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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眾所週知,凡每一個研究計畫必有其特定的範圍,因此相對情形之下也會形 成此研究計劃的限制,而且在特定的脈絡下,無論是歷史的因素或是研究方法的 侷限也都會形成對論文研究的限制。

第一項 憲法上之價值基礎

本文研究方法係以所知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特質,成立要件,

法理基礎,實現途徑,消滅時效之計算及其救濟為主題輔以實務上就因相關法律 規定不周延(例如行攻訴訟法)的衝突所衍生,阻礙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之實現途徑作探討遵循客觀分析,綜合判斷,深入了解其目的性之核心價值。

第二項 公法學的原理原則

目前公法上「不當得利」制度上的最大缺陷乃其規範之實定法化未若民法之 精細與徹底,大部分似成為類推適用民法上不當得利規定所得之產物。因此本文 研究方法將焦點注入上述方向廣尋各學者對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認有爭議 之處蒐集提列供後學者研究,易言之,亦即如何首由了解兩者有意涵並獨立存在 目的入門,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制度立法之本質、目的,依其公法學之以

「原理原則」之建構為主軸,使其成為一般行政法所「固有之原始制度」,此為 筆者研究本文之核心思維所在。

綜上所述,本文主軸的憲法上之價值基礎已如上述。為達成此原則基礎得以 實踐的前提下,認為國家與學者有義務及責任去提供協助行政法學上本身固有

1 請參閱張文郁「論民事訴訟法有關事實和證據調查規定於行政訴訟之準用」,權利與救濟—以行 政訴訟為中心,第 234-236 頁,元照 2005 年 9 月初版。

「原理原則」,依法行政的制度的運行與推展,易言之,即使用何方式去實現的 方式,視其是否存在類似或相通之一致性標準,然而目前就此部分的比較言之,

可以歸納列的結論只是:似乎並無一致性的規範,此乃似乎由於各國環境背景的 不一致使然,但亦不能因此否定探討他國立法例與實務面操作之價值,理由:一 為上述結論乃係依探討後之歸納分析得來,不能因為得到否定結論,就否定其得 到否定結論之前的探討價值。蓋有此探討才出此一結論。二為其雖無存在一致性 標準,然而透過比較分析,綜合判斷,則多一致認為似乎國家至少有義務負擔此 基礎價值的實踐任務,此點現今已被國際公法學者所肯認。

圖片來源:網路

第二章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基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