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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責任能力判斷的理論基礎──以日本法議論發展為核心

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要件

參照日本法的理論構成的同時,首先須考察的乃是作為責任能力判斷依據的 日本刑法第 39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條文內容。其規定:「心神喪失者,不 罰。心神耗弱者,減輕其刑10」,除了條文結構與我國刑法第19 條的舊法條文相當 類似之外,再依據昭和時期的日本大審院之判例11,一般皆將心神喪失依「因精神 障礙而無辨識事物之是非善惡之能力或欠缺依其辨識而為行動之能力之狀態」、心 神耗弱則依「其精神障礙或是上述之能力尚未達缺乏之程度,但已達顯著減低之狀 態」的方式解釋。同時,對於此一條文,通說一向認為其是採取了混合模式的立法 方式。而作為責任能力的要件,據此即可分為:作為生理學要件的「精神障礙」、

作為心理學要件的「辨識能力」、以及同樣作為心理學要件的「控制能力」三者(浅 田和茂,2007,頁 282-283、井田良,2008,頁 367、川端博,2008,頁 148)。

第一項 生理學要件-精神障礙

有關對於作為生理學要件之精神障礙的解釋,有學者認為可以在日本法內部 尋找體系一貫的解釋依據,例如根據日本精神衛生法12的理解,將此處的精神障礙

9 然而,事實上就刑罰適應性的內涵本身,仍可以看見論述外觀與道義責任論底下的責任能力相 似之處──如牧野英一對於 Listz 所提出的「正常意思決定之可能性」之肯認,認為:「應說責任能 力便是指能夠理解行為的社會道義上之意義,以及能以此理解為基礎進行意思決定的能力。並 且,刑罰可對斯適當地產生使其轉變動機的效果。」而木村龜二亦提到,責任能力便是:「能基 於肉體性/精神性的健康或成熟而採取社會行動的能力」──不過,如前所述的,由於極端的社會 責任論,眾所周知乃是徹底的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如此一來,即便論述的外觀相似,仍應該去 重視兩者的責任能力概念在機能性上的不同,不應輕易混為一談。

10 原文:「心神喪失者の行為は、罰しない。心神耗弱者の行為は、その刑を減軽する。」

11 即前述大判昭和 6・12・3 刑集 10 巻 682 頁

12 此精神衛生法在 1995 年的大改正中,已改名為「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礙者福祉法」(精神保健及 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根據現今條文,這裡的精神障礙的內容可指稱:「思覺失調

直指為是精神病、心智缺陷、精神病質三者(中山研一,1982,頁 338)。

然而,亦有學者注意到日本繼受德國法的性格,主張可以依從德國刑法典第20 條、21 條對於精神障礙的解釋方式,將其列舉為「病理性精神障礙、深度意識障 礙、心智缺陷以及其它重大的精神異常」四種類型(浅田和茂,2007;井田良,2008,

頁368-369 亦同此旨)。

固然視日本法與德國法之親和性,採用後者的解釋似乎頗為合理。然而這樣的 解釋方式,在如今一向認為生理學要件有賴現代精神科醫學輔助鑑定才得以判斷 的眼光檢視之下,此種見解揭示出了幾個必須進一步注目及解釋的方向,其中最為 重要的應可謂是這種德國立法例中在精神障礙要件中呈現出的「法律性疾病」的性 格(浅田和茂,1983、安田拓人,2006)。

第一款 關於病理性精神障礙:從醫學性疾病的概念到法律 性疾病的概念

對於「精神障礙」一詞所涵蓋的範圍,最主要的討論實益應是存在於醫學概念 中的「精神疾病」究竟該如何涵攝入法律概念的「精神障礙」之中。在德國的立法 例中,如深度意識障礙、其它重大的精神異常等列舉於條文中之名詞,都不直接指 涉既有的醫療診斷名詞,是故這樣的「精神疾病」概念本身並不是不證自明的,在 釋義學的討論上仍有進一步辨析的空間。

日 本 學 者 對 於 德 國 法 的 考 察 多 半 以 二 次 大 戰 以 降 後 的 精 神 醫 學 家 Kurt Schneider 的精神醫學發展與德國帝國法院中透過判例而承認的精神障礙類型之比 較為起點。19 世紀的德國,作為現代精神醫學的源頭,於 Kurt Schneider 以降的精 神醫學學者所關注的精神異常分類可說皆是以身心二元理論為基礎,據此所辨認 出的精神異常,又可分為純粹的身體學上的(somatologisch)、或得將心靈的異常 原因歸咎到身體器官病變的外因性精神病,以及雖尚未知曉生理機轉,但可想見其 是由於有身體性的疾病基礎的──又被稱作是「假定的精神病」的內因性精神病

(如今所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安田拓人,2006,頁 22)。然而,另一方面,

至遲在德國統一之後的1873 年的帝國刑法典之中,其已初步確立了今稱之為混合 立法例的立法模式13,而於該法典51 條中(51 StGB)明訂:「行為者於實行行為之

症 、因中樞神經藥物之急性中毒或其依存症、心智缺陷、精神病質或其它精神疾患」。(原文見 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第5 條:精神障害者とは、統合失調症、精神作用物 質による急性中毒又はその依存症、知的障害、精神病質、その他の精神疾患を有する者をい う。)

