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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議

在文檔中 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頁 144-15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此節次於總結研究所獲結果與討論之後,回歸網絡實務工作的執行現況,研 究者以實務現場一員之身份進行反思,企圖針對社會政策、防治網絡合作、社會 工作專業、教育及未來研究五個面向,提出建議:

壹、社會政策層面

本研究最深刻的感觸在於政府政策傾注全力於人身安全的危機處理階段,受 暴女性在重建生活所需的住宅、就業服務,在政策面與福利面是缺漏的。而本研 究最渴望提出的建議也在此處,本段以社會政策下標題,但實際上不單僅指政策 的制定,也包括因應政策面而產生的福利設計。婚姻關係內的暴力非私領域的事 情,它是公領域的犯罪行為,這個觀念早早已被提出,但若政府未能從結構性思 維來看待關係中的受暴女性及其孩子的生存空間,僅將注意力放置於有無生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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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亡的結果,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下的這群跨專業領域的網絡成員,將在治標目 標都可能未及的狀況下,ㄇㄡ ㄇㄡ ㄒㄧㄡ(台語忙得無方向、快滅頂之意)。

一、重新檢視受暴女性服務過程,危機與重建生活階段的服務主力 與內涵 我國對於家庭暴力事件採取責任通報制度,於法條中明確規範負有責任 通報之專業角色者,又制定未依規定通報者之罰則,因此,相關人員為避免 後續的失責處罰,採取一律通報的因應策略,卻將評估的角色與責任放置於 一旁。再加上垂直整合服務及人身安全網會議政策的推展,所有的通報案件 集中於社會工作者的手中,社會工作者又需在所有通報案件中撈出有立即人 身安全危機之服務使用者,並於每月的人身安全網會議中提出主動報告、其 他專業搭配處理。若從九位訪談參與女性的經驗出發,搭配我國內政部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知悉,婚姻暴力事件的通報者以警政與 醫療單位為最大宗,意即,危機當下,女性們優先尋求的協助系統是警察、

而為了處理傷勢所以到醫院,此處先不論醫療服務,因為其主要角色本就在 於受暴者身心傷勢的關照;回看警政系統的服務提供,僅限於做完筆錄之後 的通報,頂多再詢問是否有入住庇護所之需要,若有,聯繫安排、若無,請 其回家。回觀重建生活階段,女性們提到的正式支持系統都聚焦於社會工作 者的服務。

女性將遭受關係暴力對待的事件對外說出,在此階段其人身安全已出現 危機,握有武器的警察人員無法在此階段積極提供受害女性及其孩子人身安 全維護的服務,卻是於製作完筆錄之後,後續通報到社政單位,由社政單位 依據區域分工轉至另一個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手中,再由主負責的社會工作者 評估出高危機受暴女性,協調警察協助處理。若再論及於辦公室內等待保護 令申請文件進場的司法院所屬法官的角色,受暴女性若未提出保護令申請,

暴力事件當然無關乎法官,若聲請保護令,此申請階段亦為受暴女性人身危 機之考量階段,但人身安全網會議法官從來都不是必要參與者。我國的婚姻 暴力事件服務設計,將沒有武器的社會工作者放在危機階段的最前端,要其 為受暴者的人身安全負責,在垂直整合政策的概念下,當受暴女性件次度過 危機階段、要為重建生活預備時,社會工作者在高案量、全力關注危機的境 況之下,對能提供真正有助於脫離暴力的服務內涵是有心無力的!至此,我 們怎還能不去正視我國在婚姻關係暴力中危機與重建階段的主場人力設計的 錯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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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基於上述,本研究建議:

(一)落實精準通報

重新檢視責任通報的意涵,落實與提升警政、司法、 醫療、教育、

社政及民間團體精準通報的評估能力,讓通報數字真正成為國家相關政 策的施政參考。

(二)受暴女性服務以兩階段模式介入進行設計

重新檢討婚姻關係受暴者及其隨行子女脫離暴力所需服務,雖然關係 中的暴力具流動性本質,但仍可依據相關評估量表協助網絡成員評估所處 階段及主要需求,將將服務過程拉開危機階段與生活重建階段,並依據階 段所需之目標不同,設置主場專業服務者;危機階段建議由警察與法官擔 任主力服務人員,搭配社會工作者服務;重建生活階段以社會工作者為主 要服務人員,警政與其他網絡成員配搭服務;若在服務啟動過程中,受暴 者與施暴者出現精神疾病症狀,經評估需由醫療單位介入服務時,由其擔 任主場服務人員,如此的設計能充份滿足受暴女性重建生活所需的情感支 持需求,同時納入對目賭暴力或受暴兒童生活適應觀察,並於適當時機引 介所需資源,如心理諮商。

