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離開暴力關係之後對「家」的再定義

在文檔中 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頁 35-4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離開暴力關係之後對「家」的再定義

受暴女性在面對重複性暴力行為的因應策略可能是予以反擊、更敏銳的覺 察暴力即將發生而預前躲避,或是企圖控制局勢(Eisikovits,2002;Wuest &

Merritt-Gray,1999)。不論是對施暴者暴力行為模式的先見之明,或是因歷經暴 力事件的經驗法則,直到「轉捩點」事件的出現,受暴女性或將立基於轉捩事 件出現的強度與頻率,做出脫離暴力關係的決心與行動。

第三節 離開暴力關係之後對「家」的再定義

壹、離開暴力婚姻家庭的新挑戰

從婚姻暴力受暴女性脫離暴力關係歷程的文獻回觀,女性看待暴力事件對自 身影響的認知與理解往往經歷不同階段,而不同階段的認知與理解又同時為其帶 來因應事件策略的限制與引領(宋賢儀,1998;Carlson,1997)。「促使婦女決意離 開施暴者、並採取實際行動的導火線事件有二,最主要的一項是重大暴力事件,

其次則是配偶外遇」(吳震環,2007)。若此時女性理解到關係再也無改善的盼望、

意識到目睹暴力對子女身心發展的不良影響、暴力事件及於子女、察覺到身邊確 實存在可運用的資源時,女性將會興起或採取脫離暴力關係的選擇(沈慶鴻,2003;

郭玲妃、馬小萍,2002;黃一秀,1999)。Senter 和 Caldwell(2002)曾經提出「承認虐 待關係現實」一說,用於說明當受暴女性對上述情形有所體認,將更能立於現實,

整理自我經歷暴力的歷程,重新思考及整理與施暴者之間的關係,而願意放棄對 親密關係的夢想與期待。當整體情境為女性受暴處境帶來未曾有的看見與覺察時,

Click to buy NOW!

ww

w.d ocu -tra ck.com w Click to buy NOW!

ww

.d ocu -tra ck.com

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她們更願意用「虐待」來描述自身所經歷的一切,而有能力不再相信自我的委曲求 全能讓施暴者改變、對為何發生暴力事件也不再感到困惑,能依據新的體認與理 解,做出不同以往的決定。正如 Belknap 的研究所言,受暴女性終於能在依附施暴 者感情、顧慮父親與孩子關係、保護自己與孩子安全及維繫與他人關係等等牽掛 所形成的困境中,辨識孰輕孰重而做出離開的選擇。

受暴女性離開暴力關係的心緒是複雜的(Wuest,Merritt-Gary,1999)。受暴女 性離開暴力婚姻之後,自我感到更快樂、更輕鬆無壓力、更隨心所欲;無需擔憂 施暴者的再次毆打、無需隨時覺察、隨侍施暴者的臉色度日;食慾變佳、睡眠品 質改善(宋月瑜,2004)。但當初無法離開暴力關係的顧慮,如依附關係的失落、經 濟壓力、人身安全顧慮、子女照顧、支持系統薄弱等, (吳震環,2007;曾月娥,

2007;鄭玉蓮,2004;Marianneet(2003)都將化為脫暴後現實生活的挑戰。此時,支 持系統資源的穩定與可靠,成為受暴女性面對新生活挑戰的決勝武器。以下整理 受暴女性脫離暴力之後、重建生活的挑戰:

