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參與者的選定標準
(一)依附創傷兒童之標準
由於兒童依附創傷屬於較抽象的創傷狀態,一般家長並不習慣用不安全依附 或失調節依附的概念來看孩子的行為,因此本研招募參與者時以外在依附創傷事 件與症狀為主要選定之依據,其具體條件包括:1.年齡在 7-12 歲的兒童,曾遭遇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與父母長期分離,並且更換主要照顧者(可以是親人或非 親人)。2.最近半年內出現心理創傷症狀,包括(1)夢魘、視覺回憶;(2)重複某些特 定行為,例如常在遊戲中演出不愉快的情節;(3)出於恐懼的躲避行為,可能與創 傷事件無直接相關或有關,例如害怕一些平凡的東西(食物、噪音),或與創傷相 關的刺激。(4)改變對人或生活各層面的態度,例如高度戒備、易怒等。兒童符合 任何一項選定標準,但症狀未達醫療診斷標準時,只要照顧者知覺已造成其親子 教養困擾或衝突,或照顧者感受到親職效能感匱乏,仍符合本研究之條件。
國內受虐兒童與青少年的心理社會特徵研究指出,其受虐情形通常是多重虐 待的,難歸類在單一受虐型態(例如身體虐待或性虐待),共病比例亦偏高。例如一 項針對安置機構兒童少年之精神病理研究指出,44 名個案中七成為多重診斷,95%
有情緒困擾(周妙純、陳美珠、邱彥南、高淑芬,2003;鍾偉恩等人,2002),因 此研究者不以共病情形為排除標準。
(二)主要照顧者之條件
主要照顧者指的是目前與創傷兒童共同生活、負擔主要照顧責任之成年人,
不論與兒童是否有血緣關係,性別、年齡亦不拘。為減少參與者流失並顧及研究 限制,每組親子預計進行 6-10 次之親子治療,屬短期治療,勢必須對參與之照顧 者之能力有所限制,照顧者必須符合之條件如下:1.照顧者在參與研究期間仍會與 兒童共同生活者,而且未來同住期須至少半年以上。2.本身智力、閱讀、理解及表
達能力皆正常。3.有意願全程參與親子治療,並接受錄影、錄音。4.個人有意願在 治療進行中與結束後接受研究者訪談。5.本身無強烈的個人治療需要,例如患有嚴 重精神疾病、嚴重情緒困擾、藥酒癮、有自殺或殺人意圖等。6.兒童曾遭遇不當管 教或家庭暴力時,主要照顧者須為非加害人。
二、治療之參與者
研究一為照顧者與兒童共同參與。原始研究計劃之治療結構為每次只由一位 成年照顧者與一位兒童參與的治療形式,但正式實施之前,考量到參與者的關係 現況與需求,三組親子中有兩組是兩位主要照顧者共同參與會談(一對為案生父 與案繼母,一對為案祖母與案姑)。第一組因兒童初返回生父家同住,新婚未久之 繼母雖為主要照顧者但與案童迭有衝突,依附關係未及建立即面臨決裂,因此案 繼母積極要求生父亦共同參與治療,期能透過治療協助依附關係之轉換。第二對 則因主要照顧者案祖母在長期無力因應案童之行為困擾之下,曾出現想攜孫自殺 之念頭,案姑姑在娘家與夫家之間輪住以分擔照顧之責,因此邀案姑姑與案祖母 共同參與以加強依附關係之連結,進而穩定治療結構。詳細之參與者背景請見下 段介紹。三組參與者中,第一組與第二組為兩位照顧者共同分擔照顧角色,故採 用兩位照顧者共同參與治療的形式,其中第一組父母皆參與10 次,第二組之祖母 與姑姑各有 1 次單獨的親方會談,親子聯合會談則全程參與(參考表 3-2)。在治 療時間結構上,皆維持治療師先與親方單獨會談 1 小時,再邀請兒童共同加入聯 合會談半小時。
三、招募篩選程序
本研究自2011年2月起開始招募家中有7-12歲創傷兒童之父母。研究者以大台 北地區(含台北市與新北市)為範圍,透過人際網絡與網際網絡,向各心理諮商 機構、兒童精神醫療門診、小學輔導室、社會福利機構與兒童照顧機構同步招募
(詳見附錄一研究邀請函)。有興趣參與研究的照顧者向研究者報名後,研究者以 電話或面談方式詳細說明,確認參與者符合選定標準後即進行初步訪談。至100年
6月止共接洽10組親子,其中5組在初談之前即因時間無法配合而放棄,1組因案子 已出現對案母肢體攻擊與就醫之記錄,考量本研究進行場所並未有足夠之安全設 施與人力支援,因此轉介至適當之心理治療機構。其餘4組進入初步訪談。
初步訪談時,研究者進一步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進行方式,了解兒童的現況 與照顧者的期待,每次訪談時間約90 分鐘。此外,文獻中曾提及可能影響兒童創 傷與治療之因素包括:1.兒童個人因素:受創時的年齡、兒童覺得罪惡感的程度、
兒童原本之身心健康。2.創傷事件相關因素:事件嚴重度、短期或長期,兒童與加 害者的關係、是否為家中唯一受害兒童。3.家庭因素:創傷事件前的家庭情緒氣氛、
家人對創傷事件之觀感與反應等(王文秀,2002;何長珠,2005;Gil, 1991;Groves, 2002)。而在影響照顧品質的因素方面,母親本身的早期依附經驗、對分離之焦慮 與因應方式、本身之童年創傷與母親之教養方式、精神疾病史(嚴重度、病程長 短)也會影響其子女的依附(蘇建文、龔美娟,1994;Brish, 1999;Cuffe & Shugart, 2001)。這些議題是治療介入前蒐集的重要背景資料,但不列入篩選的依據。其中 兒童的創傷表現以類別變項之題項設計(附錄二兒童與家庭生活現況),兒童與照 顧者的關係評估以及照顧者的期待則採用半結構式的訪談形式(附錄三初步訪談 大綱)。
在進行初談之四組中,一組因不願錄影而退出,研究者提供一次諮詢,並依 其意願轉介至適當資源。確認親方參與研究之意願後,研究者再次說明參與者之 權利,案家相關資料之保密與保存方式,並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附錄四)後,
將訪談資料提供給治療者並確認治療結構(參與之親方與時間等)之安排。
治療進行過程中,研究者扮演類似個案管理者與陪伴志工的角色。前者係指 當親子或治療師有任何臨時狀況或需求,例如請假、場地與器材的安排、錄影錄 音設備等,皆研究者負責。此外,由於治療前半段為治療師單獨與照顧者會談,
兒童在等候室時即由研究者陪伴遊戲。為減少對治療歷程之干擾,研究者在陪伴 兒童時僅準備偏向靜態的玩具,兩人互動遊戲也避免攻擊性高的遊戲。
四、參與者基本資料介紹
之間,總時數在10.5 至 16 小時之間。治療地點皆在台師大心輔所的個別會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