(三)政策推行需搭配相對合理與完整的規劃

願意相信政策的施行都是依據終止暴力事件的最終目標而設計與進行,

但施行之前,應能充分、周延考量各面向,並積極諮詢不相同意見之團體 或具專業之代表人員,或能將政策的實行更臻裡想與成熟,包括政策需顧 及文化的差異性,他山之石確實可以攻錯,但不必然完全符合國內所需,

確實了解他山之石的專業分工、並克服國內之可能阻礙之後,再行推行,

或更臻理想。需顧及各縣市資源之差異情形,非一股腦兒由上而下的推行。

政策實驗階段不應集中於配合度較高、通報案件量較少復單純的區域,應 符合研究周延性之要求,且非匆匆進行、匆促全面執行,其實驗階段所得 經驗,方能確實為政策制定所用。

二、正視受暴女性的住宅需要,提供有助於脫離暴力生活的服務方案

對受暴女性而言,不論其階段性的離開暴力關係與環境有無帶著未成年 子女,離開當下,立刻面對的問題就是今晚與今後住哪裡。依據受暴女性對 關係的抉擇,有些人會在暴力事件中,藉由來來回回的離開嘗試修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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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斷關係;不論她們的決定為何,住宅服務是她們各階段脫離暴力關係的重要 介入服務。我國目前對受暴女性的住的服務,各縣市所規劃與提供者僅止於 緊急短期庇護服務,或極少部分縣市,在緊急短期庇護服務中,安排中長期 機構或獨立宿舍安置服務床位,再搭配租屋補助;更遑論部分縣市尚無緊急 庇護處所的服務設置!

回觀國內庇護所的服務設計,或是 30 床或是 5、6 床,提供受暴女性緊急 與短期階段所需服務,庇護所密集式的服務成本極高,所能使用對象相較顯 少,在爭取預算時,因政府部門財主單位及審案議員對服務內涵的不瞭解,

往往成為預算設計者的難處。無論如何,目前國內庇護所的態樣多為集中的 團體生活形式,需要彼此共用生活空間,包括房間。又如前述的成本高,庇 護所不可能普設,而往往因其位置與受暴女性的工作場所距離過遠,讓有需 要使用庇護服務者卻步;加上庇護所將有人身安全與無人身安全顧慮之姐妹 於同處服務,因此,空間、距離、保密等等的議題成為促使受暴者不使用服 務或提前離開服務的原因。從訪談參與女性所分享的庇護之家生活,及文獻 與實務所提出的經驗知悉,庇護安置服務是受暴女性最不願意使用但卻是她 們脫離暴力最重要的服務環節;依此,除了重新討論目前國內庇護安置服務 提供形式,如何能增加其多樣與多元性服務之外,也亟需針對受暴女性及其 未成年子女脫離暴力生活的中繼住宅需要反思。

基於上述,本研究建議:

(一)重新檢視庇護所的服務內涵,開發多元與多樣性服務

針對危機程度較低、或無者,或是自我照顧能力佳者,除開機構式的 庇護之家以外,結合安全旅店提供住所服務,一方面增加庇護服務的多 樣性以適合服務使用者所需,再方面克服工作距離及保密性議題而無法 使用服務的處理。部分受暴女性無法經由三個月的緊急短期住所服務,

即能達到脫離暴力的決定與行動,復因長時間浸泡在控制與消權的親密 關係中,,其獨立生活的能力與自信需更長久的時間,方能協助其培養,

建議增加中長期機構安置服務內涵於緊急短期安置服務內容中。

(二)重新規劃受暴女性住宅服務內涵

離開夫妻共同住所的受暴女性,或許找親朋好友幫忙,暫時提供住居 所;顧慮叨擾、增添麻煩或自主性的受干擾,好友親朋的幫忙必無法久 長,若使用租屋補助、申請生活津貼或其他如馬上關懷補助、亦有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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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制,同時所獲之金額除開租屋之外尚需支應生活日常所需;相比較之下,

租屋仍是女性們最大之經濟開銷,建議於受暴女性脫離暴力生活的居住 服務內涵,除開多元與多樣性的緊短庇護及中長期機構內容之外,增加 1-2 年的住宅方案,提供決心脫離暴力的女性,穩定、自主同時存錢的生 活空間。

(三)積極規劃並落實住宅政策

台灣的住宅政策僅為有能力、有意願購屋者設計,對於遭遇暴力、經

台灣的住宅政策僅為有能力、有意願購屋者設計,對於遭遇暴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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