一、依附關係的失落

根據 Rusbult(1980)所提的依附感模式,當一個個體對其不滿意的婚姻投注 較高或替代的選擇性少時,其承諾感就會較高。Losekem 與 Cahill 在 1984 年 的研究認為,選擇在受暴關係的動機與對婚姻的依附感有關(Fiene,1995)。許 多受暴女性在其婚姻關係中已將生活的重心,完全投資在施暴配偶身上,對 伴侶產生了依戀,一旦缺乏其他替代性的選擇時,不論婚姻關係品質的好壞 與否,離開關係是困難的。離開施暴者的受暴女性會歷經種種失落,這失落 包括安全感、角色、理想關係,或是因離開而不得不放棄的物品與財產(劉默 君,2004;Turner、Shapiro,1986(引自吳震環,2007))。失去曾經是自己意義 重大的角色,將會讓已脫離暴力虐待、獨立生活的女性倍感空虛;當女性努 力重建或穩定新的人際關係、嘗試滿足自我的歸屬需求時,社會文化的刻板 性別意識,可能起而發揮功能,進而阻礙了受暴女性的前行腳步。Smith(2003) 也發現,女性在離開施暴者之後的復原歷程,都會歷經失落,哀悼逝去的青 春、夢想、親人等。內疚、憤怒、怨恨、失敗感、失去信任的能力是許多女 性 在 脫 離 暴 力 關 係 後 都 會 產 生 的 感 受 ( 吳 震 環 , 2 0 0 7 ) 。

二、經濟壓力

我國女性勞動就業率年齡最高峰是 25-29 歲的 77.1%,35-44 歲之後又回升。

Click to buy NOW!

ww

w.d ocu -tra ck.com w Click to buy NOW!

ww

.d ocu -tra ck.com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姻之後,因為生育與照顧家庭的需要而無法參與就業,致使就業參與率低。離 開受暴關係之後,自將面對無一技之長、造成就業困難或缺乏就業機會的窘境,

經濟獨立困難(曾月娥,2007)。因學歷低、工作經驗缺乏、年齡長及身體欠佳,

為應付生活中的開銷,僅能選擇低薪且工時長的勞力工作(宋月瑜,2004)。而 婚姻暴力的經歷也會影響女性的就職,如申請保護令階段的開庭請假,如持有 保護令,擔心雇主惹上麻煩,如施暴者到工作地點鬧事,雇主不願聘用或予以 解聘(秦紀樁,2002)。「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這個現象,對受 暴女性脫離暴力關係之後、重新建置的家庭而言,特別彰顯,經濟是否獨立,

成為受暴女性生活是否重建的重要指標(張錦麗,2007)。

和經濟壓力相關的另一個議題是「住屋」。當女性決定要離開受暴關係、

獨立生活時,她和孩子將面臨的第一個考量是:離開這裡之後要到哪裡?臺灣 目前的庇護服務,皆定位於緊急短期安置,並設有最長的停留時間(游美貴,

2002,2005;葛書倫,2003,2003a)。相較英國的庇護服務經驗,除了未設有 入住時間的限制之外,受暴女性的離開,端視其意願與接續的住所安排而定,

其中包括申請(social housing)(Yu,2003)。整體而言,我國的庇護服務設計位於 正式支持防暴系統的最末端,相關福利資源被動的提供三個月的租屋補助,而 國家住宅政策未能回應受暴女性的住屋需求。綜此觀之,要在受暴女性脫離暴 力虐待關係之後、重建安身立命之家的服務需要上使力,還有障礙需要克服。

三、人身安全顧慮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對象,其中第三條第一款即言明:配 偶與前配偶。婚姻關係的結束,或是因暴力關係的發生而啟動離婚司法程序,

這兩者都不表示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會自然終止。Fleury 等人(2000)以二年時間 追蹤 135 位離開庇護所的受暴女性,發現「分手攻擊」(separation assault)大都 在關係結束後發生,51%的女性離開庇護所後 10 週內就發生暴力,且暴力的 本質都很嚴重。研究指出,「分手攻擊」是許多受暴女性在離開後都會面臨的 風險,且此風險不必然會隨著時間而消失(引自吳震環,2007)。對受暴女性而 言,施暴者的威脅其實未曾真正離開,她們必需要時時保持警覺與高度戒心。

以子女監護與探視議題而言,司法體系對離婚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的探 視權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保障,讓施暴者有機會持續的對受暴女性騷擾、

