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受限研究對象人口屬性、時間、人力及物力條件下,故本研究樣本是採 便利取樣方式進行取樣。首先,先由提供視障者重建服務非營利組織社 會福利團體(機構)督導協助發佈本研究訊息,並聯結願意接受本研究 之受訪者,以利得以進行問卷調查。

本研究之受訪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領有我國社政單位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為視覺障礙者或合 併有其他功能障礙之視覺障礙證明者。

二、 年齡須介於 18 歲至 64 歲之間之勞動力人口。

三、 具口語或可使用電腦輔助性科技溝通能力者。

四、 同意接受本研究之問卷調查者。

本研究實施場域是以臺北市、新北市及宜蘭地區提供視障者職業重 建服務之非營利組織包括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伊甸基金會、宜蘭慕 光盲人重建中心、有聲書學會及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等單位。透過復 健諮商、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事前協助廣發本研究訊息,同時,徵詢並 轉介符合條件之研究對象成人視障者參與研究。受訪者共計 162 人,其 中,剃除 6 人因問卷或量表填寫缺漏,為避免因遺漏值影響研究結果,

故以廢卷處置。取得有效樣本共計 156 人次,其基本資料描述說明如下:

一、人口學屬性資料:包括性別、年齡、社經地位(包括教育程度、職 業、個人工作所得)、是否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居住狀況,共分為 7 項,其描述整理於表 3-2-1,茲分述如下:

性別:受訪者女性為 77 人佔 49.4%,男性為 79 人佔 50.6%。年齡:

29 歲以下為 51 人佔 32.7%,30-45 歲為 70 人佔 44.9%,46 歲以上者為 35 人佔 22.4%。教育程度顯示大專者佔 60.9%最多。另外在勞動力參與 部分,顯示受訪者當中目前未就業含待業中者分布佔 36.5%屬最多,依 序為專業技術或軍公教基層人員,行政事務或半技術性人員,最少為專 業經理或公民營機構主管。另若從個人工作所得(月)部分,顯示無工

作所得者佔 35.9%,居多,其次為 2~3 萬元佔 32.1%,次之為 3~4 萬元 佔 15.4%,4 萬元以上佔 9.6%,最少為基本工資含以下佔 7.1%。特別說 明的是,在無工作所得 56 人與未就業(含待業)中 57 人,一人之差,

復查為受訪者,1 人雖屬目前未就業含待業中但調查時因領有職業退休 所得。另外在調查是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佔 27.6%,不是家庭經濟主 要負擔者佔 72.4%。最後在居住狀況,獨自居住佔 28.8%與家人或朋友同 住佔 71.2%。

二、個體視覺致障屬性資料:包括致障因素(含致障發生年齡、視力程 度、致障成因)、接納致障所需時間、致障前有無工作經驗、使用閱讀輔 助工具型態及使用行動輔助工具型態,共 7 項,其描述整理於表 3-2-2,

茲分述如下:

致障發生年齡以 6 歲以下為 87 人佔 55.8%,7~18 歲為 25 人佔 16.0%,

19~29 歲為 21 人佔 13.5%,30 歲以上為 23 人佔 14.7%;結果分析受訪 者於兒少期,亦即正處於接受教育階段即佔 71.8%。視力程度:先天低 視能為 53 人佔 34.0%,先天全盲為 30 人佔 19.2%,後天低視能為 31 人 佔 19.9%,後天全盲為 42 人佔 26.9;受訪者目前視力程度分布,先天與 後天及低視能與全盲恰均各佔受訪者總數之 53.2%及 47.8%。若從致障成 因分析,以先天佔 45.5%居多,其次為疾病佔 40.4%意外(含交通事故)

佔 14.5%。接納致障所需時間,其 5 年以下佔受訪者 78.8%。受訪者致障 前無工作經驗為 90 人佔 57.7%,有工作經驗為 66 人佔 42.3%。另外,受 訪者平日閱讀,以國字或點字各佔 80.8%及 19.2%;另在閱讀有使用輔助 性工具多達 84.6%。最後,在使用行動輔助工具型態:受訪者利用手杖 及導盲犬獨自外出佔 53.2%,仍利用殘存視力獨立外出佔 44.9%,惟尚無 法獨自外出佔 1.9%。

表 3-2-1 參與研究受訪者人口學屬性一覽表

表 3-2-2 參與研究受訪者致障屬性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