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貼近當事人的主觀事實和經驗,受訪者所能提供資料的豐富性就成為研 究中相當重要的一部份。質性研究中的抽樣策略主要為「立意抽樣」(Purpose sampling),又叫做「目標抽樣」,其所具備的邏輯和效力,被認為可以幫助研究 者獲得大量對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豐富資訊的個案(information-rich cases),
來進行深度研究(胡幼慧,1996)。
一、研究對象之界定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目前正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服務,並且會選擇經濟窘迫 之貧窮家庭,其為同質性對象的資源使用經驗之探究,因此本研究在研究對象的 選取對象上,將選擇「同質性策略」(homogeneous),期能對於此特殊組群所感 受到獨特經驗的作深入的探究,並且能夠較能符合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早期療育貧窮家庭」,其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家庭經濟狀況為符合社會救助法界定之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或家中主要 經濟來源者為失業狀態,或是經專業人員認定確實處於經濟窘迫情形者。
(二)家中有學齡前、尚在早期療育服務系統服務範圍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嬰幼兒,並且已進入台中市早期療育服務系統,有早期療育資源使用經驗者。
二、研究對象之來源與樣本數
本研究對象之來源,乃研究者透過台中市兩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與早 期療育相關服務單位之介紹,選擇已經進入早期療育服務系統,以及符合本研究 所界定之貧窮家庭。研究者與相關單位接觸時,會明確說明研究目的與研究對象 之條件與資格,先與家長作初步的意願確認,才能將研究對象之基本資料給予研 究者,研究者列出初步之訪談對象名單後,再一一親自與家長聯絡,再次確認有 意願接受訪談之家庭即成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並且,個管中心與相關服務單位 會協助研究者選取在資源使用上較為有經驗的,包括個管員或社工認為資源使用 上較有負面經驗,或是有比較多的資源使用情形,此可確保本研究研究對象之資 訊豐富性(information-rich cases)。
至於研究的樣本數,質性研究的樣本數取決於研究主題資訊是否理論「飽和」
(saturated)為考量原則(潘淑滿,2005);Lincoln 與 Guba(1985)亦認為,以「多 餘」(redundancy)作為分界點,樣本的數量由資訊因素決定,當新的樣本無法再 提供新的資訊時便可以停止抽樣的程序,因此本研究是視資料收集與分析的飽和 度和豐富度來決定是否繼續抽樣。研究者基於此原則,在訪談到第十位家長時,
研究者的理論觸覺已覺察到其資源使用經驗相較於前面九位受訪者,其所提到之 經驗已有重複之情形,並且亦考量研究時間與資源有限,研究者決定不再繼續選
取樣本,確定此十個受訪者及其家庭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三、研究對象之基本資料
研究中,共有十個家庭為本研究對象,其中有三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
低收入資格;其餘皆為本研究界定之近貧家庭,有四戶為單親家庭,且經濟收入 皆不穩定或偏低;另外三戶家中皆為父母僅有一方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狀態。
此外,十戶中有三戶目前為欠債狀況。受訪對象皆為孩子之主要照顧者,其中,
有七位為母親、一位為父親,另外兩位為阿嬤。有四位年齡為 30 歲以下、四位 年齡介於 30~50 歲之間,及兩位為 50 歲以上。教育程度以國中與高中(職)為 主。
十個家庭中,皆已進入早期療育服務系統,僅有一戶因為父親意願的關係未 進入個案管理系統,其餘皆已接受早期療育個案管理的服務,其曾經與目前使用 的早期療育正式資源,大多皆涵蓋了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資源。有關受訪對 象與其家庭基本資料,以及運用早期療育正式資源的情形整理如表 3-1。
表 3-1 受訪對象與其家庭基本資料
表 3-1(續) 受訪對象與其家庭基本資料
受訪者子女中,其中有兩個家庭中有兩位為早期療育服務系統中之發展遲緩
表 3-2(續) 受訪對象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子女基本資料
代號 性別 出生 年/月
排行 發展遲緩/
障礙類別
開始接受 早期療育 服務年齡
備註
F8C 男 女
93 94
老大 最小
語言障礙 發展遲緩
約 3 歲 約 2 歲
老大之父親已過世,老 二為未婚生女,父親已 失聯
F9C 男 94/03 獨子 多重障礙 約 2 歲半 -- F10C 男 94/05 老大 染色體異常
(威廉氏症候群)
約 2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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