威 脅 、 恐 嚇 、 控 制 , 甚 至 施 以 暴 力 ( S h a l a n s k y 等 人 , 1 9 9 9 ) 。

Click to buy NOW!

ww

w.d ocu -tra ck.com w Click to buy NOW!

ww

.d ocu -tra ck.com

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四、子女照顧

Wuest 與 Merritt-Gary 在 1999 年的研究指出對子女的關注可能成為受暴女 性成功開展新生活的助力 (引自宋月瑜,2004)。但同時,隨行離開受暴關係 的子女,也經常是受暴女性,面臨工作和身兼父親角色親職、責任的衝突(宋 月瑜,2004)。恰如在經濟壓力一段所提,面對就業市場上諸多的不利條件,

受暴女性為滿足生活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開銷,她的應對策略不 是多方兼差維持與孩子的穩定生活,就是降低生活水準。吳震環(2007)發現,

無法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又無法提供孩子足夠的關注與充足的生活所需,

常讓受暴女性感到內疚。若此時,隨行同住子女出現目睹雙親關係暴力的不 良影響,受暴女性會因關注此問題而感到憂心。

五、支持系統薄弱

在非正式系統方面,上述亦曾提到,非正式系統都傾向規勸女性留在婚姻 中解決問題,一旦決心採取對外的抗暴方法時,反而會責怪受暴女性。如阮 棋文、梁鳳玲(2001)提出女性申請保護令,婆家人持負面看法較多,認為會造 成全家更加失和、或認為女性沒有情意。而鄭玉蓮(2004)研究發現,成功脫離 婚姻暴力情境的受訪者,全數娘家都有提供心理與生活的實質支援,但都在 受暴女性決定以脫離暴力關係的實際行動展現後,娘家才方便以實際支援相 挺,由此觀之,娘家有時也將無法提供協助。而正式系統上,因政府財政及 資源分配的考量,目前國內庇護的提供以短期安置為服務內涵,無法符合受 暴女性的需求。而住宅需求也是阻礙女性脫暴的因素(曾月娥,2007)。其他如 警察人員對婚姻關係暴力問題缺乏正確觀念,司法人員高高在上的問案與質 疑態度,往往阻礙受暴女性的求助信心而打退堂鼓(林芬菲,1998)。而衛政與 教育單位,不願接納積極的防暴網絡成員角色,堅持以消極「幫忙」的立場 參與,阻礙正式系統的整合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是結合醫療、警政、教育、

司法等不同專業所組成的資源網絡,其合作與介入服務能讓孤立已久的受暴 女 性 獲 得 協 助 , 幫 助 更 多 女 性 成 功 脫 離 暴 力 ( 曾 月 娥 , 2 0 0 7 ) 。

以上都將成為受暴女性脫離暴力虐待關係、重建生活的困難與挑戰。

貳、挑戰帶來的發現

女性的成長經驗中,生活上的諸多學習,經常是為了日後的婚姻生活做預備;

進入婚姻被視為女性必需完成的重要目標與任務,甚或是唯一目標。當受暴女性

Click to buy NOW!

ww

w.d ocu -tra ck.com w Click to buy NOW!

ww

.d ocu -tra ck.com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想婚姻」生命價值的破滅、妻子/母親角色的失去,以上種種不僅是為女性帶來情 緒的崩潰,同時造成生活重心的解離(張錦麗,2007;柯麗評等人,2005)與崩盤。

每個人莫不希望擁有美滿婚姻,都盼望自己的婚姻終能實踐「執子之手、與 子偕老」的結局,親密關係受暴女性的心意也相同。因此,離開婚姻是生命當中 重大的失落與重要的壓力、危機事件(邱怡綺,2010;朱嘉凰,2005;宋月瑜,2004)。

李雅惠(2000)曾引用人類學家 Paul Bohaannan(1970)提出的六個層面來解釋離開婚

李雅惠(2000)曾引用人類學家 Paul Bohaannan(1970)提出的六個層面來解釋離開婚

在文檔中 受暴女性經驗家之研究 (頁 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