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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 研究對象的個人屬性資料分析

本研究針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屬員工為普查,在個人屬性變項資料方面,

回收有效樣本共140份,有效回收達88.05%,研究發現如下:

(一)在性別方面:男生85人(61.2%)多於女生54人(38.8%),顯示目前在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服務的受試員工是男生多於女生,比例約為六比四。

(二)在年齡方面:30至39歲受試員工49人(35.3%)最多,並沒有19歲以下員 工,顯示目前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服務受試員工,並沒有未成年人。

至於40至49歲受試員工亦有48人(34.5%)之多,顯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的受試員工,係呈現中壯年化型態。至於60歲以上受試員工只有1人 而已,顯示該法院目前正面臨人員退休的問題,並不嚴重。但是50 至59歲受試員工有18人(12.9%),此部分係即將面臨退休的人員,為應 因政府未來可能實施八五退休制度(即年齡加服務年資總和),可能 造成的搶退風潮,所以該法院應及早因應經驗傳承的問題。

(三)在服務年資方面:服務年資在5年以下受試員工56人(40.6%)最多,顯 示臺灣東地方法院員工新進人員甚多。因此,如何強化新進人員服務 的本職學能,乃該法院管理人員應面對的問題。此項研究發現,恰與 第二章第三節目前管理組織現況中,研究者所敘及該法院資淺員偏多 相符。

(四)在教育程度方面:教育程度為大學受試員工59人(42.8%)最多,顯示該 法院員工素質甚高。至於研究所以上受試員工亦有6人(4.3%)之多,顯

示受試員工大學以上學歷者,佔全部分受試員工四成七,故該法院管 理人員應可利用高素質員工的特點,以提昇機關的績效。

(五)在職等方面;職等為委任受試員工有66人(52.4%)為最多。至於雇員受 試員工亦有16人(12.7%),顯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受試員工職等,仍係 基層員工佔多數,符合一般機關特性。

(六)在職位方面:非主管受試員工92人(76%)多於主管受試員工29人(24%)

(七)在工作單位方面:在書記處所屬各科、室(含法警室)受試員工有79 人(65.3%)最多,顯示該工作單位的主管即書記官長,乃係除院長之外

,管理員工最多的單位主管。

整體而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中,其男性多於女性,30歲至49歲的中壯 年員工居多,雖服務年資在5年以下資淺且非主管職位者,佔大多數,但員工中 大學以上教育程度比例甚多,其以委任職等及雇員等基層人員為眾,大多數的員 工係服務在書記處所屬之單位。因此,中壯年男性,雖資淺但高學歷、服務在書 記處所屬單位之基層非主管同仁,係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大多數之描述。

就前開大多數員工描述而言,該機關可利用組成份子之特性,推展、精進其 業務。然該機關之整體設施或思維,有可能係以男性化為主,因此,法院管理者 應特別留意女性員工的需要,並宜就資淺員工增加實務訓練機會,以資兼顧少數

、資淺員工的需求。

二、 員工對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員工士氣及心態、管理人 員職能及控制看法之現況分析

(一)員工對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看法之現況分析

根據本研究發現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構面各個因素中,「授權關係」

平均得分最高(3.87),題數有五題,其次依序「組織執行力」(平均得分 3.76

),題數有三題;「部門分工流程」(平均得分 3.53),題數有四題;「協調作 業方式」(平均得分 3.45),題數有三題;「組織與策略配合度」(平均得分 3.30),題數有五題;「參與關係」(平均得分 2.97),題數有四題,整體構面 的平均得分為 3.49 分,題數共有二十四題。依前開描述,顯示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員工對於主管能夠充分的授權其執行工作,表示極高的認同。至於 最不能認同,乃係「參與關係」因素,且平均得分僅 2.97 分,在在顯示目 前員工對機關的決策,有很大的期待能夠參與。因此該法院管理人員如何 在形成決策之前,能夠博採眾諮,廣納多元意見,甚至擴大參與決策的組 成人員,都是目前極重要所應面對的問題。至於其餘「組織執行力」、「部 門分工流程」、「協調作業方式」、「組織與策略配合度」等因素及整體構面

平均分數,均在 3.00 以上即高於 60%(平均分數/最大值 5),顯示受試員 工尚能認同目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目前的組織執行力、部門分工流程、協 調作業方式、組織與策略配合度及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

(二)員工對員工士氣及心態看法之現況分析

根據本研究發現在員工士氣及心態構面各個因素中,「員工士氣」平均 得分最高(3.85),題數有五題,其次依序「員工工作心態」(平均得分 3.40

),題數有三題;「員工成就心態」(平均得分 3.19),題數有三題,整體構 面的平均得分為 3.54 分,題數共有十一題。依前開描述,顯示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員工目前的「員工士氣」,表示極高的認同。至於認同度最低者,乃 係「員工成就心態」因素,其平均得分雖尚有 3.19 分,然已發出員工在工 作後,所獲得之升遷、待遇等成就或報酬,應予以增加之心聲。因此該法 院管理人員如何在積極方面,建立員工更明確、有效的升遷制度,以提高 渠等報酬之增加。消極方面,建立更正確、達觀的工作成就感,是目前應 決解的問題。至於其餘「員工工作心態」因素及整體構面平均分數,均在 3.00 以上即高於 60%(平均分數/最大值 5),且高於「員工工作成就心態