13 有關此處德國法的沿革,詳參《刑事責任能力研究》一書(浅田和茂(1983),《刑事責任能力 の研究》,頁71 以降);由於德國隨其統一之歷史發展,法典的名稱亦不固定,在此統一性地,

先將與責任能力有關之德國法條文整理如下:

時,若其意思決定不自由乃肇因於意識喪失或是精神活動的病理障礙者,不罰」。

而在1933 年的刑法修正之中,上述的生理學要件部分,除了原本的意識喪失、精 神活動的病理性障礙之外,亦又增加了「精神耗弱」(Geisteschwache;類似今所謂 智能不足,詳見後述)的一項(浅田和茂,1983,頁 138)。觀其結構,此處被納 入為生理學要件的「精神障礙」,乃是吸納了德國帝國法院中累積的判例,其對於 精神「疾病」的理解,已超越精神醫學的論述,從判例的論述中,可看出其開始承 認──若是有著已不能說是存在著對於犯罪行為的刺激得以做出抑制的表象、或 是到了已能夠排除透過理性的反對動機而來的決定可能性的程度的情況,應也可 以符合精神活動的病理障礙的要件。此亦即是:「對於意思形成的能力的作用或是 感情的阻礙,也全部都包攝在此處的障害中」而「無關其究竟是阻礙了理性活動、

抑或是意思/感情/欲動生活的部份」(安田拓人,2006,頁 25-26)。

此種醫學性疾病的概念與法律性疾病概念的角力消長,可謂是在德國歷次刑 法法典中關於責任能力的修法過程之主軸。一方面,也有認為承認了這樣的法律性 精神疾病是大開責任能力的大門而破壞了責任限界、而應回歸單純醫學性的疾病 概念的認定之聲浪,如在1962 年刑法法典修法草案中,就曾企圖將這樣的爭論以

「區別解決」的形式作結,其認為只能在「病理性精神障礙、深度意識障礙、心智 薄弱(Schwachsinn)」三種精神障礙之情形才能認定無責任能力,若是「其他重大 精神異常」的情況,只能作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事由。不過,在最終的德國刑法典第 2 次的刑法修正中,仍舊是放棄了上述如此「純粹生物學的身體論的見解」,而將

「其他重度精神異常」也加入了得以適用無責任能力制度的行列(安田拓人,2006,

頁19-29)。

帝國刑法典(1871)第 51 條:「行為者於實行行為之時,若其意思決定不自由乃肇因於意識喪失 或是精神活動的病理性障礙者,不罰」。此階段的一大特色是條文中並不承認今所謂限制責任能 力之概念。

帝國刑法典第51 條第 1 項、第 2 項(1933 年修正):「行為者於行為時,若因意識障礙、精神活 動的病理性障礙或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辨識其行為不受允許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 罰」、「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致其辨識行為不受允許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依 未遂處罰之規定減輕其刑」此階段的特色,乃是為了使非醫生之人也能清楚的明白這個生理學要 件的邊緣,故在此明示出了「心智的缺陷」此要件而作為適用此條文之邊界案例的說明。另外,

帝國刑法典第51 條第 2 項已承認限制責任能力。

德國刑法典第20 條、21 條(1975 年至今):(20)「行為時因病理性精神障礙、深度意識障礙、

心智薄弱或其他重大精神異常,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 罰」。(21) 「行為時因 20 條所列舉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依49 條 1 項減輕其刑。」另外有關 49 條第 1 項即為特別減刑之規定。(其中,在生理 學原因部分之翻譯,為與我國既有研究接軌,乃參照學者張麗卿於其2011 年的著作中所使用的翻 譯版本(詳參張麗卿,2011)。)

第二款 關於深度意識障礙與酩酊的議論

在德國立法例中,一般認為其中所規定的「深度意識障礙」(Tiefgreifende Bewußt-seinsstörung),便是如透過攝取酒精或藥物而產生之酩酊,或如激憤行為等 此類──使行為人的精神受到產生變調的情狀(浅田和茂,2007,頁 284)。

今日的日本,有關責任能力精神鑑定實務中,對於酩酊的認定,精神醫學者一 般以瑞士精神醫學者 Binder.H.所提出的精神醫學症狀論為據,而形成日本司法精 神醫學界所謂的「酩酊通說」。在此說中,可將酩酊分為單純酩酊及異常酩酊兩者。

而異常酩酊又可再分類為複雜酩酊及疾病性酩酊。並且,一般是其透過行為人的外 在癥狀表現,而將行為人分到不同類群。

若是以攝取酒精而產生的酩酊為例來簡略的介紹此分類--首先,在單純酩 酊的部份,雖然隨著在體內的酒精濃度的不同,身體的症狀和精神的症狀有惡化的 可能,但行為人基本上保有現實感以及意識的連續性,覺醒後通常亦無記憶障礙、

若是以攝取酒精而產生的酩酊為例來簡略的介紹此分類--首先,在單純酩 酊的部份,雖然隨著在體內的酒精濃度的不同,身體的症狀和精神的症狀有惡化的 可能,但行為人基本上保有現實感以及意識的連續性,覺醒後通常亦無記憶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