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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問題

壹、研究目的

為了解社區發展協會全貌,也為實務上政策規劃、操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在民國 92 年委託黃明月等人進行社區發展協會普查,惟至今已有 7 年左右的時 間未對整體社區發展協會進行調查,此時間過程中協會之轉變與變化更迭,當年 評鑑績優之協會已不復在,有些更面臨被解散之命運,因此這樣的資料,實有重 新了解社區發展協會現況之必要。而本研究希望進行社區發展協會功能的探討,

更藉此機會將蒐集的資料與分析提供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作為實務上與政策上 的整體規劃之參考。而為滿足第一章研究動機與緣起中研究者問題與疑惑,遍尋 相關之文獻,發現今學術上對於此特殊的社區組織功能之相關研究不多,因此本 研究也將結合研究者實務上經驗,進行探索性研究。

所以研究者希冀利用此次問卷調查機會,探究今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學理上 與政策影響下所發揮之社區功能兩者間相關性,學理上之社區功能指今學術上對 於社區功能之定義與研究;政策上社區功能以日前政府所提出的六星計畫內規劃 補助項目分類,作為本研究政策上社區功能之界定。另也為幫助研究者實務上了 解今臺北市社區組織運作及操作之現況,透過問卷調查研究、整理了解臺北市社 區發展協會之基本資料,並對其會務、財務與業務狀況進行了解,針對組織之社 區類型、特性、協會與里辦公處互動關係、協會與公部門合作與夥伴關係等變項 來探討影響社區發展協會功能之因素。

實務上觀察也發現,新成立或規模較小的社區發展協會能力不彰,因為募集 資源能力低落且缺乏社區人才、人力等因素,無法得到有效支持,造成「強者恆 強、弱者恆弱」之情況(溫信學,1996),此種組織大小情況、組織能力間差距 與社區內、外資源分配不均之情形,亦間接削弱社區發展協會永續經營之理念,

抹煞社區發展協會當初成立的動機。另外今都會地區現代化的市民社會結構,已 經隱然成形,且當前公共事務日益複雜,人民自主意識高漲,面對里辦公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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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社區中多元社會團體組織功能的興起,社區 組織的角色與功能正面臨諸多競合與衝擊,也面臨新的整合與轉型壓力(趙永 茂,2005)。故本研究目的除了透過問卷調查探索臺北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之 社區功能外,更希望能藉由此資料,作為未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後續臺北市 社區發展協會能夠分類輔導的開端。

貳、研究問題

經本研究第一節研究動機、問題意識與背景及第二節研究目的之整理後,本 研究主要探索研究之問題如下:

一、在學理上,社區發展協會的功能為何?

二、現階段社區政策下社區發展協會發揮的功能為何?

三、臺北市之社區政策下的社區發展協會功能與學理上的社區發展協會功能有何 落差?

四、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之學理上功能及政策上功能的可能影響因素有哪些?

(以社區發展協會所在之社區類型、社區發展協會與里辦公處互動關係及社 區發展協會與政府互動關係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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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一節 臺北市之社區工作推展

臺北市作為首善之區,一舉一動也被媒體高度關注,因此不管在行政程序或 政策之推動制定上,常能成為各縣市之標竿與表率。惟社區發展工作在研究者實 際參與接觸並與其他各縣市相比較了解後,有關於臺北市的「社區發展」工作有 逐漸式微之趨勢7,此或許與臺北市都市化程度高有些許關聯,臺北市土地寸土 寸金,相對地也間接轉化了傳統社區發展思維,而臺北市政府也因此產生有別於 其他縣市積極卻又消極的一種衝突管理方式8

臺北市集合式住宅9林立,對傳統社區之概念與理解就形成一種挑戰,依社 區發展工作綱要之規定,社區之範圍劃定授權到各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惟各區公所業務皆相當繁忙,要重新檢討劃分社區範圍都相當困難,更遑論如何 去劃分、劃分的標準符合社區的需要;次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內容提及應由各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建造社區活動中心,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進行管 理,此法令就臺北縣市房價高漲的情況,根本無法確實執行,更勿論為社區組織 提供額外財源,此困境亦間接導致臺北市社區組織倚賴政府財源之情況。因此如 以其他縣市的社區發展的工作方式在臺北市施行,並不會得到一個很好的工作成 果,但也因為如此,社區才有其多元、特殊性。

