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反省與展望

第三節 研究展望

一方面,透過具體的責任能力判斷的細項建立,並使其對應於責任能力的要件 內容,可以重新確認法學界所欲使用的「心理學要件」的語言究竟為何。而在這樣 的框架之中,也能夠進一步地判斷,這些項目中何者是較適宜交由精神鑑定給予意 見的「事實」層面的資訊,更因此得以針對欲鑑定的項目來進行更精準、項目更多 元的囑託命題,例如行為人是否有特定精神症狀(妄想或失憶)、其與犯罪動機的 關聯性為何、行為人智力水準為何、其理解法律概念的樣態為何、行為人對於特定 犯行的衝動傾向是否源自於精神疾病等,藉此要求鑑定單位僅就其鑑定過程中可 得而知的「事實」資訊來表示意見。

確實,法院作為事實認定的權限擁有者,無論是責任能力中的生理學要件或心 理學要件,都應由法院掌握著最後的認定權,然而,這之中分工的界線卻絕非僅是 囿限於傳統的身心二元論包袱底下所作出的論述那般,僅是單純生理學或是心理 學而已。在意識到今日的精神醫學主流見解多已受到了身心一元論主宰的前提之 下,精神鑑定所產生出的鑑定意見中、又或者是綜合判斷法的項目之中,究竟何者 是屬於精神醫學可鑑定而出的、可包括的事實,何者則完全是應交由法院進行的規 範性判斷,這才正是能作為分工界線劃定的依據基礎。

第三節 研究展望

本文從探究精神鑑定於責任能力判斷過程中的角色起頭,在行文的終末,也終 於論及理論與實踐間的複雜交錯,並試圖在系統內尋找一個可能的解決困境之解 答。然而,本文也必須承認,對於造成這個紊亂的混沌的結構性原因,在本文既有 的論述之中似乎還不足以一窺其蹤影。

再以責任能力要件中的辨識能力作為示例而言,即便其事實上乃是在處理禁 止錯誤的問題範疇,但在第三章裡,我們卻可以看到法院同時具有兩種論理風格,

一是呼應條文、法律體系的內容,認為重點要放在行為人是否能理解法律規範。然 而另一種審酌的方式,則是放在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有著「異於常人的世界觀」,這 也尤其是指行為人有著異於常人的妄想、幻覺之時,特別容易肯認其辨識能力已顯 著降低或缺乏,而不待進一步作行為人與法律體系互動的意識之確認。

這一方面是反應出本章前節中所提到的理論與實踐的斷裂,但另一方面,確實

也令人不禁懷疑起,這種無論修法與否都固著於人心、而不斷反覆出現在我國實務 見解中的這種潛在的一致性,是否正反映出其具有一個結構更大的、系統外的遠 因。

本文認為,重視幻覺、妄想此類精神症狀的展現,固然有著其對應於理論歷史 脈絡發展的源頭,但在今日,例如反社會人格人格障礙等其餘早期於責任能力的判 斷框架中認為僅是透過法律判例所建立出來的「法律性疾病」,於其納入診斷指引 的同時,也表示其作為「疾病」的面向受到精神醫學社群的肯認。如此一來,要追 問的便是,何以我們特別容易重視行為人於幻覺、妄想等疾病症狀嚴重程度加劇

(如使行為人受主宰及支配),便肯認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受到影響。但在反社會人 格障礙症等「人格」的面向受到疾病影響與主宰而產生同樣的犯罪行為時,我們卻 苛刻的忽略其「異於常人的世界觀」,轉而去尋求更加規範性的論述,來證立心中 認為這些人並非「病人」而是「壞人」、而欲對其處罰的此一直覺。

同時,這點在「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的標誌性區別上,會產生更 明顯的問題。本文雖難以論及在責任能力論中「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

之間性格上的差異。然而,參酌本文於第三章中所呈現出之我國法院大量於判決中 採用對於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狀態中精神狀態之參考,並常因行為人對於案情 經過並沒有完全「失憶」、抑或沒有受到妄想「完全地支配」、或得以對案情進行陳 述,便否定行為人有刑法第19 條第 1 項的適用,本文實是不禁懷疑,主宰法院判 斷的最後的關鍵因子,或許實際上已不是行為人此刻的行為是否出於自己的「自由 意志」而得以承擔規範意義下的責任,因而自然也不是行為人是否有對於規範應答 的能力,反而是呈現出了前述受到學界批評的我國最高法院26 年渝上字 237 號判 例中所捕捉的人的形象:

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

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 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 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在這個解構中,本文認為,這個形象的捕捉,顯然不在意人的自由意志有無之 論證,甚至就連說這是追求「一般預防」為目標的人類形象建構,這樣的討論也稍 嫌奢侈。於是,責任能力判斷的整體,或許不過是在視責任主義於無物的同時,又 透過將其他系統納入,進行特別精巧的包裝、而層層疊疊地來掩飾這樣的事實,最 終維持其仍能形式上地宣稱刑法的上位原則仍在穩固地運作的道具罷了。

本文尚難解釋,究竟是怎樣的本土歷史脈絡,才使得我國於判例中奠定了這樣 一個於與我國相近體例的國家中皆前所未見、卻始終對我國實務有著影響力的見

解。但或許正是當能去除這樣的魅影,我們在彼時,才真正能進一步地追問:我們 所希望透過責任能力的建構而擁抱的人類形象,究竟在何方。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孔繁鐘(2007)。《DSM-IV-TR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臺北市:合記。

