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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根據研究問題,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如下:

假設一:新住民家庭幼兒與非新住民家庭幼兒的數學能力表現有顯著差異。

假設二:新住民家庭幼兒與非新住民家庭幼兒的語言能力表現有顯著差異。

假設三:新住民家庭幼兒的語言能力與其數學能力有顯著相關。

假設四:不同家庭背景變項的新住民家庭幼兒,其數學能力表現有顯著差異。

4-1 家庭經濟狀況不同的新住民家庭幼兒,其數學能力表現有顯著差異。

4-2 母親口語能力不同的新住民家庭幼兒,其數學能力表現有顯著差異。

4-3 親子數學活動情形不同的新住民家庭幼兒,其數學能力表現有顯著差 異。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立意取樣方式,選取就讀高雄市南區公立國小附幼的新住民家 庭四歲幼兒共 32 位,及與新住民家庭幼兒同年齡、同班級,社經地位相近 的非新住民家庭幼兒 32 位為配對樣本,總計 64 位幼兒作為研究對象。以下 說明研究對象選取的方法與原則,以及研究對象的社經地位等級與背景描述。

非新住民家庭幼兒

新住民家庭幼兒 1.家庭經濟

2.母親國語能力 3.親子數學活動

語言能力

數學能力

一、研究對象選取原則與方法

研究者先以電話拜訪方式,以研究者服務園所之行政區為起點,向相鄰的 行政區詢問各國小附幼是否有符合本研究條件之新住民家庭幼兒就讀該園所,

並徵詢該園所教師協助之意願後,向教師說明配對組幼兒的選取原則依序為:

1. 兩組幼兒家長職業等級相同,參閱家長問卷末頁之職業名稱對照表(黃毅 志,2008)。2.二組幼兒年齡相差 3 個月以內。初步調查各園所、各班的新住民 家庭幼兒人數之後,再將研究同意書(詳見附錄一)與家長問卷(詳見附錄二)

送交該班導師,由班導師依照配對原則選取符合配對標準的的研究對象後,代 為轉交給兩組幼兒家長,以徵求家長同意參與本研究,並填寫家長問卷。

研究者正式施測時間為九十九年五月至六月,研究對象需為四足歲未滿五 足歲之幼兒,調查研究對象時有許多新住民家庭幼兒已滿五足歲,超出本研究 的年齡範圍,另亦有部分新住民家庭幼兒之家長不願參與研究,因此研究者共 拜訪三個相鄰行政區的十六間國小附幼,徵得 35 組年齡、社經地位皆符合配 對條件的幼兒參與研究;研究者進一步檢視回收的問卷資料時,發現其中有二 位新住民家庭幼兒為單親家庭,考量單親家庭之家庭教養環境與雙親家庭不 同,因此將此二組幼兒排除,另外也刪除一對問卷回收時年齡已滿五足歲的幼 兒組,最後確定的研究對象共 32 組,分布於高雄市小港區、前鎮區與苓雅區 共十四所國小附幼,研究對象人數及所處行政區與園所分布情形如表 3-1。

表 3-1 研究對象人數及所處行政區與園所次數分配表

小港區 前鎮區 苓雅區 合計 園所數 4 所 6 所 4 所 14 所 幼兒人數(組) 8 組 13 組 11 組 32 組

二、社經地位分類標準

本研究之家長社經地位等級分類標準,係參考黃毅志(2008)之「改良版 台灣地區新職業聲望與社經地位量表」,將職業聲望與社經地位分為五等級,第 五級為(行政、企業主管及經理、專業人員)、第四級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 員)、第三級為(事務工作人員)、第二級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農林漁 牧工作人員、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第一級為(非 技術工及體力工)。由於新住民家庭的外籍母親在職業的選擇上,受限於文化及 語言等不利因素,與本國籍母親比較之下相對弱勢,故本研究以父親的職業作 為測量幼兒家庭社經地位等級的依據,且考量填答問卷家長的感受,將問卷末 頁所附之「職業名稱對照表」中,職業名稱對應的等級欄位改為編號欄。

三、研究對象背景資料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均為四歲未滿五足歲之幼兒,新住民家庭幼兒組年齡的 平均月數為 57.88 個月,非新住民家庭幼兒組年齡的平均月數為 58.09 個月,兩 組幼兒年齡經 t 檢定考驗無顯著差異。因研究對象配對不易,故在配對時將幼 兒性別列為配對條件的最後順位,所得之新住民家庭幼兒組男生 17 人,女生 15 人;非新住民家庭幼兒組男生 16 人,女生 16 人。由於本研究對象採配對取 樣,因此兩組幼兒家庭社經地位相同,以中低社經組 25 組為最多,佔 78%,

其次依序為高社經組 3 組,佔 10%,中高社經組 2 組,佔 6%,低社經組 2 組,

佔 6%,無中社經組。顯示本研究之新住民家庭幼兒的家庭社經地位多數偏中低 社經。兩組幼兒的背景資料如表 3-2。

表 3-2 研究對象背景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