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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員管理概況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員管理概況

一、 管理法規依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員管理之最主要依據,乃「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考 績法」、「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等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 命令。並就相關規定,列舉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2000,7,19修正)

1.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 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二)公務員懲戒法(1985,5,3修正)

1. 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1)違法。

(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第4條第2項: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 務。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2001,6,20修正)

1. 第14條第1項: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 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 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 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 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 核。

(四)法院組織法(2005,6,15修正)

1.第110條第5款: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2.第112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1)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2)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3.第113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

,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五)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2005,9,6修正)

1. 第5條: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 第14條第1項: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3. 第20條第5款: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5)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 與獎懲之擬議。

4. 第35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 要人員。

5.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

6. 第4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7. 第52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觀 護人之指揮監督。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執行職務應受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8. 第53條:

觀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9.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 庭長督導之。

10.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 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法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11. 第63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 導之。

12.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事務較簡之法院

,得指定法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13. 第68條: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 庭長督導之。

14. 第70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5. 第73條第1項: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 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 庭、簡易庭者,並得各設紀錄科。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 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16. 第78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 務。

17. 第88條之2: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18. 第89條第1項: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 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19. 第9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其管理辦法及執行職務注意事

項另訂之。

20. 第92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21. 第9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二、 目前管理組織現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目前的管理是以院長綜理全院院務,並監督全院所 屬人員。就審判及民事執行部門而言,主要是由法官為主體,執行審判及民 事執行等業務,並設有刑事庭、民事庭、簡易庭、民事執行處,各庭或處置 有庭長,監督所屬法官。至於就行政部門而言,則設有政風室、會計室、統 計室、人事室、書記處、提存所、法人登記處、公證處、觀護人室、資訊室

、公設辯護人室。除公設辯護人室、公證處目前僅有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各 一人,不另置主任;另法人登記處、提存所亦均未專設主任一職,係分別由 法官、總務科長兼任,亦外另置主任外,其餘各室則均置主任一人。再者,

書記處則置書記官長一人,下設有訴訟輔導科、研考科、民事紀錄科、刑事 紀錄科、執行紀錄科、簡易紀錄科、總務科、文書科,各科均置科長一人,

由書記官兼任。另設有法警室,置有法警長一人。前述主任、書記官長、科 長、法警長,均負有監督所屬之責。另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司雖設有法官助 理、通譯若干人,惟就該等人員並無設有專門科、室,乃係隨任務配屬在相 對科處內。依研究者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工作二年的經驗,該組織資淺人員 偏多,因此資深員工必須負擔帶領新人之責任。再者,年度考績評定,常常 造成同仁間不愉快情形,因此主管甚至機關首長,經常於考績公佈後,扮演 安撫、說明的任務,以維持組織內的和諧。其次,法官經常利用夜間及假日 加班,撰寫裁判書類及審閱卷宗資料,幾成常態,深夜時分辦公室燈火通明

,在所多有。然而,就整體組織氛圍營造而言,因為首長用心經營,所以在 各單位或同仁相互間,仍維持和諧、融洽關係。

三、 組織管理流程圖

依上述管理法規及管理現況之說明,研究者以組織法上有設專門單位 為限,依此繪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組織管理流程圖如下:

的提昇(Harrison,2005:1)。

一般而言,組織在面臨下列問題時會採取組織變遷管理作為:(1)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