2. 王泰升(2012)。《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市:元照。

3. 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司法精神醫學手冊》,臺北市:台灣精神醫學會。

4. 李明濱(2011)。《實用精神醫學》,臺北市:臺灣大學醫學。

5. 林山田(2002)。《刑法通論》,臺北市:臺大法學院圖書部經銷。

6. 林鈺雄(2009)。《新刑法總則》,臺北市:元照總經銷。

7. 胡海國(1995)。《生物精神醫學》,臺北市:健康文化。

8. 張麗卿(2011)。《司法精神醫學 :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臺北市:

元照。

9. 黃榮堅(2012)。《基礎刑法學》,臺北市:元照。

10. 蔡墩銘(2007)。《刑法總論》,臺北市:三民。

二、譯著(照字母順序排列)

1.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著,台灣精神醫學會譯(2016)。《DSM-5®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2. Matthew, David, & D.Sutton Carole 著,王若馨等譯(2007)。《研究方法的基 礎》,台北縣永和市:韋伯文化國際。

三、期刊論文(按姓氏筆劃排列)

1. 歐陽文貞(2013)。〈DSM-5 認知障礙症簡介〉,《DSM-5 通訊》,第 3 卷第 2 期,頁 13-20。

2. 吳文正(1996)。〈從精神鑑定探討被告心神喪失抗辯主張──在刑事訴訟 法上之防禦〉,《刑事法雜誌》第40 卷第 5 期,頁 97-115。

3. 周立修(2011)。〈關於功能障礙評估之探討〉,《DSM-5 通訊》第 1 卷第 2 期,頁9-10。

4. 周煌智、林世棋、李俊穎、黃志中、王富強(2005)。〈精神鑑定之原則、施 行步驟與相關法律意涵〉,《醫事法學》,第13 卷第 3 期,頁 94-101。

5. 林朝誠(2011)。〈ICD-11 及 DSM-5 的最新進展〉,《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 冊第五版通訊》,第1 卷第 4 期,頁 6-7。

6. 唐心北(2011)。〈DSM-5 診斷標準的改變 Part II DSM-5 中物質及成癮疾 患 (substance and addictive disorders) 之主要改變〉,《DSM-5 通訊》第 1 卷第4 期,頁 10-12。

7. 唐心北(2014)。〈台灣精神醫學會年會 DSM-5 工作坊:DSM-5 物質相關及 成癮障礙症〉,《DSM-5 通訊》第 4 卷第 2 期,頁 40-41。

8. 張麗卿(1986)。〈論精神障礙之鑑定〉,《軍法專刊》,第 32 卷第 5 期,頁 14-26。

9. 張麗卿(2004)。〈精神鑑定的問題與挑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0 期,

頁153-184。

10. 張麗卿(2005)。〈刑事責任相關之最新立法修正評估〉,《東海大學法學研 究》,第23 期,頁 33-83。

11. 郭壽宏(1999)。〈司法精神鑑定之原理及實際問題〉,《刑事法雜誌 》第 43 卷第3 期,頁 49-66。

12. 郭壽宏、蔡冠逸、李俊穎(2004)。〈從精神醫學觀點論行為時精神狀態之判 斷〉,《醫事法學》。第12 卷第 1/2 期,頁 43-56)。

13. 蔡墩銘(1998)。〈司法精神鑑定與刑事判決〉,《刑事法雜誌》。第 42 卷第 3 期,頁 11-25。

14. 歐陽文貞(2012)。〈從 ICD-9 到 DSM-5 草稿版中失智症的演變〉,《DSM-5 通訊》,第 2 卷第 4 期,頁 13-19):台灣精神醫學會。

四、碩士論文(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吳建昌(2000)。《刑事責任能力之硏究:法學與精神醫學之交錯》,國立臺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網頁文章(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台灣刑事法學會。〈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載於台灣刑事法學會:

http://www.tcls.org.tw/downloadexe.asp?f_id=65。

2. 楊添圍(2016)。〈精神鑑定醫師,何以不應回答「終極問題」?〉,載於關 鍵評論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20。

六、政府出版品

1. 立法院公報處(2003)。〈立法院第屆第三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七次全 體委員會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92 卷第 20 期。

貳、日文文獻

一、專書(按五十音排序)

1. 安田拓人(2006)。《刑事責任能力の本質とその判断》,東京都:弘文堂。

2. 大谷實(2009)。《刑法講義総論》,東京都:成文堂。

3. 內藤謙(2007)。《刑法理論の史的展開》,東京都:有斐閣。

4. 浅田和茂(1983)。《刑事責任能力の研究 :限定責任能力論を中心として》, 東京都:成文堂。

5. 浅田和茂(2007)。《刑法総論》,東京都:成文堂。

6. 井田良(2005)。《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東京都:成文堂。

7. 井田良(2008)。《講義刑法学》,東京都:有斐閣。

8. 西田典之(2010)。《刑法総論》,東京都:弘文堂。

9. 中谷陽二(2009)。《責任能力の現在 : 法と精神医学の交錯》,東京都:金 剛出版。

10. 中山硏一(1983)。《刑法總論》,東京都:成文堂。

11. 川端博(2008)。《刑法総論》,東京都:弘文堂。

12. 司法研修所(2009)。《難解な法律概念と裁判員裁判》,法曹会。

七、期刊論文(按五十音排序)

1. 森裕(2006)。〈責任能力論における精神の障害について〉,《阪大法学》,

第56 卷第 3 期,頁 661-690。

2. 田中圭二(2013)。〈複雑酩酊と刑事責任能力〉,(小林敬和教授退職記念

2. 田中圭二(2013)。〈複雑酩酊と刑事責任能力〉,(小林敬和教授退職記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