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員管理概況
一、 管理法規依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員管理之最主要依據,乃「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考 績法」、「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等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 命令。並就相關規定,列舉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2000,7,19修正)
1. 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 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二)公務員懲戒法(1985,5,3修正)
1. 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1)違法。
(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第4條第2項: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 務。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2001,6,20修正)
1. 第14條第1項: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 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 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 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 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 核。
(四)法院組織法(2005,6,15修正)
1.第110條第5款: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2.第112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1)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2)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3.第113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
,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五)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2005,9,6修正)
1. 第5條: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 第14條第1項: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3. 第20條第5款: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5)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 與獎懲之擬議。
4. 第35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 要人員。
5.
第38條:民事執行處法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
6. 第4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7. 第52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觀 護人之指揮監督。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執行職務應受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
8. 第53條:
觀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9.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 庭長督導之。
10.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 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法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11. 第63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 導之。
12.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事務較簡之法院
,得指定法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13. 第68條: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 庭長督導之。
14. 第70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5. 第73條第1項: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 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 庭、簡易庭者,並得各設紀錄科。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 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16. 第78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 務。
17. 第88條之2: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
18. 第89條第1項: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 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19. 第9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其管理辦法及執行職務注意事
項另訂之。
20. 第92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21. 第9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二、 目前管理組織現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目前的管理是以院長綜理全院院務,並監督全院所 屬人員。就審判及民事執行部門而言,主要是由法官為主體,執行審判及民 事執行等業務,並設有刑事庭、民事庭、簡易庭、民事執行處,各庭或處置 有庭長,監督所屬法官。至於就行政部門而言,則設有政風室、會計室、統 計室、人事室、書記處、提存所、法人登記處、公證處、觀護人室、資訊室
、公設辯護人室。除公設辯護人室、公證處目前僅有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各 一人,不另置主任;另法人登記處、提存所亦均未專設主任一職,係分別由 法官、總務科長兼任,亦外另置主任外,其餘各室則均置主任一人。再者,
書記處則置書記官長一人,下設有訴訟輔導科、研考科、民事紀錄科、刑事 紀錄科、執行紀錄科、簡易紀錄科、總務科、文書科,各科均置科長一人,
由書記官兼任。另設有法警室,置有法警長一人。前述主任、書記官長、科 長、法警長,均負有監督所屬之責。另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司雖設有法官助 理、通譯若干人,惟就該等人員並無設有專門科、室,乃係隨任務配屬在相 對科處內。依研究者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工作二年的經驗,該組織資淺人員 偏多,因此資深員工必須負擔帶領新人之責任。再者,年度考績評定,常常 造成同仁間不愉快情形,因此主管甚至機關首長,經常於考績公佈後,扮演 安撫、說明的任務,以維持組織內的和諧。其次,法官經常利用夜間及假日 加班,撰寫裁判書類及審閱卷宗資料,幾成常態,深夜時分辦公室燈火通明
,在所多有。然而,就整體組織氛圍營造而言,因為首長用心經營,所以在 各單位或同仁相互間,仍維持和諧、融洽關係。
三、 組織管理流程圖
依上述管理法規及管理現況之說明,研究者以組織法上有設專門單位 為限,依此繪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組織管理流程圖如下:
的提昇(Harrison,2005:1)。
一般而言,組織在面臨下列問題時會採取組織變遷管理作為:(1)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