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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臺灣與大陸新聞媒體交流合作存在意識形態的對立,使政策制定深受受 限理性影響,經貿交流合作熱絡卻持續強化雙方對資訊取得的需求,尋求平衡的 臺灣與大陸新聞媒體交流合作環境,以達倫理創新階段似為大勢所趨。

新制度理論未能預期與建議達到倫理創新應透過何種具體的交流合作模式,

然而民間對新聞媒體交流合作完成倫理創新的期待已然顯明,本文嘗試依據臺灣 與大陸新聞媒體交流合作之制度特徵提出初探性的倫理創新實務建議。

首先由於誘制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對立又互補,在臺灣與大陸媒體 皆期盼全面開放交流合作之際,臺灣與大陸執政者作為引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 體,宜引領臺灣與大陸政媒共同商討新的交流合作方式,如修改相關法規或研議 簽署新聞媒體交流合作守則等舉措來因應當前的制度稀缺,以適應制度安排日漸 放寬的現勢。

對於臺灣與大陸制度環境差異,則應形成順應新時代的觀念,在存異的環境 下協商共同遵守與相互尊重的規約,以在二元對立的情境下,另闢第三種專屬交 流合作情境適用的制度環境。期冀透過以上措施擱置爭議,尋求質量兼具與平等 的新聞媒體交流合作。

至於如何凝集共識,商議共同遵行的新聞媒體交流合作制度似為值得發展的 研究方向;亦期盼透過相關政策研究與建言,有助達成倫理創新,使該新興制度 成為新時代的倫理道德觀念,促成成熟的臺灣與大陸新聞媒體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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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附錄 B

(二) 旅行證申請書一份(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三) 保證書一件。

(四)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五) 代申請委託書一件(僅適用於代申請情形)。 四、其他規定

(一) 申請人有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二) 在臺代申請團體對申請人之背景應先予確實瞭解,並據實代填申 請書,如有因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致不予許可者,由代申請人負責。

(三) 申請人入境時,除查驗來臺旅行證外,並查驗回程機票,及第三地 區有效之再入境簽證等(其效期應在六個月以上)。證件不全或無 回程機票者,得原機遣返。

(四) 申請人所持中共護照或通行證,及第三地區有效之再入境簽證,於 入境時交由入出境管理局機場服務站保管(掣給收據),出境時發 還。

(五) 申請人每次在臺停留時間以二個月、每年以一次為原則。其有特殊 情形經申請許可者,停留時間及次數得酌予延長或增加。但每年總 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如從事違反法令或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

應依法處理並得予以遣返。

應依法處理並得予以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