自民國 87 年擇定臺北市文山區作為推展福利社區化實驗區,臺北市社區議 題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討論,而 90 年代階段,隨著社區議題發燒,臺北市研究

7 此指傳統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區發展業務。由原本的社區科轉變成社區股,今已納編製人 民團體科下,以人民團體治理方式管理。工作人員編製與員額也日漸減少,至今僅剩含股長計 5 人,工作業務量仍持續未減。

8 就研究者實務上操作了解外縣市政府因社區發展協會輔導成立不易,亦與地方勢力有關,因此 僅有少部分縣市有解散社區發展協會之情形,而臺北市每年進行一次會務清查,並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限期協會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逾期仍未召開即給予解散之處分。市政府對社區的 不重視卻用較高的標準在對待社區發展協會,可謂積極又消極的衝突管理方式。

9 臺北市從70 年代開始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集合住宅型態也從早期低層公寓住宅邁入高層 化;且隨著人口的移動,集合住宅便已經成為解決都市住宅問題的主要手段。(朱政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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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考核委員會亦於 2001 年委託邱昌泰教授進行「台北市社區參與制度之研 究」,研究中更以臺北市環境、福利、教育、健康、商圈、文化及治安七種社區 類型作為研究對象,並對七個類型主辦單位進行深度訪問,且辦理居民代表及專 業人士座談會,及學者專家的開放型問卷調查,希冀研擬「臺北市政府推動社區 參與實施要點草案」,期待對於臺北市推動社區參與的建制有所助益。但後來此 政策因未被受到重視,也無疾以告,以下即分項整理、論述及簡介臺北市政府在 社區工作上的努力:

壹、臺北市福利社區政策

社區工作作為社會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之一,因歷史悠久,理論上掌有較大的 發動權與主導權,惟往往因為過於局限、專注於社會福利社區化之推動,反而限 縮社區多元化、蓬勃發展之可能性。萬育維(民 89)提出了「社會福利社區化」

的工作模式分別為:以學校為中心、以寺廟或教堂為中心、以醫院為中心、以協 會或福利機構為中心、以商業為中心。其提出的工作模型皆以社區發展協會為主 動對外擴展媒合連結單位,可知當時社區發展協會是被期待且賦予重任的,也了 解社會福利社區化在當時是相當具前瞻性也是被重視的。而臺北市主責社區福利 服務單位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即以其演變過程、推動成效與方向進行論述:

一、承辦單位之沿革與變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07)

臺北市於福利社區之推動主責單位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自 46 年由原有民政局下之社會課分出,獨立設局為社會局。而在民國 56 年 7 月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社會局亦由臺灣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改稱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下設人民團體組訓、勞工行政、社會運動與社會服務、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

社區發展和合作行政 5 科。

民國 77 年 1 月成立社區發展股,置股長 1 名、科員、社會工作員 1 名、另 配置輔導員 3 名,支援輔導社區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各區公所社會課亦有 1 名人 力投入社區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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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原屬第五科社區發展、殯葬服務轉由第七科承辦。

民國 96 年 9 月 21 日經議會通過社會局組織修編社區股納入人民團體科迄 今,其組織演變情況如下:

表 2.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業務組織演變情形

年份 科名 股名 科服務內容

56.7 社區發展和合作行政科 無 社區發展與合作行政業務 77.1 第五科 社區發展股 社區發展服務、殯葬服務 80 第七科 社區發展股 社區發展服務、殯葬服務

92.9 第七科 社區發展股 社區發展服務、殯葬服務、綜合規劃股 96.9.21 人民團體科 社區股(三股) 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基

金會、合作社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照「社會局 50 週年-臺北市社會福利發展軌跡」、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及研究場域觀察整理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行社區政策與方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07)

臺北市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展主要可歸納 10 大發展軌跡如下:

(一)民國 68 年進用社區社會工作員從事社區服務

訂立「臺北市社會工作員設置運用計畫」10,委託行政院青輔會甄選大專院 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生 26 人,並於同年 8 月 1 日分派至松山區新工社 區等 13 個偏郊落後社區,實地輔導及協助各社區理事會,加強社區工作之 運作。

(二)民國 74 年成立「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中心」

結合民間資源與學術力量,民國 74 年設置「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 中心」,開拓社區福利工作新項目,舉辦國際性、學術性之社區福利工作研

結合民間資源與學術力量,民國 74 年設置「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 中心」,開拓社區福利工作新項目,舉辦國際性、學術性之社區福利工作研