」平均得分,顯示受試員工尚能認同目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目前的員工工 作心態及整體員工士氣及心態。

(三)員工對管理人員職能及控制看法 之 現況分析

根據本研究發現在管理人員職能及控制構面各個因素中,「主管領導風 格」平均得分最高(3.74),題數有十七題,其次依序「主管能力增加」(平 均得分 3.73),題數有二題;「績效考核」(平均得分 2.95),題數有四題,整 體構面的平均得分為 3.59 分,題數共有二十三題。依前開描述,顯示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員工目前對「主管領導風格」,表示極高的認同。至於最不能 認同者,乃係「績效考核」因素,其平均得分僅有 2.90 分。再就該因素所 含括的四個題目而言,其平均得分,均不滿 3.00 分。就此顯示,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員工對於機關內之績效考核制度,是否能反映員工工作表現?能 否瞭解員工實際工作上的優缺點?有無助於提昇工作績效?其考核項目是 否很適當?均持不認同的觀點。此項研究發現,恰與第二章第三節目前管 理組織現況中,研究者所敘及年度考績評定,經常造成同仁間不愉快的情 形相符。因此該法院管理人員如何積極改革目前績效考核制度,使臻於完 善,符合員工的期待,應是目前刻不容緩的問題。至於其餘「主管能力增 加」因素及整體構面平均分數,均在 3.00 以上即高於 60%(平均分數/最 大值 5),顯示受試員工亦能認同該法院主管人員能力,應予以加強,並對 目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理人員及控制初步表示認同的看法。

三、 不同背景屬性之司法人員對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看法 之差異性分析

假設一:不同背景屬性之司法人員對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之認知無顯著差異 存在。

茲將各種背景屬性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其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之認 知差異情形(如表 5-1)說明如下:

(一)性別

研究發現,不同性別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

」及各因素之認知無顯著差異存在,驗證結果虛無假設成之。換言之,該法院員 工,不會因性別不同,而在組織結與運作流程上,產生不同的認知差異。

(二)年齡

研究發現,不同年齡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在「參與關係」因素的認 知程度,有顯著差異情形存在。其中以 40 至 49 歲組別的員工平均得分最低(10.9 分),顯示 40 至 49 歲組別的該法院員工,較其他組別的員工,在該法院參與關 係的認同度上係最低。換言之,法院管理人員如要擴大法院決策參與關係人員時

,原則上應優先考慮 40 至 49 歲員工加入。

(三)年資

研究發現,不同年資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

」及其「組織與策略配合度」、「部門分工流程」等因素的認知程度,有顯著差異 情形存在。其中以 6 至 10 年服務年資組別的員工在前開構面及因素中,其平均 得分均最低,顯示 6 至 10 年服務年資組別的該法院員工,較其他組別的員工,

在該法院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及其組織與策略配合度、部門分工流程等因素的認 同度上係最低。換言之,法院管理人員如要強化員工對於組織與策略的配合度、

或徵詢部門分工流程的改進方案時,可以優先考慮服務年資為 6 至 10 年員工之 意見。

(四)教育程度

研究發現,不同教育程度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在「組織結構及運作 流程」及各因素之認知無顯著差異存在,驗證結果虛無假設成之。換言之,該法 院員工,不會因教育程度高低,而在組織結與運作流程上,產生不同的認知差異

(五)職等

研究發現,不同職等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員工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

」及其「授權關係」、「參與關係」、「部門分工流程」、「協調作業方式」、「組織執 行力」等因素的認知程度,有顯著差異情形存在。其中以簡任職等的員工在前開 構面及因素中,平均得分均最高,研究者推論,可能簡任職等在該法院均係位居 管理階層,故對於上開構面及其因素有較高的認同度。至於另一個更應注意的現

象,乃係職等為雇員員工在「組織結構及運作流程」及其「授權關係」、「部門分 工流程」、「協調作業方式」、「組織執行力」等因素的平均得分均較其他組別為低

,另在「參與關係」因素上,則以聘員平均得分最低。因此研究者推論,可能法 院雇員係組織內基層人員,且非屬正式考試及格而任用之員工,是其對於組織結 構及運作流程及其授權關係、部門分工流程、協調作業方式、組織執行力認同度 較為薄弱。另外,因為聘員在法院係以法官助理居多,且屬一年一聘的非正式考

,另在「參與關係」因素上,則以聘員平均得分最低。因此研究者推論,可能法 院雇員係組織內基層人員,且非屬正式考試及格而任用之員工,是其對於組織結 構及運作流程及其授權關係、部門分工流程、協調作業方式、組織執行力認同度 較為薄弱。另外,因為聘員在法院係以法官助理居多,且屬一年一聘的非正式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