時,雙方獲得的利潤尚且不足以支付法庭訴訟開銷成 本。而交通建設 BOT 計畫牽扯到政治或跨國複雜議題時,可能需要採取公投或國 際仲裁的方式解決時,則議價成本對於整個 BOT 談判的影響就會更為重要。

但依理性的行為模式,此一議價成本實際上無須實現,僅需在還價的同時,

將己方的可能需承擔的議價成本轉換成讓步給對方的利潤,己方僅拿扣除議價成

本後自己所要求份額,故己方損失了資金機會成本與議價成本,而對方損失了資

2 1

n

δ * 22

n

δ *X K=∞ π* (1-δp-f +g δp*f )/(1p

-δpδg)

π* (δp-δgp+f -g

δp*f )/(1-p δ12) 上表之變數與參數符號定義如下︰

X:政府要求的利潤份額

Y:最優申請人要求的利潤份額

f :政府每一次的議價成本。 g

f :最優申請人每一次的議價成本。 p

δg:政府折現因子,δg =exp(−rgK),0<δg<1,政府折現率為r ,談判次數為 K。 g δp:最優申請人折現因子。δp =exp(−rpK),0<δp<1。最優申請人折現率為r ,p 談判次數為 K。

依 3.3.1 模式,當政府先出價的情況下,可令政府的第一次出價(K=0)與第二 次出價(K=2)的出價要求為相同,即為 X=π-δp*π+δgp*X+δp*f *π-p

f *π可得均衡解: g

X=π*(1-δp-f +g δp*f )/(1-p δpδg)…3-3 式

同樣地,亦可從上表 3-5 觀察 T=∞時雙方的報酬,政府的報酬必定收斂至π*(1

-δp-f +g δp*f )/(1-p δpδg),最優申請人的報酬亦收斂至π* (δp-δgp

+δgp*f -g δp*f )/(1-p δ12)。

依 3.3.1 模式,當最優申請人先出價的情況下,假設最優申請人在第(K=0)時 要求的報酬為 Y,則依此模式可得到均衡解

Y=π*(1-δg-f +p δg*f )/(1-g δpδg)…3-4 式

若f =g f =0,則 3-1 式=3-3 式,3-2 式=3-4 式,故模式 1 為模式 2 的特p 例。

當兩邊折現因子與議價成本均相同時(δg=δp,f =g f ),若將 3-1 式-3-3p 式,則可得

π*(1-δp-f +g δp*f )/(1-p δpδg)-π*(1-δp)/(1-δg δp)

=f *(-1+g δg)/(1-δg δg)<0

即為當兩邊折現因子與議價成本均相同時,考慮議價成本時的出價,會較於 未考慮議價成本時的出價來得低。此現象可依照 3.3.1 本理論的出價不變性進行 解釋,因首次出價的一方的於 K=0 的出價與 K=2、…、K=2N 時的出價相同,但 K=2、…、K=2N 的出價為一還價動作,其還價需再扣除議價成本,故 K=0 之出價必 然較為考慮議價成本時的出價來的低。其意涵可以解釋為,首次出價的一方不希 望對方進行還價動作,亦不希望對方還價後又迫使己方需要有繼續還價的行動,

而造成雙方總合利潤減少。

(2)模式 2 應用說明之單例

此單例假設π=1,δgp=0.95,f =g f =0.005,則雙方於 K=0,K=1,K=2 時p 獲得之報酬可列成下圖 3-7:政府方先出價之雙方報酬流程圖(模式 2)。下圖中雙 方的報酬方式,表示為(政府報酬,最優申請人報酬)。

圖 3-7:政府方先出價之雙方報酬流程圖(模式 2)

根據上圖可知,雙方的出價並未隨時間流逝而改變,且雙方會於 K=0 時,政 府出價就達成協議,因政府出價為均衡出價。另外且 K=1 與 K=2 的報酬,都未扣 除議價成本,因議價成本已轉換為回饋給對方的利潤,若該成本需實現必須要有 實際談判的行為。

對於最優申請人來說,最優申請人獲的報酬最高的情況,即為 K=0 時接受對 方的出價。對於政府來說,若最優申請人願意在 K=0 接受政府的出價,則政府能 夠獲得的報酬最大。

比較 3.3.2 與 3.3.3 的模式應用結果,3.3.2 中政府方應獲得 0.513 的報酬,

3.3.2 中政府方僅獲得 0.510 的報酬,在考量議價成本下,政府方反而少了 0.003 的報酬。若政府方認為在考量議價成本的情況下,對方勢必不願意輕易還價,故 會跟最優申請人要求 0.513+0.005 的報酬,使得最優申請人報酬變成 0.482。因政 府破壞了均衡出價,所以最優申請人亦可以相同的手法,向政府要求己方

0.487+0.005 的報酬,而造成兩邊僵持不下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