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場域
一、 研究者與 A 機構的關係
研究者於 1999 年開始在台中市某醫學中心服務,工作領域多以兒童物理 治療為主,2003 年 4 月任職醫院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即 A 機構﹚簽約以健保 模式提供機構復健服務,派駐研究者在機構服務直到 2005 年 8 月,期間共兩 年半,合約終止後研究者回到醫院服務並於 2006 年 6 月轉任到 A 機構擔任專 職物理治療師與復健組長至今。
二、研究機構
A 機構成立於 1953 年,早期為國外基督教人士經營,1975 年○○兒童福 利基金會成立並接辦 A 機構,當時主要是收容孤兒為主,後因無依兒童逐年減 少,1978 年增設身心障礙專業服務,收容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網頁資料 http://www.child-home.org.tw),2005 年基金會執行長秉持博愛服務之精神 推廣社會福利之服務宗旨開始積極改善院內環境及投入相關專業人力,2006 年 到 2007 年在外聘督導輔導下將院內孩子依年齡及功能分為學前組、學齡組、
職前組及養護組,各設置一名教學老師,因為欠缺復健專業人力,機構曾於 2005 年積極找尋復健醫療的合作對象,但因為當時健保制度採總額預算制,大型醫 院如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教學醫院皆無法外派治療師到機構服務,於是 A 機 構開始尋找其他可能合作之醫療單位。
三、合作診所
合作診所成立於 2005 年 7 月,是身心科與復健科診所,目前聘有 2 位專科 醫師,2 位物理治療師主要負責老人安養之復健;4 位職能治療師與 3 位語言 治療師負責兒童復健業務。合作診所與研究機構距離約 20 分鐘車程,2006 年 到 2007 年底曾派治療師到機構支援復健業務,後因中央健保局對於醫療診所
支援機構復健治療之規定愈來愈嚴格,2007 年底診所主管表示將停止外派治療 師到機構服務,改為門診復健的方式並提供車輛接送院童。
四、發展遲緩兒童之基本資料
目前院內之發展遲緩兒童以兒童保護個案為主,為減輕受虐待兒童的危機 情況,可依不同情況、不同目的有三種選擇。這些選擇分別為:(一)家庭維 繫服務:當受虐兒童不會有立即的危險時,仍可讓其安全地居住於家中,同時 父母亦有配合的意願時,則不需將兒童作隔離保護,以保持受虐兒童家庭結構 的完整,此時並由專業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二)家庭重整服務:當受虐兒 童留在家中會有危險時,有關單位將該兒童及其他遭受威脅之兒童悉數帶離家 庭,並安置於緊急庇護機構或寄養家庭,暫時剝奪父母之親權及監護權,但同 時強制施虐者接受治療及重建服務。若父母經治療後,能夠正常教養子女,則 將子女送回家中,重整到原來的家庭。(三)永久安置服務:當虐待情形嚴重,
兒童不可能再回到原來的家庭,則安排收養或由寄養家庭長期照顧。由於寄養 家庭數量不足,許多兒童保護個案可能安置在機構中。由於一般認為親生家庭 還是最適合兒童生長的地方,若家庭本身並無明顯而緊急的危險,父母亦願意 面對問題同時願接受重建治療計劃時,一般皆認為應盡量維持家庭的完整性,
儘可能不採取將兒童永久安置的處遇方式 (黃元亭,2002;郭靜晃,2004)。
A 機構的發展遲緩兒童人數會隨個案入出院而經常變動,截至 2009 年 10 月底統計 A 機構內學前組兒童保護個案共有八位:一位個案因體重較重(15 公 斤)及另一位個案因年齡尚小無獨立行走能力留在院內治療,其他六位皆安排 在診所進行復健治療,這些發展遲緩兒童即是本研究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主要討 論對象,年齡分布為 2 歲 6 個月至 5 歲 11 個月,其中四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手 冊,兩位疑似發展遲緩,其基本資料如表 3-2。
表 3-1 發展遲緩兒童基本資料
95/05/25 3 歲 5 月
92/10/13 5 歲 11 月
93/07/27 5 歲 3 月
93/08/03 5 歲 2 月
93/09/13 5 歲 1 個 月
96/04/18 2 歲 6 月 入 院
日期
95/08/29 95/02/20 96/01/17 95/03/30 97/10/28 98/05/18 醫 療
表 3-2 核心團隊成員基本資料
表 3-3 支援團隊成員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