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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研究對象

壹、我國特殊學校辦理童軍活動現況調查問卷

我國特殊學校按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計有公私立特教學 27 所(教育部,

2012a),詳如下表。研究者即針對 27 校發出調查問卷。填答人選如該校成立童 軍團則由童軍團長填寫,未成立童軍團者則由訓育組長進行填答。

表 3-4

全國 27 所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一覽表

編號 學校名稱 所在縣市

1 國立林口啟智學校 新北市

2 市立啟聰學校 臺北市

3 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臺北市

表 3-4(續)

編號 學校名稱 所在縣市

4 市立啟智學校 臺北市

5 市立啟明學校 臺北市

6 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臺中市

7 私立惠明學校 臺中市

8 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臺中市 9 國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臺中市 10 國立臺南啟聰學校 臺南市 11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臺南市 12 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高雄市 13 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高雄市 14 市立高雄啟智學校 高雄市 15 市立成功啟智學校 高雄市 16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宜蘭縣 17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桃園縣 18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新竹縣 19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苗栗縣 20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彰化縣 21 國立彰化啟智學校 彰化縣 22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 雲林縣 23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屏東縣 24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臺東縣 25 國立花蓮啟智學校 花蓮縣 26 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基隆市 27 國立嘉義啟智學校 嘉義市

貳、一般童軍團接受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童軍活動問卷調查

全國登記之童軍團按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100 年三項登記資料顯示,全國計

表 3-5

縣等 8 縣市;東區為花蓮縣與台東縣並加上離島之澎湖縣與金門縣。馬祖因 尚未成立童軍會,故未列入研究對象。

研究者將上述縣市童軍會之團數,扣除稚齡及羅浮童軍團數及海外登記 之加拿大與韓國僑校童軍團,以各縣市之幼童軍團、行義團及羅浮群為母群 體,總計為 2,014 團。扣除稚齡童軍及羅浮童軍團,僅選擇幼童軍團、童軍團 與行義團之原因,為研究者認為稚齡童軍及羅浮童軍團團數較少,且身心障 礙學生多在國小、國中及高中階段就讀,並且能對照現行特殊教育學校之學 部。而其分區情形如下表:

表 3-6

縣市分區團數一覽表

區域 縣市別 團數

北區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宜蘭縣 515

中區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彰化縣、南投縣 752

南區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

高雄縣、屏東縣 642 東區(含離島縣市) 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 105

小計 2014

本研究係透過問卷調查瞭解一般學校或社區童軍團中接受身心障礙學生之 情形,包括特殊學生之障礙類別、參與活動以及有無參與考驗晉級等問題,並 瞭解推動特殊學生參加童軍活動之困難與建議,符合吳明清(1991)所認為對 於敘述研究是在描述、說明、解釋現存條件的性質與特質的定義。而敘述研究 在樣本數的大小,至少應該有母群體人數的 10%(吳明清,1991)。研究者遂據 此決定本次抽樣調查的樣本數為 200 團。

研究者即根據母群體數計 2,014 團,並以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三項登記資料團 數一覽表中,以立意取樣的方式,先行挑選 100 年績優童軍團為優先抽樣調查 對象,名單計有 100 團。再以隨機取樣方式,根據童軍總會三項登記名冊資料,

按縣市別,扣除前述績優團,再行抽取 200 團作為問卷寄發名冊,連同前述績 優童軍團數,總計為 300 份。增加郵寄問卷份數的原因,係研究者考量寄發問 卷回收率及問卷回收所需來往時間等因素,故增加郵寄份數,以期增加回收率 及減少發生回收率不足時催收問卷所需耗費之時間。

為能深入瞭解研究問題,研究者另於 101 年 4 月 28 日及 29 日分別前往新 竹、宜蘭參與新竹市童軍會舉辦之幼童軍服務員木章基本訓練及佛光童軍北區 服務員研習營等活動,5 月 20 日再前往屏東潮州參加佛光童軍南區服務員研 習,在參與活動當中,邀請參加研習營人員填寫問卷,並與有興趣此一研究問 題之童軍服務員當場交換意見。

問卷回收後,每份問卷均有編碼,編碼分為英文字母與數字流水編號所組 成。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管道收集之問卷,透過郵寄回來之一般童軍團填答之問 卷,編為 A 類,B 類則為特教學校童軍團長填答回收之問卷。而研究者前往新 竹、宜蘭或屏東潮州所進行的現場填寫問卷,則分別是 H、I 及 K 等三個英文 代碼編號。序號自 001 開始編起,以時間順序開始編號,如 A001 即為回收之一 般童軍團之第一份問卷,B01 則為回收之第一份特教學校填答之問卷。

至 5 月 25 日止,全部問卷包括郵寄回收及研究者至不同研習會場回收之問 卷,總計有 340 份,其中回收之郵寄問卷計有 218 份,其餘 122 份問卷即為自 新竹、宜蘭及高雄等研習場所收回之問卷。

正式透過郵寄問卷回收之問卷數量有 218 份,在 300 份郵寄問卷當中,回 收率僅 72%。但所回收之份數已達原先之抽樣目標 200 份,且各分區之回收數 與抽樣數亦相互對應,如表 3-7 分區問卷回收統計表。故研究者僅以回收之樣 本數 218 進行分析,不再加入在其他研習場合所得到之問卷樣本數進行討論。

表 3-7

分區問卷回收統計表

區域 縣市別 團數 10%抽樣

問卷回收 數 北區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宜蘭縣 515 51 63

中區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彰化縣、南投縣 752 75 76

南區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

高雄縣、屏東縣 642 64 64 東區(含離島

縣市)

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 105 10 15

小計 2,014 200 218

參、訪談對象

研究者邀請曾有領導身心障礙者參與童軍活動經驗之團長進行訪談,藉以 深入發現問題。訪談對象的邀請與選擇,研究者係以立意取樣方式,或透過介 紹或由回收問卷當中表示願意接受進一步訪談之填答人,邀約進行訪談。

研究者並考量經費及交通時間,選擇受訪者並安排訪談時間。茲將受訪者 資料列於表 3-8:

表 3-8

受訪者一覽表

受訪者 服務單位與職稱 訪問日期

受訪者 A 台中市○光國民小學資源班老師兼幼童軍團長 101 年 5 月 16 日 受訪者 B 台北市北○國中童軍老師兼童軍團長 101 年 5 月 14 日 受訪者 C 台北市大○高中童軍團長 101 年 5 月 15 日 受訪者 D 台中市○○特殊學校童軍團團長 101 年 5 月 16 日 受訪者 E 新北市藍星童軍團團長 101 年 5 月 3 日 受訪者 F 高雄市喜憨兒童軍團團長 101 年 5 月 7 日

研究者在所有訪談進行以前,均用電話及電子郵件事先與受訪者聯繫訪談 時間與地點,提供受訪者訪談大綱;訪問時徵得受訪者同意,進行錄音;訪談 結束後,研究者並騰寫訪談逐字稿,並送請受訪者審閱是否有疏漏或騰寫錯誤 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