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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研究嚴謹度與倫理

壹、研究嚴謹度

敘說不在於對過去發生之事件進行正確的紀錄,其探討的並非單純的描述 是否為事實,而是以敘說者的「事實建構」角度來看問題,即敘說者如何呈現、

捕捉或解釋經驗來反映其世界觀特質或說服他人的互動過程(胡幼慧,2008)。

Riessman 於 1993 年認為敘說的有效性應立基於研究者的分析或解釋是否具有

「信賴度」,以下採用其所提出的四個指標(引自鈕文英,2014)說明本研究之有 效性:

一、說服力(persuasiveness):

意指研究結果或詮釋是否有道理或能令人信服。若能提供充分而多元的研 究資料摘錄作為證據,亦即當理論的宣稱能受到受訪者陳述的支持或證明時,

便可提升分析之說服力。此標準意味我們可從具有質疑的局外人獲得助益,鈕 文英(2014)綜合數位學者想法指出可分享敘事給其他人,以獲致「多元詮釋」。

本研究整理出研究結果後,反覆檢核其中分析合理性,同時對照受訪者相關陳 述,尋找其中關聯性強度以提高說服力,另與指導教授及具有質性研究經驗之 同儕分享研究結果與分析,獲致多元詮釋,提升研究說服力。

二、契合度(correspondence):

係指研究資料與分析、解釋之間的配合情形(Riessman,1993;引自鈕文英,

2014)。研究者可將研究結果給予受訪者檢視,當受訪者將研究者對其經驗的再 建構視為貼切的再呈現時,則研究分析之契合度會提高(汪慧敏、鍾思嘉,

2008)。本研究運用檢核回饋表,將研究者撰寫之敘說故事寄給受訪者,請其評 估該故事與其生命經驗契合之程度,作為本研究契合度之參考指標,8 位參與 者者閱讀完其生命故事後,給予之契合度評估均達 90%以上,平均契合度為 97%,其中 4 名參與者認為本研究之生命故事與其生命經驗契合度達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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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貫性(coherence):

乃指能將分散的資料建構成整體且有意義的概念,並能將研究發現與現存 理論或研究進行對照。理想上應包括「整體」、「局部」及「主題」三種連貫性,

「整體連貫性」(受訪者之信念與目標)是從「局部連貫性」(特定的敘事結構) 發展而來,而「局部連貫性」則是從「主題連貫性」(分析訪談紀錄中的主題) 產生(Riessman,1993;引自鈕文英,2014)。本研究採用與指導教授或同儕一同 檢視及討論研究結果之方式提高研究的連貫性。

四、實用性(pragmatic use):

Riessman 於 1993 年表示實用性係指研究結果能對讀者的生活有所助益,

形成新的的考或解決問題的方式(引自鈕文英,2014)。研究者請指導教授或同 儕以讀者身分,評論研究結果之實用性,並依建議修改,豐富本研究實用性。

貳、研究倫理

Heppner、Kivilghan 及 Wampold 於 2008 年表示倫理猶如道德是一種生活 方式,必須深深融入研究工作中,是研究當中最重要的事項(引自鈕文英,

2014)。尤其質性取向之研究議題經常與社會中弱勢族群之生活經驗相關,研究 者在進行資料蒐集之過程中,往往會因研究需要及研究身分的關係,有機會進 入研究參與者之生活領域或深入了解其生活經驗與內在世界,與參與者產生密 切互動關係,相較量化研究,質性研究更加強調倫理議題之重要性(潘淑滿,

2003)。

由於本研究採取生命歷程之觀點且運用敘說方式進行資料之分析,訪談過 程中會對研究參與者生命經驗深入探索,資料整理及分析後也將如實呈現其生 命故事與歷程,為避免研究參與者因參與研究而受到傷害,以下分述本研究考 量之倫理議題與具體作法:

一、告知後同意原則:

此原則強調參與研究前,受訪者必須被充分告知參與研究之意義與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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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之訊息,俾讓受訪者能作出最有利及最適當之選擇(潘淑滿,2003)。因此,

在邀請受訪者訪談前會以書面同意書充分及誠實告知研究者之身分、研究目的 與內容、受訪者需要配合之事項、可能發生的風險與收穫、資料處理的保密措 施,以及中途隨時可撤銷同意參與的權利等研究相關訊息,並於受訪者清楚瞭 解及簽署同意書後始進行訪談。

二、匿名、保密及隱私原則:

研究者於研究開始前,主動以書面同意書及口頭向受訪者承諾研究中任何 可辨識受訪者身分的人名、地名及機關名等訊息均會以匿名方式予以隱藏處 理,研究過程中蒐集所得之資訊嚴守保密原則,不對外公開。同時尊重受訪者 隱私資訊表露之意願,並在他們告知後,嚴格保密。

三、避免傷害原則:

本研究採取訪談方式蒐集受訪者生命故事,受訪者敘說過程中如遇情緒波 動以致訪談中斷,甚或無法繼續,研究者將謹守避免傷害受訪者原則,不予勉 強或追問。此外,訪談過程中,若受訪者表示某些陳述不宜錄音或呈現於論文 中,研究者亦予以尊重,中斷錄音或不呈現此斷陳述內容;於公開發表研究前,

讓受訪者先行檢視,以確定發表內容不會對其造成傷害。

四、受訪者擁有資料及獲知研究結果之權利:

研究者會告知受訪者擁有包括:取得或使用訪談紀錄等資料及決定如何處 理與呈現資料(如:研究結束後刪除訪談紀錄檔或決定哪些訪談紀錄要呈現於論 文中)之權利。此外,研究者亦會一併告知受訪者擁有獲知研究結果的權利。

五、互惠關係:

於訪談結束後,研究者致贈每位受訪者訪談費,並於研究完成後,視受訪 者意願贈予論文紙本或電子檔,藉以感謝受訪者研究過程中付出之時間及生命 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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